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河流断面水质,改进环保资金管理,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采取治理方受奖、污染方赔偿的办法。
第三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含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两部分。
第四条 全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的考核和奖惩资金兑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水污染治理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考核,以河流断面水质(COD、氨氮年均值)状况作为考核依据。市环保监测站每旬对考核断面采样监测一次,市环保局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的河流断面为泰山区明堂河老泰莱路断面,岱岳区小漕河臭泉村桥断面、天平河井家庄断面、石汶河佟家庄断面,新泰市柴汶河南宋桥断面,肥城市康汇河陈屯桥断面,宁阳县海子河齐家庄断面、洸府河侯店桥断面,东平县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
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水质目标为Ⅲ类、洸府河侯店桥断面水质目标为Ⅳ类,其余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Ⅴ类。
第七条 考核计分以河流断面水质是否达到水质目标及水质的改善(恶化)程度为依据,满分100分,其中:COD占65%的权重,氨氮占35%的权重。
对COD或氨氮已达到水质目标的,该项得满分;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质改善(恶化)得分按公式1计算:〖JP3〗a=〔(CO -C1)/ CO×65% + (NO-N1)/ NO×35%〕×100(公式1)式中,a为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CO为上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C1为考核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NO为上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N1为考核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
县(市、区)考核多个断面的,先计算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各断面权重相同。
第三章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考核
第八条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管理的所有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
第九条 每个污水处理厂满分均为100分,有多家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区),考核分值为各污水处理厂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中控系统等4项,各项所占权重分别为50%、10%、20%、20%。考核方法依据环发〔2007〕124号文件。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方法:污水处理厂考核总分=废水处理量得分+进水水质得分+出水水质得分+中控系统得分
废水处理量得分计算:①已建成两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8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②已建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7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③当年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满负荷的6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④泰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岱岳区泰汶污水处理厂按满负荷1.5万吨/日考核。
进水水质得分计算:COD进水日均值浓度280mg/L及以上,得分为满分10分;低于此浓度扣分,每低10mg/L(含),扣1分,扣完为止。氨氮进水水质暂不做要求。
出水水质得分计算:COD、氨氮出水浓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得分为满分20分;出水浓度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即认为出水水质不达标,一次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中控系统得分计算:已安装中控系统并符合环办〔2008〕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得分为满分20分;已安装中控系统并部分符合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未安装中控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第四章综合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得分按照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权重60%)、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权重40%)及各县(市、区)权重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权重为:泰山区、岱岳区10%,新泰市、肥城市25%,宁阳县、东平县15%。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60%+该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40%〕×该县(市、区)权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该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全市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总和。
综合考核得分为负分的县(市、区)按零分计算,其上缴的配套资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环保部门提供上年度的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污水处理厂考核情况等材料,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计算确定各县(市、区)应获得补偿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实施。
第五章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每年安排700万元,其来源由市财政安排和各县(市、区)配套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从环保资金中安排300万元,泰山区、岱岳区各配套40万元,新泰市、肥城市各配套100万元,宁阳县、东平县各配套60万元。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生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全部划入该账户,由市政府统一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市政府考核通报后1个月内,由财政、环保部门书面提报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偿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九条 补偿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对违反规定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核年度为2010年至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