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又与他人合伙施工的,并非建设工程转包/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5:25  浏览:8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又与他人合伙施工的,并非建设工程转包

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李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承包人又与第三人协议合伙承包该项建设工程的,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但是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项对第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承包人与该第三人是合伙关系,诉讼地位平等,并非建设工程转包。
2005年11月25日,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了杆路工程合同书,后李春华与王明海合伙承包能通公司电视杆路之部分工程,一份工程为二百公里,另一份工程为一百公里,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交纳了60,000元和3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李春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施工了二十五公里,能通公司以无原材料为由让停止施工,回去等消息,工程全部施工结束,能通公司也未知李春华继续施工。2007年,王明海委托妻子张某某去能通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公司仅给付质保金20,000元。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李春华与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进行结算剩余的质保金及工程款。2009年1月,李春华找能通公司进行结算,该公司退还10,000元质保金,在这期间第三人从能通公司取走56,500元,尚欠质保金3,500元、工程款27,000元,共计30,500元及利息9,753.03元和索款交通费2,98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王明海作为本案第三人,对于被告能通公司欠付原告李春华的工程款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与能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李春华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从实际情况看,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书之后,便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春华施工并收取一定费用,李春华就是实际施工人。杆路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李春华履行的。李春华与能通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杆路工程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达成协议,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合同主体是能通公司,李春华即可对能通公司主张权利;第三人王明海为本案合同主体,应与能通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明海与能通公司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由李春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春华已实际施工了二十五公里,李春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合同主体是王明海,但王明海与李春华系合伙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李春华是实际施工人,与能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能通公司没有按杆路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的义务。王明海在本案中与李春华属合伙关系,应是同等诉讼地位,其与李春华已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李春华向能通公司主张债权,王明海不应对能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来源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1〕龙江商初字第1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商三终字第41号
  
三、基本案情
  2004年8月4日,能通公司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登记注册。2005年6月22日,该公司在龙江设立分公司,并申请注册登记。2005年11月25日,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了杆路工程合同书,后李春华与王明海合伙承包能通公司电视杆路之部分工程,一份工程为二百公里,另一份工程为一百公里,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交纳了60,000元和3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李春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施工了二十五公里,能通公司以无原材料为由让停止施工,回去等消息,工程全部施工结束,能通公司也未知李春华继续施工。2007年,王明海委托妻子张某某去能通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公司仅给付质保金20,000元。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李春华与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进行结算剩余的质保金及工程款。2009年1月,李春华找能通公司进行结算,该公司退还10,000元质保金,在这期间第三人从能通公司取走56,500元,尚欠质保金3,500元、工程款27,000元,共计30,500元及利息9,753.03元和索款交通费2,985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6年1月18日黑龙江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006年6月24日黑龙江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更名为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三人与能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李春华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从实际情况看,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书之后,便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春华施工并收取一定费用,李春华就是实际施工人。杆路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李春华履行的。李春华与能通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杆路工程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建设工程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李春华与王明海协商后均同意由李春华对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的质保金及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的质保金和工程款归李春华所有。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能通公司的分公司,本案合同主体是能通公司,李春华即可对能通公司主张权利,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三人王明海为本案合同主体,应与能通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春华工程款27,000元,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500元,支付利息9,753.03元及交通费2,985元,合计43,238.0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第三人王明海与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负担2,270元,被告负担382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明海与能通公司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由李春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春华已实际施工了二十五公里,李春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合同主体是王明海,但王明海与李春华系合伙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李春华是实际施工人,与能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能通公司没有按杆路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的义务。王明海在本案中与李春华属合伙关系,应是同等诉讼地位,其与李春华已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李春华向能通公司主张债权,王明海不应对能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王明海承担退还质保金等义务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1〕龙江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1〕龙江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电话:186-0190-0636(北京)
邮箱:lawyernew@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单位或个人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就印发招工、招聘简章,从事劳务中介活动,收取高额介绍费,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私人开办的劳务服务机构,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二、各用人单位和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机构印发招工简章,必须经招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凡组织跨地区的劳务活动,必须经过双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劳务市场管理法规,加强劳务监察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劳务中介,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取缔。



1989年7月15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水利局

郊区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资源)局: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及抗旱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1987年发布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及1994年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型
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请各区(县)财政、水利部门相互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及抗旱经费”(以下简称“农村水利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1987年发布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及1994年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水利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农村水利建设所需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郊区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多方筹集资金,建立水利专项基金,稳定农村水利投资渠道。
第四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逐级签订合同,明确职责。
第五条 农村水利补助费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使用办法。对见效快、有直接经济效益、受益对象又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的使用办法。对收回的资金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继续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第二章 农村水利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受益面积在一万亩(含)以下的灌区建设工程、灌区改造与配套工程及节水灌溉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二)区(县)以下管理的排水河道及骨干排沟治理的配套建筑物工程及田间排涝建筑物工程的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三)小〔二〕型水库、塘坝的新建和除险加固工程以及险村防护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四)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程及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五)解决村镇排水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六)水毁修复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综合治理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所需树种、树苗、草籽、工具及兴建水土保持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用和技工工资补助。
(二)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经济沟开发建设水利配套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第八条 区(县)以下小水电站新建及技术改造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第九条 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
(二)受旱地区抢修、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及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用的补助。
第十条 其它使用范围:
(一)农村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及维护费用可从农村水利费中酌情开支,但不得超过当年农村水利补助费预算总额的2.5%。
(二)农村水利工程前期勘测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费用、实用型农村水利技术开发、示范及推广区建设、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培训、地下水观测、农村水利建设经验交流所需费用可从农村水利费中酌情开支。本级安排的水土保持补助费中20%的资金可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区(县)以下水利服务体系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规划、监测、测绘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工具购置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四)经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准,利用银行贷款兴修本办法范围内的农村水利工程,可由农村水利补助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农村水利补助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水利补助费年度预算指标和项目安排,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安排的农村水利补助费,主要用于市级安排的农村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确定年度补助重点。市水利局根据市财政局安排的年度预算指标和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报立项的工程项目,择优安排,提出年度计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联
合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实行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的基本要求、考核指标(包括工程质量、效益)、市级农村水利费补助、区(县)及乡村配套资金及其它有关的职责。
区(县)管理的农村水利助补费,参照市级管理的农村水利补助费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签定后按合同金额,可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后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待工程完成并经阶段检查验收后,一次结清余额。有关部门要减少拨款手续,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视情况少拨或不拨,甚至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农村水利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底检查一次,并做出检查报告。各区(县)水利部门应将年度支出决算和经济效益进行汇总,报市财政局、水利局,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19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