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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江西省东乡县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串通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7:24:48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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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江西省东乡县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串通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江西省东乡县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串通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160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东乡县红星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串通竞拍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工商文[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东乡县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是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举办的,属非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此拍卖活动中的串通待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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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教学司[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司法厅(局):



现将《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司法部所属高校有关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1997]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送: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附件:一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

(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

第三条 凡志愿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六)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七)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条 凡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二)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的;

(三)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五)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参照执行。

第六条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健、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九)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十)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血量少者;

(十一)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十二)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十三)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传染病的。

第七条 填报志愿和考试(面试、体能测试)

(一)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在提前录取的院校栏内填报志愿,实行提前录取;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八条 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按学校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档案,由学校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可调整招生计划类别或将招生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九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录取女生比例每校不超过本校招生数的15% 。

第十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第十一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录取工作由各有关省(区、市)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组织。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所属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试协助单位应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支持和协助,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以内(含7"1)

1000米
3'55"以内(含3'5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含2.3米)

女 子
50米
8"6以内(含8"6)

800米
3'50"以内(含3'50")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6米以上(含1.6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希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7月11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

苏高法[2002]246号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申诉、申请再审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现对申诉、申请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诉、申请再审的受理与案件复查

1、申诉、申请再审复查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针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审判活动。

2、申诉、申请再审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申请再审;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4、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2)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3)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申请的;

(4)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5、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2)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3)原经本院复核的;

(4)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申请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申请的;

(5)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刑事申诉,不利于被告人的,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罪刑相应追诉时效届满前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受提出时效的限制。民事申请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二年内提出;

(3)有具体的申诉、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7、申诉、申请再审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状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文书副本。

申请再审应当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再审状副本。

8、申诉状、申请再审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上述人员的有效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诉、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提出新证据的,必须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

9、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诉、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1)申诉、申请再审主体不适格的;

(2)申诉、申请再审超过申诉、申请再审期限的;

(3)对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

(4)对确认仲裁裁判的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5)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申请再审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对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7)申诉、申请再审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两次审查处理后,没有新的理由又再行申诉、申请再审的。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告知当事人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或者直接将申诉状或者申请再审状等材料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11、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申请再审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再审申请人。

12、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除刑事公诉案件外,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需要听证审查的,可以书面审查。

13、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针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4、人民法院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经复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诉、再审申请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作出再审决定、裁定;

(2)申诉、再审申请符合提起再审条件,但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申请撤回申诉、再审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的,应予准许。

(3)申诉、再审申请不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

15、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6、刑事案件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1)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系被错误控告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行为结果的证据相矛盾的;

(3)有证据表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或取得不合法的;

(4)未被原审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5)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的;

(6)其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

17、刑事案件有下列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

(2)违反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位阶适用规则的;

(3)适用失效或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18、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无法举证的新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的;

(4)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取得不合法或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6)原判决、裁定认定证据明显违背证据规则,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重大错误的;

(7)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8)其他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19、民事案件,原审存在下列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之一,并导致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应当再审: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

(2)违反法律位阶适用规则的;

(3)适用失效或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0、民事案件,原审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并因此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再审:

(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调解不成的;

(4)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基本诉讼权利的;

(5)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6)违反受理案件专属管辖规定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前款第(1)、(2)、(6)项,原审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得以此理由申请再审。

21、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但申请再审人是原审被告并以新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除外。

(3)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的;

(4)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取得不合法或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7)其他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

22、行政案件,原审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3、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

2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诉、申请再审,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1)调解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2)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三、再审裁判

(一)一般规定

25、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改判是指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处理结果。

26、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作为原审据以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在原审后被依法变更或撤销或发生变化,且因此影响到原审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27、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原审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28、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审理。

29、民事、行政案件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而再审的,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确定是否维持、撤销、或改变原裁判;如果提审或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若调解不成,应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30、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再审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作出新的裁判;如果是提审或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发回重审。

原审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有遗漏裁判,经再审调解不成的,再审应当依法改判;如果是提审或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发回重审。

31、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改判:

(1)民事、行政案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不一致的;

(2)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3)涉及责任分担的案件,主次责任的确定正确,对于其他具体责任的分担比例存有争议的;

(4)原裁判有部分遗漏证明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原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原裁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6)原裁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7)原裁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8)原审审判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

(9)其他不宜改判的情形。

(二)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

32、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且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依法改判。包括下列情形:

(1)原审时已有足以推翻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原审没有采信而再审认为应当采信的;

(2)有原审时未收集到、再审时已收集到的足以推翻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的。

33、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申诉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再审又查不清事实的,应当作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内容不真实或来源不合法的;

(2)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原审没有对这些证据之间的矛盾合理排除的:

(3)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证人推翻原审证言,经再审核实有关证据,佐证原审证人翻证的理由成立,且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5)以间接证据定案的,各个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的。

35、作为原审定案的主要依据在裁判生效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因此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1)以另案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已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原审不一致,但根据证据规则应采信重新鉴定的结论的。

36、原裁判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改判:

(1)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

(2)此罪与彼罪认定明显错误的;

(3)裁判主文在刑期或财产数额方面有错误且不属裁定补救范围的。

37、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但超过法定量刑幅度量刑的,应当依法改判。

38、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但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而未从轻、减轻、免除的,应当改判。

(三)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

39、再审有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的,应当依法改判。

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0、原审有下列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情形之一,导致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5)原审对据以定案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

(6)原审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违反认定证据规则的;

(7)其他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

41、作为原审定案的主要事实依据在裁判生效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1)以另案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

(3)以公证机构的有效公证文书为定案依据,而该文书被依法撤销的;

(4)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原审不一致,但根据证据规则应采信重新鉴定的结论的。

42、原审裁判具有下列适用法律错误情形,导致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改判:

(1)确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的;

(2)认定合同效力错误的;

(3)认定主次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

(4)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误或超出法律规定的;

(5)责任承担显失公平的;

(6)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43、原审具有下列情形,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

(2)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

(3)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44、原审违反一般管辖规定,且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原审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

45、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外,原审裁判结果虽有差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改判:

(1)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未提出请求的;

(2)二审维持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在二审时未提出但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

(3)抗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理由中未提出的。

(四)行政再审案件的裁判

46、原审认定的下列主要事实错误,并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应依法改判:

(1)被诉行政行为是由无相关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2)被诉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3)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错误,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4)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相对人违法行为性质错误,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5)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6)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院判决未支持行政相对人的;

(7)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8)其他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

47、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包括下列情况:

(1)被诉行政行为用以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支持该行政行为的;

(2)行政主体提交的用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或在诉讼中擅自调取的,且被原审判决确认为有效证据的;

(3)其他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

48、原审以其他案件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国家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主要依据作出裁判,再审时该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依法改判。

49、法律规定相对人有举证责任的案件,再审时相对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其在原审中故意有证不举的,应当依法改判。

四、附则

5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施行后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