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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3:07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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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停产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暂行条例,需要给予罚款的,由物价管理部门决定并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款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者,物价管理部门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被处理者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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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田法院人才工作的调查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方丽萍
  
  近年来,大田法院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力度,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和人才支持。但法官队伍现状离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在人才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才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为此,笔者对大田法院的人才工作进行了调查,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今后人才培养的几点建议。
  一、人才情况现状
  (一)年龄结构。该院编制人数77人,行政编制70人,事业编制7人。实有人数69人,其中法官45人,书记员11人,法警5人,工勤人员8人。(1)35岁以下的共21人。其中,法官6人,书记员11人,法警1人,工勤人员3人;(2)35岁至45岁的共38人。其中,法官30人,法警4人,工勤人员4人;(3)45岁以上的共10人。其中,法官9人,工勤人员1人。法官的平均年龄是40.4岁,而且集中在35岁至45岁之间,最年轻的法官是33岁;法警平均年龄是37.8岁;书记员平均年龄是26.9岁。
  (二)知识结构。现有干警职工进院前的学历情况:(1)法学类本科生3人,法官1人;非法学类本科生6人,法官5人;(2)法律专业专科生5人,法官4人;非法律专业专科生12人,法官9人;(3)中专生15人,法官8人;(4)初、高中学历28人,法官21人。
  通过在职学历再教育后,知识结构有了提升:目前,该院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共有67人达到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法律学历,占全院干警97.1%。其中法学本科学历增加15人,使全院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22人,占全院干部61人的36.1%(其中法官19人,占法官人数42.2%)。现在正在就读法学本科学历47人(含已取得党校函授法律本科和其他本科9人),其中法官29人(含已取得党校函授法律本科和其他本科8人),到2005年,该法官将有40人达到法学本科学历,占全院45名法官的88.9%,本科学历的法官人数有了较大提升。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高素质人才短缺。通过在职法律本科学历教育,该院的法官队伍学历层次有了很大提高,到2005年可达到88.9%。但由于目前各种学历教育质量要求不高,法官的法学理论并没有得到明显提升,既能快办案、办好案,又能总结好审判经验的法官为数不多,很难达到法官职业化要求。
  (二)法官队伍断层。法官的年龄多集中在40岁左右,法官年龄段和书记员年龄段形成明显的落差,书记员的年龄多还在30岁以下,年轻的干警都集中在书记员行列。23-32周岁的没有一人具有法官职务,出现十年的断层。原因是:一是法官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严格了法官的任职条件,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二是山区基层法院补充干部很难招到法律本科人才。自1995年以来该院补充的17名干部,除分配的3名选调生外,通过公务员考试补充的14名没有1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
  (三)人才流失严重。1997年以来,共有8名干部调离该院。其中审判员以上的6人(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以上的4人),占调离干部的75%。在调离的干部中,有4人是由组织部门调往乡镇党委和行政机关任职;另外4人则由其本人申请调往沿海法院或行政机关工作,其中1人为2000年中国政法大学选调生。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该院干部调离的类型有三类:一是组织调动;二是个人申请调动到沿海法院工作;三是个人申请调动到行政机关工作。造成人才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层法院干部政治发展难。这不仅受职数的限制,而且受政治发展的过程限制。目前基层法院科级干部配备仍然按1:2比例进行配备,而且法院干部的政治发展一般要经历“书记员-助审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审判员-副庭长-庭长”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目前该院科级职数只有4个,却有7名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和1名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没有解决科级待遇。二是山区基层法院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差,难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四)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目前,该院一线办案法官26人,仅占法官总人数的57.8%。从2002年到2003年度的个人结案情况看,年办案达百件的法官只有2人次,且结案类型基本是适用简易程序型案件,其他法官办案件数从个位数起到几十件不等,没有突出的审判业绩。
  此外,由于身体等各方面原因,部分法官不能适应现有的岗位或更艰苦的岗位需要,以及个别同志存在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法不严等现象。
  三、对法院人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严格执行法官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宪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却有很大的差距。以基层法院为例,按宪法规定“一府两院”,法院应与政府平级,同为正处级单位,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同受同级人大监督,而实际上,基层法院仅为正科级单位。同时,法院干部又参照公务员管理,而法院干部政治上的进步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是法院干部政治发展难而且空间小,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制约了法官职业化道路的进程。因此,建议落实好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严格按照法官法对法官队伍的管理,不同的法官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以有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
  (二)加强领导人才建设,形成强有力的人才骨干力量。继续坚持对政法领导人才的特殊要求,严格政治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继续推行领导人才任职资格考核办法和竞争上岗制度,突出能力,用业绩选人,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业务骨干人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官是高度专业性的职业化群体,要必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专门的法律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才能驾奴错综复杂的案件,这就要靠系统的法学教育及在此基础上的终身教育。在目前基本上完成学历教育后,必须加强能力型培训。要坚持把领导人才、业务骨干人才作为培训重点,优先予以安排,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人才;坚持创建“学习型人民法院”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坚持以弘扬职业道德为核心的法官文化,提高文化品位,陶冶干警情操;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改变培训形式,通过开展轮岗锻炼、实战训练、岗位练兵和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整合现有人才资源,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
  (四)深化分类管理,建立人才队伍优化配置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的准入资格、岗位素质条件和职责任务,优化各类人员配置,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疏通“出口”渠道,对不适应在法院工作的人员予以清理,以纯洁法院队伍,促进法院队伍建设向前发展。
  (五) 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形成促进人才工作大发展的良好氛围。继续在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加大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法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的观念。继续推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人才工作摆到应有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搞好组织推动。继续坚持不懈地狠抓落实,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已经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收费(以下简称绿化收费)包括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

  第三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收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绿化延误费:

  (一)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二)根据规划边建设边使用的集中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在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第五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征收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40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城市规划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400元。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征收实际损失2-3倍的绿化赔偿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随意损坏、移植、砍伐。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每株缴纳4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800元;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树木缴纳绿化赔偿费为标准基数,树干胸径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10元,砍伐的减少20元;树干胸径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二)树干胸径为40厘米以上的,移植的每株缴纳20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5000元。

  (三)移植、砍伐的树木属于常绿树或落叶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常绿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4倍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花灌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高度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株(丛)缴纳1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500元。

  (二)高度超过50厘米,移植的每株(丛)缴纳2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1000元。

  第九条 经批准拆除、改建绿化设施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实际损失征收绿化赔偿费。

  第十条 经批准须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缴纳费用的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