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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25:47  浏览:9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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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的《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doc

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



一、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国家之一,坚持普及碘盐是持续纠正人群碘营养缺乏的唯一有效途径。10多年来,我国通过实施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得到改善。但是,一些原盐产区、西部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群仍在遭受缺碘危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区、旗)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及时掌握缺碘地区居民户碘盐普及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三、内容与方法

(一)碘盐监测。

1.监测内容。居民户食用盐。
2.监测时限。各省(区、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监测。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完成随机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完成重点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3.监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
① 所辖有9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东、西、南、北片区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中部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抽取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不足4个行政村(居委会)时全选(下同),填写表1;在每个被抽中的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8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② 所辖有9个或不足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辖有5个或不足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抽取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1;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③ 辖区内均为高碘乡的县(市、区、旗),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辖区内有部分高碘乡的县(市、区、旗),先将该县划分为高碘和非高碘两个抽样片区,再分别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
(2)重点抽样监测。
重点抽样原则:首选位于或邻近原盐产区,碘盐监测“盲区”或碘盐监测存在问题的地区,边远、贫困或受非碘盐冲销较严重的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
重点抽样方法:将被抽到每个重点县(市、区、旗)的辖区划分为5个片区,每个片区重点抽取1个非高碘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抽取4个非高碘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3;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盐样,填写表4。
重点抽样范围:未实现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按照上述抽样原则和抽样方法,每年至少抽取20%的县(市、区、旗)开展重点抽样监测。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每年根据本地碘盐普及情况,确定开展重点抽样监测的范围。
4.碘盐检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在居民户采集食盐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填写表2;随后将盐样送到实验室定量检测,按照GB/T 13025.7-1999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测定盐中碘含量,填写表5。
(2)重点抽样监测、高碘地区监测:采集居民户盐样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填写表4。
5.判定标准。
(1)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2)不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低于或超出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3)非碘盐:在非高碘地区,居民食用的碘含量低于5mg/kg的盐。
(4)无碘食盐:在高碘地区特许供应的盐碘含量低于5mg/kg的食用盐。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1.监测范围。历史上曾有地方性克汀病(以下简称地克病)流行,且本年度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县(市、区、旗)。
2.监测时限。每年9月1日至11月5日,当居民户碘盐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后,终止高危地区监测。
3.监测方法和内容。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被监测县(市、区、旗)抽取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监测,优先抽取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1)搜索疑似地克病病例。在被监测县查阅县级医院、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搜索疑似病例;对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疑似病例线索调查,填写表6。
(2)检测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2所小学(首选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学校);在每所小学抽取40名8-10岁学生,检查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填写表7。当学校8-10岁学生不足40名或2所小学的8-10岁学生总样本量不足80名时,可从邻近小学抽取补足。
(3)入户调查。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抽取2个曾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新发地克病病例的行政村(居委会),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对20名18-40岁育龄妇女家庭的食盐来源、食盐种类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食盐样品进行盐碘半定量检测;随机抽检其中10名育龄妇女尿样的尿碘浓度,填写表8。
(4)调查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施碘盐供应、碘油投服等防治措施情况,填写表9、表10。
4.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地克病诊断。采用地克病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诊断标准(WS104-1999)。
(2)甲状腺检查。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进行检查和判定。
(3)尿碘浓度。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法(WS/T 107-2006)。
(4)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三)调查评估。

用于考核评估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工作进展。
1.评估对象。8-10岁学生。
2.评估内容。甲状腺容积、尿碘浓度、盐碘含量。
3.评估时限。每3年开展一次。
4.评估方法和内容。以省为单位,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旗);采取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每个抽样单位中抽取1所小学,填写表11;在被抽中的小学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测量其甲状腺容积,检测其家中食盐碘含量;随机采集其中20名学生的尿样,检测其尿碘浓度,填写表12。
5.检测方法。
(1)甲状腺容积。采用B超法,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判定。
(2)尿碘浓度。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2006)。
(3)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测定,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四、职责与分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制定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监测实施方案,组织管理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省(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3.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实施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全国碘缺乏病的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实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3)负责确诊新发地克病及划定高危地区的范围。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省(区、市)监测结果。
3.各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盐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县(市、区、旗)级碘盐监测抽样,承担尿碘检测。
(3)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市(州、地)监测结果。
4.各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具体实施碘盐监测工作。
(2)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
(3)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县(市、区、旗)监测结果。

五、报告与反馈

(一)碘盐监测。
1.县(市、区、旗)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传送,并向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7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2.市(州、地)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7月30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3.省(区、市)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4.国家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于7月15日前完成全国碘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全国监测分析报告;卫生部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碘盐监测结果划定的高危地区监测范围,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高危地区监测;于10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有关部门根据监测情况,适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5日前完成高危地区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

六、信息利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监测通报,充分利用监测信息,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能,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实施应对措施情况,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地区的监管力度,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地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在缺碘严重且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卫生等部门要对严重缺碘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有效和适宜的强化补碘措施,预防发生新生儿智力残疾。
卫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依据碘缺乏病监测信息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联合通报。

七、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监测方案培训。通过对各级监测相关人员的逐级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监测技术培训。从事甲状腺B超检查、地克病诊断的专业人员,须经国家级专家培训或经国家级专家认可的省级师资培训,受训人员在经考核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上岗;甲状腺触诊、尿碘检测、盐碘检测、数据录入技术统一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督导评估。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监测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对10%的县(市、区、旗)进行现场督导,评估监测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报告与反馈的及时性、信息利用的有效性。

(三)实验室检测。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每年组织对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检测尿碘、盐碘实验室的质控考核;承担尿碘和盐碘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须经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2.各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所备份的尿样和盐样应存放5个月以上,以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现场督导时,对至少5%的盐样、尿样检测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抽检报告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数据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应设专人负责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上报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新上岗的监测信息管理人员要统一安排岗位培训。
2.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附件1:碘缺乏病监测报告与反馈图解
附件2:相关术语和定义
附件3:监测表格(表1-12)

附件1 碘缺乏病监测报告与反馈图解


附件2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碘盐监测指标

(一)碘盐覆盖率。
定量检测碘盐覆盖率计算方法:碘含量≥5mg/kg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碘盐覆盖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半定量检测碘盐覆盖率计算方法:显色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

(二)合格碘盐食用率。
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合格碘盐食用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三)碘盐合格率。
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的盐样份数占碘含量≥5mg/kg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碘盐合格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四)无碘食盐率。
定量检测无碘食盐率计算方法:高碘地区碘含量<5mg/kg的食用盐样品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用于评价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用盐措施落实情况的指标)。




半定量检测无碘食盐率计算方法:不显色的食盐样品数占检测食盐样品数的百分率。
(五)高碘地区。
符合GB-T 19380-2003标准,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高碘地区。

二、高危地区监测

(一)疑似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由市(州、地)或县(市、区、旗)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诊断组,按照WS 104-1999标准诊断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二)确诊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组织的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诊断组,按照WS 104-1999标准诊断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1997年以后出生的确诊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为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三)碘缺乏病高危地区。
历史上有地方性克汀病流行,且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或有确诊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病例的县(市、区、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划定高危地区范围。

三、调查评估
(一)甲状腺容积。
采用B超检测仪测量的甲状腺左叶容积与右叶容积之和,即:甲状腺容积 = 0.479 ×(甲状腺左叶长度 × 左叶宽度 × 左叶厚度 + 甲状腺右叶长度 × 右叶宽度 × 右叶厚度)/1000。
注:甲状腺容积的单位为ml,甲状腺长度、宽度和厚度的单位为mm。

(二)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采用B超检测出的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除外甲状腺炎、甲亢和甲状腺癌等)人数占受检8-10岁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8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4.5ml的人数 + 9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5.0ml的人数 + 10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6.0ml的人数)/ 检查人数 × 100%。

附件3
监测表格(表1 - 12)

表1 乡级和村级碘盐监测抽样登记表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监测地区类别:p非高碘县 p县辖区均为高碘乡 p县辖区有部分高碘乡
监测地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数:p 9个以上 p 6-9个 p 5个或以下

地理方位 被抽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被抽取村(居委会)名称








西



























填表说明:1.此表为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抽样登记表。
2.由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后,一式三份,一份
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份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存档。


抽样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2 居民户现场采样记录表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类型:p非高碘村(居委会)、p高碘村(居委会)
该村(居委会)居民户抽样数量:p 8户 p 15户
随机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食盐种类 现场半定量检测
碘盐 非碘盐



备 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
2.本表用于现场居民户抽样及监测记录,由县级监测实施单位存档保存。
3.家庭住址:城镇填写门牌号,乡村填写方位,如村东、村西等。
4.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5.现场半定量检测:碘盐填1,非碘盐填2。

采 样 人: ,单位: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表3 乡级和村级抽样登记表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地理方位 被抽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抽检村(居委会)名称 抽检村(居委会)类别
片区1



片区2



片区3



片区4



片区5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抽样记录表。
2.由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后,一式三份,一份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存档。
3.抽检村(居委会)类别:原盐产区填1,碘盐供销网络不健全地区填2,工业盐冲销地区填3,边远地区填4,贫困地区填5,其它(请注明)填6。如果被选取的地区存在两种以上类别,如既是原盐产区又是贫困地区,则填写1+5。

抽 样 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4 居民户现场采样记录表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类型:p原盐产区、 p碘盐供销网络不健全地区、 p工业盐冲销地区,p边远地区、p贫困地区、p其它,请注明
随机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食盐种类 食盐半定量检测
碘盐 非碘盐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
2.本表用于居民户现场抽样及监测记录,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留存。
3.家庭住址:城镇填写门牌号;乡村填写方位,如村东、村西等。
4.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5.食盐半定量检测:碘盐填1,非碘盐填2。

采 样 人: ,单位: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表5 碘盐监测实验室检测记录表

检测地点: 县(市、区、旗) 实验室
检测方法:
样品原编号 实验室检测编号 监测户姓名 样品来源 食盐种类 测定结果(mg/kg) 备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实验室填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本单位碘盐监测主管部门,一份实验室留存。
2.本表用于实验室检测记录、数据库录入及县级监测部门存档保存。
3.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4.备注:仅川盐和其它强化食用盐填写,碘盐填1,非碘盐填2。

检 测 人: 负责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表6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疑似地方性克汀病调查登记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村(居委会)人口数 人;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口数 人。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家长姓名 甲肿 傻笑 聋哑 肢体痉挛 矮小 瘫痪 步态姿态异常 眼距宽 斜视 塌鼻梁 粘肿 是否上学 其它补碘措施
种类 时间


填表说明:1.民族:汉族填1,藏族填2,维吾尔族填3,回族填4,其他民族填5。
2.甲肿:填 “0度,Ⅰ度,Ⅱ度”;其它指标:如果阳性“√”,阴性“×”。
3.据实填写其它补碘措施的名称、种类、时间等。
填表人: , 审核者: ,调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7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8-10岁儿童监测记录表


监测地点: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B超甲状腺(mm) 尿碘(μg/L) 投服碘油情况
左宽 右宽 左长 左厚 右长 右厚
填表说明:投服碘油情况填写近1年内是否服用过碘油丸。

填表人: ,审核者: ,监测单位盖章: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8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18-40岁育龄妇女入户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_村民小组
编号 姓名 年龄(岁) 本人基本情况 食盐入户调查情况 1年内是否服用碘油丸 入户碘盐半定量检测结果 尿样检测结果(μg/L)
食盐来源 食盐种类
自挖 购买 以物易物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注明) 是 否 碘盐 非碘盐

注:本人基本情况填写:新婚妇女填1,孕妇填2,哺乳期妇女填3,其他填4。
其它指标:如果阳性“√”,阴性“×”。

调查人: , 联系电话: ,调查单位盖章: ____,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9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乡级碘盐供应及投服碘油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 名 乡人口数 乡年人均收入(元) 本乡是否有盐类资源 本乡碘盐批发点总数 本乡碘盐零售点总数 零售点食盐有关情况 本乡3年来投服碘油丸
半定量检测 各种食盐数量 食盐来源数量 是否 投服时间(年/月) 投服对象 剂量(mg/次)
检测点数 有碘点数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 盐业公司 供销部门 其它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注:1.盐类资源指井矿盐、海湖盐、岩盐、土盐等: 有填1,无填2。
2.投服碘油丸:是填1,否填2。
3.投服碘油丸对象:0-2岁填1,7-12岁填2,新婚育龄妇女填3,孕妇填4,哺乳期妇女填5。
调 查 人: ,联系电话: __,调查单位盖章: ___,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10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村级碘盐供应及投服碘油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 名 村人口数 村年人均收入(元) 本村是否有盐类资源 本村碘盐零售点总数 零售点食盐有关情况 本村3年来投服碘油丸
半定量检测 各种食用盐数量 食盐来源数量 是否 投服时间(年/月) 投服对象 剂量(mg/次)
检测点数 有碘点数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 盐业公司 供销部门 其它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注:1.盐类资源指井矿盐、海湖盐、岩盐、土盐等: 有填1,无填2。
2.投服碘油丸:是填1,否填2。
3.投服碘油丸对象:0-2岁填1,7-12岁填2,新婚育龄妇女填3,孕妇填4,哺乳期妇女填5。

调查人: ,联系电话: ,调查单位盖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11 省(区、市)碘缺乏病调查评估抽样登记表


抽样点序号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名称




抽样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12 8-10岁儿童碘缺乏病调查评估登记表


监测地点: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B超甲状腺检查(mm) 尿碘(μg/L) 盐碘(mg/kg) 投服碘油情况
左宽 右宽 左长 左厚 右长 右厚



投服碘油情况:填写近1年内是否服用过碘油丸。

检查者: ,审核者: _____,监测单位盖章: ____,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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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精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管理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粮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10个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提供。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管理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目的是根据考核结果审核分配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按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项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及时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市县区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导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八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年中、年末各进行一次,重点对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质量、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程序、考核方法依据市卫生局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延缓划拨专项资金,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中省专项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不低于80%的项目资金先期划拨到县区,剩余20%的资金在翌年第一季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拨付。

县区应按年度阶段项目工作实施与任务完成进度,科学、合理、及时向服务单位划拨服务资金,避免资金划拨滞后、年度滞留结余等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专户专帐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财政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暂缓专项资金的后续拨付工作,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单位,将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按照本程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依法启动时;
  (三)国务院药品储备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实行特别审批的建议时;
  (四)其他需要实行特别审批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生产和进口等事项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现场核查及试制样品的抽样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

  第五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统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及预防用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将有关研发情况事先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可以电子申报方式提出。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可以先行提出药物可行性评价申请,并提交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对申报药物立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并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对药物可行性评价申请的答复不作为审批意见,对注册申请审批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特别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注册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在24小时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注册申请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品注册、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现场核查及抽样工作应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已有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为不需要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直接按照本程序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只变更原生产用病毒株但不改变生产工艺及质量指标的特殊疫苗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确认变更的生产用病毒株后3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注册检验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对样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申报药品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对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早期介入方式,指派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注册检验之前与申请人沟通,及时解决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
  对用于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注册检验与企业自检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药物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完成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连同药品检验报告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技术审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首轮技术审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将补充资料内容和时限要求立即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或者根据需要在5日内再次组织召开审评会议,并在2日内完成审评报告。


                第五章 临床试验

  第十八条 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决定不予批准临床试验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获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并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确需由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的,应当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殊批准。
  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临床试验的申请可与药品注册申请一并提出。

  第二十一条 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将有关情况按月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技术审评,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进行药品注册审评的同时,立即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安排检验。
  检验工作结束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四章的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并于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品注册批件》,申请人具备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决定不予批准生产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与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有关的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群体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应将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作为重点监测品种,按有关规定对所收集的病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已批准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的上市后再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器械的特别审批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程序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