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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53:30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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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发[1999]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着法律法规,制定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封闭贷款管理中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例,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人民银行各分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其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的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第四条 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三)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四)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
(三)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账目;
(四)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
第八条 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
第九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对其产品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合理资金需要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
第十五条 企业应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本期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对封闭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指定专人跟踪管理。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有权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第二十条 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报表;要配合贷款人对封闭贷款的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协调当地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计划三年内破产、兼并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经贸企业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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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法〔2003〕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巩固前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和搞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国家局对烟草行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现将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款处理意见、后续监管措施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做好国家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下衔接工作。对于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取消相应的审批项目,以后不得再依据取消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要结合对取消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和修订设定依据。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取消审批项目,对设定审批的文件,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应及时修改。

  三、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职能。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监管措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51项)(请登陆烟草局网站查询)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各有关司(中心)、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重大专项总体组:

  为了进一步完善863计划的管理,加强863计划文档管理工作,863联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文档材料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863计划文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技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文档材料指在86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声像材料、照片图表等,包括携带各种资料数据的软盘、光盘等。


  第三条 根据863计划文件材料的特殊性,文档材料分为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文书档案主要反映管理性工作,按年度归档;技术档案主要反映课题(项目)的具体材料,根据文件形成过程,可跨年度归档,也可在课题(项目)执行完后归档。


  第四条 文书档案参照《科技部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进行整理;技术档案按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


  第五条 文档材料按年度分类立卷归档,特殊情况下可按工作的实施阶段分类分批归档。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特别是一些实验数据,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应移交的文档材料应于次年六月底以前移交到主管部门的档案室。


  第六条 归档文件应完整准确,装订整齐,标识规范,包装妥善。具有档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配置必要的先进技术设备设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863计划各管理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管理工作。

  1. 在863计划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涉及863计划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资料,由联办为主负责归档,并确定密级。

  2. 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中心)、领域办负责的863计划(领域)的规划、计划、财务、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利、成果、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及物资设备和在工作中产生的重要文件资料,分别由各有关司局(中心)和领域办负责归档,并确定密级,同时将归档文件目录报联办备案。

  3. 各主题和各重大专项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文件资料,由各领域办、主题专家组和重大专项总体组的文秘人员或执行秘书负责立卷归档,经领域办审核并确定密级后,由所在中心办公室统一移交到科技部档案室,同时将移交清单报联办备案。

  4. 课题组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由依托单位负责归档并确定密级,将清单报所属的主题专家组备案。


  第八条 为了避免重复归档,各管理主体应先将准备归档文件的目录清单交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立卷、归档和装订。


  第九条 各管理主体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的查阅和使用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透露归档资料中的任何内容。


  第十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档案价值的鉴定和销毁程序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863联办负责解释。


附:863计划应归档文件、材料参考目录

重要文件

领导的重要讲话记录(录音)

会议纪要

重要的汇报资料

出版刊物

影像资料

专利数据

计划年度报告

领域战略研究报告

主题战略研究报告

主题战略目标研究报告

战略目标论证意见

课题指南

课题招标建议

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

课题申请书

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专家申明表

评审专家保密协议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信誉档案

申请课题形式审查意见表

课题初审意见表

课题初审综合意见表

课题初审综合排序表

通过初审的课题清单

非共识课题清单

复审专家对非共识课题的署名推荐书。

复审专家对未通过初审的其它课题申请提请复议的推荐书

课题复审评分表

课题复审综合排序表

立项课题和经费概算建议

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

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概算最终建议

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主题年度计划建议

未被批准课题的书面通知

被批准课题的书面通知

课题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评审报告

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的批复

课题任务合同书

保密课题协议书

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验收申请

课题技术报告

课题验收报告

课题后续发展年度报告

主题专家组工作情况报告

主题专家组成员述职报告

对主题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考核意见

主题专家组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

领域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实施中产生的论文、专利证书(复印件)、图纸等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