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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涉嫌犯强奸罪一审辩护词/毛旭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6:49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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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涉嫌犯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之父亲曾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曾xx的辩护人,受理案件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所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被告xx一的行为已构成犯强奸罪,但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现对曾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存在着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而且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被告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量刑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在处理上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经本辩护人经调查获知,被告人在家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铸成,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从被告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作用来看,被告曾xx处于一种被动的跟着干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实际曾xx就是这个犯罪中就只能是一个跟随者,对犯罪需不需要实施及怎样实施,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一直是被动着的,因此,在这个共同犯罪中,曾xx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个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社会的危害性轻微。
曾 xx等人之所实施强奸行为,特殊在对象是特定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李xx的恋人,其最初的犯意是想报复一下受害人,按被告李xx意思就是:你(受害人)还敢跟我戴绿帽子,老子今天要让你戴过够。他们共同犯罪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对象,而且受害人要不是因为其是被告李xx的恋人,完全不会发生在那种场合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而曾xx在主观上是想帮朋友教训一下女朋友,帮朋友出出气。所以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和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他的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很轻微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受害人的行为不检点,是导致本案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受害人系被告人之一李xx的恋人,之所以发生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一起对自己的恋人实施报复自己的恋人这样荒唐的事,受害人的行为不检点是一个重大的诱因,如果不是受害人生活不检点,就不太可能发生这样荒唐的事,所以受害人的过错也是招致其受伤害的一原因,应当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五、被告人是曾xx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六、本案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应当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曾xx从轻处罚。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05年3月28日晚,曾x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2005年5月24日,在案件发生后,在受害人有时间、有条件、有可能报案的近两个月内,受害人并没有报案,曾xx之所以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不是因为受害人的直接控告。而且本案受害人在此期间还和本案另一被告人李xx成双入对的一起上网;一起逛街、玩耍,说明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伤害很轻微,或者说受害感知不明显。至少是受害人并没有认为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报复她是犯了多大的错,或对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所以本案的犯罪后果相当轻微,应当考虑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从轻处罚。因为刑法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考虑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社会危害性和后果都较轻微。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尚未满17岁,且系初犯偶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且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曾xx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毛旭斌 13568627708
二○○六年一月八日


张XX诉曾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
我受被告人曾XX的法定代理人曾XX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对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与法无据不应当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原告的诉请与法无据,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原告主张的住院医药费和护理费。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害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是当时的日期进行的治疗、有无护理的必要)
护理费没有医院的需要护理证明,所以不能认可。
原告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治疗的病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为原告人本身不检点,除了和本案的被告人有性关系外,还和其他的人有性关系,不能认定就是被告人曾发一的行为所致。

代理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毛旭斌
二??六 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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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9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派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督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督察员由督察员办公室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督察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二)具备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丰富的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五)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督察员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就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乡规划的制定。  
1.是否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2.是否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编制的城乡规划是否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4.编制的城乡规划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备案;  
5.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6.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7.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是否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城乡规划的实施。 
 1.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2.是否依法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  
3.是否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是否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是否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  
6.是否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7.是否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8.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批准临时建设;  
9.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依法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城乡规划的修改。  
1.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是否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是否依法受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督察职责。  
第六条 督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州、地(市)、自治区辖市派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驻督察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督察员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  
第七条 督察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察:  
(一)对派驻地常驻或者不定期进行巡察;  
(二)列席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  
(三)调取、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五)约请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谈话,走访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督察员根据督察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对派驻的州、地(市)所属县、市进行督察。  
第九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督察员的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及时通报城乡规划工作情况,为督察员办公及生活提供必备的条件。  
第十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察员姓名、督察内容、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督察员反映情况和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一条 督察员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督察员办公室书面提交督察情况报告,每年末提交督察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督察意见,经督察员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以督察员办公室名义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发督察意见书。  
督察员办公室认为督察问题重大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办公室反馈整改情况。  
当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得停止执行督察意见书。  
第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拒不改正的,由督察员办公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督察发现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城乡规划,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督察员办公室转有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督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督察职责,以及督察不力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免除其督察员资格。  
第十六条 督察员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督察员办公室工作经费及督察员工资福利、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补助,以及派驻地办公用房、住宿等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个别地、州参照本办法向所属县派驻规划督察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督察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0第46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6届会议于2009年6月5日分别以第MSC. 282(86)号和第MSC. 283(86)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下分别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82(86)号决议)
  2.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83(86)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