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9:33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营造测绘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服务事业发展大局。


  一、要高度重视。测绘宣传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提高新闻敏感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对测绘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紧紧围绕测绘事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找准切入点,抓住测绘工作中的重点和“亮点”进行深度宣传和集中报道,不断提高宣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三、要善于谋划。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精心组织策划,善于运用大众传媒宣传测绘工作进展和成效,促进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四、要整合力量。建立健全测绘宣传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和沟通,整合测绘宣传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测绘宣传合力,做到全系统一盘棋,共同做好测绘宣传工作。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我国举办奥运会之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年。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选准突破口,打好主动仗,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确保测绘宣传“长流水、不断线”,不断掀起“新高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测绘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宣传测绘先进典型为抓手,从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大力弘扬测绘精神,推进测绘文化建设。二是要以测绘重大国际会议为载体,着力宣传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的成就,加大测绘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国家形象和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三是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推出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测绘重大工程、测绘重点保障服务工作等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周年测绘工作成就和保障服务成效。与此同时,要抓好测绘宣传阵地建设,加强测绘宣传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办好测绘报刊,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加强测绘舆情分析和跟踪调研,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全面提升测绘宣传工作水平。


  一、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测绘精神


  大力宣传测绘系统加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的新成效。配合中宣部,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在新时期继承和弘扬测绘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风采;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新进展;精心策划测绘系统改革开放30周年宣传活动,宣传报道一批改革开放先进典型;大力推进测绘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宣传以测绘文化建设促和谐、促发展的先进经验。


  二、集中报道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大力宣传测绘科技创新成就


  以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为载体,通过会前、会中和会后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国测绘科技自主创新,提升国家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测绘工作的了解和关心。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和测绘事业发展成就;宣传我国测绘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宣传我国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和平利用空间技术的成就成效;普及测绘科技基础知识,拍摄制作测绘科普电视作品。


  三、深入报道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积极宣传测绘保障服务成效


  以宣传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为契机,着力宣传测绘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测绘服务于奥运场馆建设、赛事安排、交通管理、观光旅游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深入报道测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长城保护、极地科考等方面的保障服务作用;及时宣传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测绘成果网络化服务、测绘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进展和成效;认真做好第二批著名山峰高程数据发布宣传工作。


  四、大力宣传测绘重大工程进展,加大基础测绘宣传力度


  以宣传国家和地方重大测绘工程为抓手,加强对全国基础测绘建设工作的宣传,促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宣传《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进展情况;深入报道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各类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数字省区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区域性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等重大测绘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报道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测绘工程的立项进展。


  五、着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跟踪报道测绘统一监管举措和成效


  以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为重点,加强对测绘工作统一监管重大活动及成效的宣传。深入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重大举措;加大测绘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新制定修订的测绘法规政策的宣传;集中报道互联网地图、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等专项整治活动;广泛宣传测绘标准化、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管、测绘信用体系建设等的成效;加强对注册测绘师制度组织实施情况的宣传;宣传测绘系统推进政务公开的举措和成效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的要求,深入实施全国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程,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兴衰的重大传染病。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较为严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以青壮年为主,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居住集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艾滋病在建设行业蔓延。为切实加强对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决定成立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艾滋病防治知识相对匿乏,自我防护意识差。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是建设行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作为检查企业的内容之一。在组织编写各类农民工培训教材时,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其中。农民工集中输出地区,要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对拟转移进入建设行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区,要督促企业结合技能、安全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艾滋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企业要在施工项目上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在农民工中开展同伴教育。

  三、以艾滋病防治为重点,指导企业做好劳务队伍卫生防疫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改善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做好艾滋病等各类法定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免疫工作。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文体活动室,并配备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娱乐设施,安排好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工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从源头上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农民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例行体检。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患有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时,所在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艾滋病防治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要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集散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要有计划地在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等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各地开展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建设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当地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半年一次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税协税,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征收机关(包括财政、国税、地税,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等收入(包括税收、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建设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下同)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扣缴税款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除征收机关依法履职外,护税协税的工作内容包括: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对税收等收入进行控管;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收等收入,依法代征和源泉扣缴税收等收入;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按现行收入预算级次征收入库税收等收入。
  第二章护税协税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成立护税协税领导小组。护税协税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分管领导任组长,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护税协税工作进行领导,依照护税协税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市、县区领导小组不定期,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章护税协税的职责规定
  第六条各级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护税协税工作会议;
  (二)对各部门(单位)护税协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奖励和问责。
  第七条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依照法定职能规定。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落实会计人员护税协税职责;
  (二)预算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含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的手续费;
  (三)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涉税决定、意见书;
  (四)加强对各种完税凭证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核算单位未及时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报账;
  (五)依法代扣代缴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六)履行法定征收职能。
  第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等涉税信息。
  第十条市、县区公安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与征收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私房出租、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三)协助征收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涉税的源泉控管;
  (四)受理征收机关移送的各种涉税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定期向征收机关反馈涉税案件查处或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等信息提供便利;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底册。
  第十二条市、县区审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二)及时向征收机关通报在审计工作中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审计决定书;
  (三)协助征收机关收缴应收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市、县区工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为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二)按规定吊销征收机关函请的涉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按季与征收机关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
  第十四条银行业及其监管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执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措施;
  (二)依法协助征收机关查询税收违法人的存款账户;
  (三)协助征收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及多元化纳税申报的推广工作;
  (四)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账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相互登录。
  第十五条市、县区保险公司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依法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六条市、县区建设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建筑业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提供便利;
  (二)验证申请参加招投标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人资质。
  第十七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土地权属和矿产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个人变更土地使用权属不需要)、江西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便利;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地籍资料和基准地价资料信息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市、县区房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式,受托代征二手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信息和房屋产权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第十九条市、县区交警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挂牌,凭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年检。
  第二十条市、县区规划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交通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供电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用电等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资质把关,凡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不准承建辖区内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投资小的小型水利项目,抢险救灾、防汛应急的水利项目除外);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招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新招商引入企业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统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经济运行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经贸委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和有关经济贸易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提供便利;
  (二)联合征收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三)依法扣缴彩票销售兑奖中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教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各类办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卫生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市、县区体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在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依法扣缴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的税收;
  (三)依法扣缴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文化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二)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协助征收机关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征收机关提出的其他协办事项涉及上述部门(单位)的,上述部门(单位)应积极受理。上述规定外的部门(单位)依需要履行护税协税职责。
  第四章护税协税与委托代征
  第三十四条征收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护税协税部门(单位)进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对象和代征人员由县区及以上征收机关确定。征收机关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偏远农村的个体税收,税源零散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税收以及异地缴纳的税款;
  (二)车辆营运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房屋租赁应当缴纳的税收;
  (四)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从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业以及承建个人房屋应当缴纳的税收;
  (五)小水电站应当缴纳的税收;
  (六)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第三十五条委托代征的税款,由主管征收机关核定,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六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以征收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代征的征收机关。在征收机关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三十九条征收机关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征收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四十条护税协税部门(单位)在委托代征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征收机关报告。
  第五章护税协税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对护税协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由受益财政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护税协税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护税协税工作不力、造成税收等收入流失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在经征收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和政府讨论确认后,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经征收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收等收入,征收机关应责令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护税协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