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5月14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人事、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发给军人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军人遗属的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证明书发给军人的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兄弟姐妹的不发。
证明书持证人确定后,不再更换。证明书遗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八条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证明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证明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遗属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但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发放优待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实物等形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发放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内迁移户口时,应当向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并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
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出定期抚恤金领取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提交的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领取手续,从次年1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跨省转移定期抚恤金领取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十四条军人服现役期间被认定为残疾,在退出现役后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转移残疾抚恤手续证明,到落户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为3名或者5名,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入选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朮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组建办法和鉴定规程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表﹔
(二)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三)身份证件、退出现役的证件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七条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接受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残疾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出具由小组成员共同签署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初步受理意见连同全部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申请人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申请复核。省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根据复核意见,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不予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申请人未申请复核的,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不予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其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表﹔(二)近期残情病历材料﹔
(三)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经医学鉴定其残情达到评残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所需残情鉴定费用在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抚恤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残疾抚恤金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的次年1月起计发﹔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
(三)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变更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
第二十一条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但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发放优待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实物等形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二条残疾军人死亡的,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它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校大学生经批准服现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享受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本人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士兵考入军校或者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四条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重点优抚对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居住在城市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为危房的,或者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居住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其住房被拆迁时,应当优先安置。
居住在农村(含集镇)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的待遇﹔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三十一条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适当优待,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六十周岁以上在乡孤老退伍军人,应当优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增发定期补助金或者给予临时性救助。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证明书、《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抚恤金,办理定期抚恤金领取手续、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及其成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的处罚,《条例》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石秀诗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对197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替代的39件规章(附件一),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265件政策措施(附件二),予以废止。
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39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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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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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3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
│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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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4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5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6月│
│ │ │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 │
│ │ │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
│ │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6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办法 │ │
├──┼────────────────────┼─────────────────────┤
│ 7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8 │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 │1993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9 │贵州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0 │贵州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3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1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2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1992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3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6月│
│ │ │27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
│ │ │局发布 │
├──┼────────────────────┼─────────────────────┤
│14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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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贵州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 │1991年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规定》细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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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91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92年1月14日贵州省农业厅发布施行 │
├──┼────────────────────┼─────────────────────┤
│17 │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
│ │ │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
│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18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9 │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1989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
├──┼────────────────────┼─────────────────────┤
│21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 │
│ │ │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 │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2 │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 │
│ │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
│ │ │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3 │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4 │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8月│
│ │ │1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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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贵州省维护工交企业生产秩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6 │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7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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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9 │贵州省企业法人登记分级管理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
│ │ │10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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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1 │贵州省非食用含醇化学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87年9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0 │
│ │ │月5日贵州省工商局、物资局、化工厅、标准计 │
│ │ │量局发布 │
├──┼────────────────────┼─────────────────────┤
│32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0月24日贵州省交通厅、经委发布 │
├──┼────────────────────┼─────────────────────┤
│33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1月29日贵州省电子工业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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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1987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发布 │
├──┼────────────────────┼─────────────────────┤
│3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 │1986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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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5年7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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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9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条例 │1982年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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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
(265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日期、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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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我省进口化肥配额 │1999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问题的批复 │黔府函[1999]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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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用户购买云雀轿车免交教育附│199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加费等费的通知 │黔府函[1999]309号 │
├──┼──────────────────────┼──────────────────┤
│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的│1998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知 │黔府办发[199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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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37号 │
├──┼──────────────────────┼──────────────────┤
│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加强对乡镇煤│199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矿维简费集中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44号 │
├──┼──────────────────────┼──────────────────┤
│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1998年10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黔府办发[1998]93号 │
│ │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
│ 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1998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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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96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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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1995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5]23号 │
├──┼──────────────────────┼──────────────────┤
│10 │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199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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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9号 │
├──┼──────────────────────┼──────────────────┤
│1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1995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厅关于征收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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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 │1994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黔府发[199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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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 │1994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4]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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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通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1994]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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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 │1994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导小组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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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机械设│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备成套局关于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实行委│黔府办发[1994]105号 │
│ │托承包服务报告的通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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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1993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等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3]16号 │
├──┼──────────────────────┼──────────────────┤
│19 │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七五”三线调迁企业继续享│1993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 │黔府函[1993]101号 │
├──┼──────────────────────┼──────────────────┤
│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理顺│1993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地县外贸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2号 │
├──┼──────────────────────┼──────────────────┤
│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关于办理贵阳空港│1993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际联检限制区临时通行证件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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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超计划出口收汇全额留成问 │1992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题的批复 │黔府通(1992)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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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酒类产品临 │1992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时生产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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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技术市场 │199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请示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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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行 │199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贵州省企业定价证》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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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1991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副食品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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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外贸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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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财务包干 │1991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199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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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三项资金搞好压贷挂钩 │1991年10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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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生 │1990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产扶持费标准的通知 │黔府(199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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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贵州省商业、供销企业 │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90)黔府通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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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厅关于进一步 │1990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搞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9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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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1990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33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通知的 │黔府办(1990)63号 │
│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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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企业参加省商品 │199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交流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9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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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工效挂 │199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钩企业效益工资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9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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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省人民政府关于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有 │198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198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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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 │1989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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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 │198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理的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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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 │1989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 │黔府(1989)64号 │
│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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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 │198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属管理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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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地区实行粮食稳征、减 │1989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购、压销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89)黔府通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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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彩色电视机│198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实行专营管理(试行)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黔府办(198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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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物资部关于确保│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一九八九年上半年指令性物资调拨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1989)17号 │
├──┼──────────────────────┼──────────────────┤
│4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矿石 │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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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198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64号 │
├──┼──────────────────────┼──────────────────┤
│4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1989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65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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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茧丝绸收购和出口实 │1989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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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放工业生 │1989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黔府办(198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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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石油公司关于整顿 │1989年10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石油市场加强成品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9)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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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彩电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黔府办(1989)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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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贵州省关于征收电 │1988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198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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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 │1988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8)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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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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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 │1988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黔府(198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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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 │1988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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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通知│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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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198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批│(88)黔府通244号 │
│ │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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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编报利用外资项 │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目建议书的通知 │黔府办(198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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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关于 │1988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62号 │
├──┼──────────────────────┼──────────────────┤
│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当前以电 │198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力供应为标准调整高耗电产品建议的通知 │黔府办(1988)87号 │
├──┼──────────────────────┼──────────────────┤
│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化工 │1988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厅、经贸厅关于贵州轮胎厂、贵阳市花溪化工 │黔府办(1988)113号 │
│ │厂申请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请示的通知 │ │
├──┼──────────────────────┼──────────────────┤
│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协办《关于│198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用铝锭串换物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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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外资企业 │1988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品运输问题请示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8号 │
├──┼──────────────────────┼──────────────────┤
│64 │关于切实加强国营工业企业设备调剂出省管 │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8)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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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集体工 │1987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黔府(19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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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上等级活动的实施 │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意见 │黔府(19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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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 │1987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7)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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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审批 │198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程序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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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98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52号 │
├──┼──────────────────────┼──────────────────┤
│70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化肥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72号 │
├──┼──────────────────────┼──────────────────┤
│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物价局│1987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苧麻及其系列制品内贸收购和外│黔府办(1987)61号 │
│ │贸出口收购实行最高限价意见的通知 │ │
├──┼──────────────────────┼──────────────────┤
│7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 │198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外汇留成额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7)101号 │
├──┼──────────────────────┼──────────────────┤
│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市场用 │198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煤经营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7)142号 │
├──┼──────────────────────┼──────────────────┤
│ │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化工厅、省经│1987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74 │贸厅关于遵义市第二化工厂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黔府办(1987)262号 │
│ │请示的通知 │ │
├──┼──────────────────────┼──────────────────┤
│7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 │1986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整顿我省酒类商标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19号 │
├──┼──────────────────────┼──────────────────┤
│76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小化肥实行临时降 │198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价、免税及补贴的紧急通知 │黔府(1986)24号 │
├──┼──────────────────────┼──────────────────┤
│77 │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98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黔府(1986)35号 │
├──┼──────────────────────┼──────────────────┤
│7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 │198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补充规定 │黔府(1986)36号 │
├──┼──────────────────────┼──────────────────┤
│7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几项规定 │1986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6)41号 │
├──┼──────────────────────┼──────────────────┤
│8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尿素等化 │198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肥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44号 │
├──┼──────────────────────┼──────────────────┤
│81 │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 │198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搭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6)53号 │
├──┼──────────────────────┼──────────────────┤
│8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 │198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规定 │黔府(1986)57号 │
├──┼──────────────────────┼──────────────────┤
│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198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于加强录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8号 │
├──┼──────────────────────┼──────────────────┤
│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严格│1986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控制出口畜产品外流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4号 │
├──┼──────────────────────┼──────────────────┤
│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机电产品出口净创│198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汇结算及外汇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0号 │
├──┼──────────────────────┼──────────────────┤
│86 │转发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药 │1986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6号 │
├──┼──────────────────────┼──────────────────┤
│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遵义地区行署《关于供销社│1986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深入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6)178号 │
├──┼──────────────────────┼──────────────────┤
│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化肥产销 │1986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6)266号 │
├──┼──────────────────────┼──────────────────┤
│89 │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经营改革几个问题的通 │198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知 │黔府(1985)1号 │
├──┼──────────────────────┼──────────────────┤
│9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食购销政策和价 │1985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格的通知 │黔府(1985)19号 │
├──┼──────────────────────┼──────────────────┤
│91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 │1985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查的通知 │黔府(1985)24号 │
├──┼──────────────────────┼──────────────────┤
│92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我省石油产品 │1985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经营业务划转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28号 │
├──┼──────────────────────┼──────────────────┤
│93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 │1985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监督检查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黔府(1985)38号 │
├──┼──────────────────────┼──────────────────┤
│9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食 │1985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品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40号 │
├──┼──────────────────────┼──────────────────┤
│9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紧俏 │1985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耐用消费品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5)48号 │
├──┼──────────────────────┼──────────────────┤
│9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外贸出口工作会议 │1985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纪要的通知 │黔府(1985)61号 │
├──┼──────────────────────┼──────────────────┤
│9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 │198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试行) │黔府(1985)65号 │
├──┼──────────────────────┼──────────────────┤
│98 │省人民政府批转《贵州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1985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5)70号 │
├──┼──────────────────────┼──────────────────┤
│99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85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1985)83号 │
├──┼──────────────────────┼──────────────────┤
│ 100│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1985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企业登记管理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1985)84号 │
├──┼──────────────────────┼──────────────────┤
│ 101│关于严禁出口推迟收汇和进口提前付汇的紧 │198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急通知 │黔府(1985)92号 │
├──┼──────────────────────┼──────────────────┤
│ 102│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 │1985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5)95号 │
├──┼──────────────────────┼──────────────────┤
│ 10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独山东峰锑矿生产炼 │1985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锑交外贸出口的通知 │黔府办(1985)192号 │
├──┼──────────────────────┼──────────────────┤
│ 10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Gz乳化汽 │198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85)240号 │
├──┼──────────────────────┼──────────────────┤
│ 10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