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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腾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11:19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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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笔者在律师执业中代理过百余起婚姻纠纷,对各种类型的离婚案件都比较熟悉,现把实际业务操作中认为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下,与大家共同探讨,如有不当之处望不吝指正。
一、 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
(一)对当事人陈述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要慎重对待,律师不要轻易作出夫妻感情破裂的定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看似非常迫切离婚的当事人,要分清是一时冲动还是夫妻感情确无和好可能。笔者遇到很多女当事人因日常琐事与配偶发生矛盾或遭受家庭暴力后凭一时之气,委托律师代理离婚,甚至咨询律师是否马上去流产。对此情况律师要给其充分的时间考虑离婚问题,而不能令其草率作出决定。
(二)调解贯穿婚姻案件的始终。一般来讲,通过调解使双方和好是律师更希望看到的。律师在法院庭审阶段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意见,援引相关婚姻法的规定支持其观点,同时要积极作调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可能,而不要轻易下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曾经有两位律师在开庭时针对夫妻感情破裂争得面红耳赤,当事人双方却似乎另有隐情,并无表态。法官见双方律师对此争执不休,情急下发问,到底是当事人离婚还是你们离婚?弄得场面非常尴尬。
律师的调解工作当然在庭下也可以进行,包括与对方的当事人电话沟通。离婚诉讼的结果并不一定判决离婚,并且还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下达前尚能调解和好。笔者代理的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很多是在宣判前经过法官和律师的调解,过错方诚心悔过取得无过错方的谅解,调解和好。
(三)律师还要注意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在庭审完毕引发的暴力围攻事件。虽然在开庭时法官能控制庭审秩序,诉讼过程中发生斗殴事件可以按妨害民诉诉讼处理过错方,但还是要避免庭审完毕引发的暴力围攻事件,这对更好处理当事人的婚姻纠纷非常必要。笔者曾经代理的几起跨地区离婚诉讼案件,庭审后对方当事人聚集几十名青壮年企图暴力围攻,我方要求法院及时予以了制止。
二、因一方生理、心理、隐瞒身体疾病引发的离婚
因一方生理、心理、隐瞒身体疾病引起的离婚案件并不少见,对此类案件律师不要轻信当事人单方的陈述,要通过调查取证,特别是相关医学诊断证明、病例,以了解患病的具体情况、患病时间,来判断对方是否有故意隐瞒疾病的事实。此外,一方的生理、心理、身体疾病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促使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笔者在代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也是按照上述方式,在了解对方病情及有无隐瞒事实的情况下,积极与对方协商。
三、孩子抚养问题
因为孩子的抚养涉及抚养能力、抚养方再婚、孩子生活环境、孩子的健康成长等问题。并且孩子不因离婚而消除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调解和好无效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要让其充分考虑上述问题,从而作出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决定。也可与对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离婚,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对于争取抚养孩子的当事人,律师不仅要提供支持其孩子抚养的法律依据,且要避免对方当事人为争取孩子抚养权,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将孩子控制。
四、财产分割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由此造成双方在财产分割时争执不下。为避免对方隐匿财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让当事人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比如购买共有财物的发票;银行的存款账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出资购房证明、偿还房贷证明;公司股份、股票、债券、债权的相关证明等等。
律师还要注意对方虚构债务恶意侵吞财产的行为,笔者在代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对方提供大量虚假的债务证明,甚至有人证出庭作证,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逐一详细审核,提出质疑,并援引婚姻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提请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作者腾龙,北京合伙人律师,联系电话:13520726919,QQ:3703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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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经台湾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报名人员可以在台北市提交报名材料,由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转递报名材料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也可以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确认。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及转递报名材料事宜另行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大厅。

福建省厦门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报名费用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报名受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二)学历(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 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 5289082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评资料卡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评资料卡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评资料卡是否属于广告的请示》(沪工商广〔1998〕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北京万国企业服务公司上海浦东公司印制的资料卡宣传介绍了该公司的股市分析服务项目,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特征,属于印刷品广告



19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