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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5:09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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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2号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坐标系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除国家、军队、省统一组织的测绘工程和跨市域的工程测绘外,应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
   第五条(规定与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定。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与规范和本市测绘技术规定。
  第六条(基础测绘管理)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四等以上(含四等)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2.本市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3.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5.五城区范围内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二)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一、二级导线网、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2.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3.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基础测绘规划)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1∶500和1∶1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3年;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年。
  第九条(地理信息)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分级、分类、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与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采用符合本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条(规划测绘)
  为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进行的测绘活动,应依据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数据的采集、整理等工作,并负责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和更新。
  第十一条(地籍测绘)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籍测绘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
  从事房产测绘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应归入房产权属档案。
  第十三条(地图监管)
  测绘、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编制出版地图应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和保密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资质与备案)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相应等级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注册和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在本市开展测绘活动,应按规定在施测前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和测绘作业证件。  第 十五条(成果汇交)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以及承担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成果质量)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进行测绘成果抽查检验,协调处理测绘成果质量纠纷。
  第十七条(成果利用)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依法实行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按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应无偿提供。
  使用基础测绘(含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控制点成果)、地下空间信息等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认定的范围内提供使用。
  制作公示版数字化产品需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需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就是否已有可以利用的测绘成果提出意见,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八条(测量标志)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对测量标志有维护、保养的责任。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进行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迁建工作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保持标志完好。使用完毕,应由负责保管该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验其完好状况。
  第十九条(保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本市重要地理空间信息进行测定、采集、处理、发布。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向使用单位提供,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不得擅自销毁、复制、转让。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与国家统一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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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GBJ16-87(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

GBJ74-84(1995年版)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

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3.3租用场所、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3.4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持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4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

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5安全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3章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租赁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

5.1.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导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的要求所提供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5.2.2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5.2.3根据经营单位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

a) 安全管理制度;

b) 安全管理组织;

c) 从业人员;

d) 仓储场所;

e) 仓库建筑。

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2.5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a) 管理方面(制度、组织、人员)的对策措施;

b) 仓储场所、仓库建筑、设施、装置、消防与电器方面的对策措施。

5.3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可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5.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6.1.1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

6.1.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1.5分析评价。

6.1.6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6.1.7整改情况的复查。

6.1.8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 符合安全要求;

b) 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c) 未能符合安全要求。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封面(见附录B)。

7.2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租用场所或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7.3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见附录C)。

7.4目录。

7.5正文。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 查 内 容
类别
检 查 记 录
结 论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等)。
A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A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B



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B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A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B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

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A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B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B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A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
B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B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B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 –9000m2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B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B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B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B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A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
B


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B


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B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B


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规定。
B









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BG50156-2002)的规定。
B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B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B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B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B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B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的规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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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外交部


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供稿)

2010/09/13



  一、联合国作用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世界各国谋和平、求发展、促合作的愿望愈发强烈。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但基础尚不牢固,表现并不均衡;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依然突出,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严峻;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局部动荡时有发生,安全形势更趋复杂多元。国际形势中存在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世界和平与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新困难、新挑战。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实践多边主义最重要的舞台,自成立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一贯重视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在协调国际努力,妥善应对全球性威胁与挑战方面采取有效行动,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

  二、联合国改革

  中国支持联合国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提高联合国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改革应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发言权,使之能发挥更大的作用。2005年以来,联合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重要成果,但同会员国期望相比仍有差距。联合国改革应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均有所建树。下阶段,国际社会应该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坚持通过民主、充分协商,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特别是加大对发展领域的投入,推进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支持通过改革增强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应继续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一揽子”改革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中国愿同各国共同努力,推动安理会改革朝有利于联合国整体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安全领域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不断扩大,授权日趋广泛,面临挑战也在增多。中国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坚持“哈马舍尔德”维和三原则基础上,进行合理改革与创新,突出战略设计,加强与当事国沟通和协调,改进后勤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维和行动的效率和效力及其部署、规划和管理的水平。各方也应更加重视维和行动与缔造和平、建设和平的衔接及统筹。中国呼吁联合国继续重视加强与区域组织在维和领域的合作,尤其要关注非洲国家的需求。

  (二)建设和平

  建设和平是涉及联合国全系统的任务。建设和平委员会(PBC)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成果,是联合国系统内首个协调冲突后重建的机构,地位独特,作用突出。中方一贯支持联合国在冲突后重建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支持PBC及建设和平基金(PBF)工作。下阶段,PBC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加强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协调,强化与当事国的伙伴关系,并更好地发挥PBF的作用。联大、安理会、经社会等相关机构均应结合各自特点发挥优势,为PBC工作提供支持。

  (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中国对平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和威胁深表关切,敦促各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在武装冲突中充分保护平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部组织的帮助应坚持公正、中立和客观原则,获得当事国同意,并充分尊重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要把保护平民问题放在和平解决冲突的政治进程中加以处理。在冲突后和平重建中也应重视保护平民。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反对恐怖主义

  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应以《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

  中国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及联大反恐执行工作组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各方本着建设性的合作态度继续进行协商,尽早达成一致。

  中国主张反恐采取综合办法,标本兼治。联合国应发挥自身优势,在消除贫困等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宗教或文明挂钩,或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进程,愿继续加强与各方的反恐交流合作,推动国际反恐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

  (五)朝鲜半岛局势问题

  当前朝鲜半岛局势仍然复杂敏感。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朝鲜半岛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等地区国家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国希望有关各方着眼长远,通过对话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继续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共同致力于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实现本地区的长治久安。

  (六)缅甸问题

  中国希望缅甸保持稳定,国内有关各方通过协商达成民族和解,顺利举行大选,实现民主与发展。缅甸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国际社会应向缅甸提供建设性帮助,为缅全国大选的顺利举行和推进缅甸国内政治和解、逐步实现民主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制裁和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中国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的斡旋努力。

  (七)阿富汗问题

  阿富汗局势事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国际反恐斗争的顺利进行。阿富汗重建进程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阿重建首先需要阿政府的坚定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阿富汗和平重建,赞赏阿富汗政府制订《国家发展战略》,支持其确定的优先发展项目,支持继续推进落实《阿富汗契约》和“喀布尔进程”,尊重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在该进程中的主导权。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阿持续关注和投入,并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中国支持联合国继续在解决阿富汗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八)伊朗核问题

  中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认为,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中方主张通过对话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尽快恢复有关对话,并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共同推动对话取得积极进展。

  中方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为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九)中东问题

  中国一贯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主张中东问题有关各方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和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等基础上,通过谈判妥善解决彼此争端,最终实现巴勒斯坦独立建国,以色列同所有阿拉伯国家关系正常化。

  和平谈判是解决中东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希望巴以双方坚持谈判道路,以严肃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推动和谈不断向前发展。叙以、黎以两线是中东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予重视和推进。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中东问题早日得到公正、全面、持久的解决。

  (十)苏丹问题

  中方支持苏丹北南和平进程,主张北南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有关分歧,全面落实北南《全面和平协议》(CPA)。中方注意到CPA强调应使统一具有吸引力,有关方面不应预设南方公投结果。国际社会应充分尊重苏丹的主权,尊重苏丹人民的意愿和选择,确保苏丹及地区的和平稳定大局。

  中方支持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解决,主张应充分发挥联合国、非盟、苏丹政府“三方机制”的主渠道作用,平衡推进维和部署和政治谈判的“双轨”战略,特别是推动达尔富尔地区主要派别尽快加入政治谈判进程。同时,应帮助苏丹改善达尔富尔人道和安全局势,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国重视“有罪不罚”问题。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采取的行动表示严重关切,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并尊重今年7月召开的非盟首脑会再次就此表明的立场,认为针对苏丹问题的举措应当有助于维护苏丹局势的稳定和促进苏丹问题的解决。

  中方为推动苏丹问题的解决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中方向苏丹南方提供了66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并为南方培训人才,参与南方建设。中方向达尔富尔地区提供了1.8亿元人民币人道和发展援助,向非盟和联合国信托基金分别提供了23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捐款。中方还积极参与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和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特派团的维和行动。中方将继续为推动苏丹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自己的努力。

  (十一)索马里问题

  中国对索马里局势表示关注,希望索有关各方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早日实现和平与稳定。中国支持索过渡联邦政府寻求民族和解以及非盟和有关地区组织为推动索和平进程所做的努力,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和非盟在索维和行动的支持力度。近年来,中方多次向索过渡联邦政府和非盟在索维和行动提供援助。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索和平进程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近来,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但海盗袭击威胁远未铲除,需各国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努力予以打击。中国支持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并就此开展国际合作,维护该海域航运秩序和安全。同时,国际社会还应重视解决滋生海盗的根源性问题,尽快实现索马里的和平稳定,不断加强索及其他沿岸国家的能力建设。

  (十二)科索沃问题

  妥善解决科索沃问题,建设多族裔和谐共存的科索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在安理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国际社会应继续努力的方向。

  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当代国际法制度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中方尊重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注意到国际法院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我们认为,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并不妨碍当事方在安理会相关决议内通过谈判妥善解决问题。

  四、发展问题

  (一)千年发展目标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是指导国际发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10年来,国际社会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从全球来看,要在2015年如期实现各项目标任重道远。

  联合国将于9月举行高级别会议,讨论如何在2015年6月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制订相应行动战略。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凝聚政治共识,争取取得面向行动、可以落实的积极成果。国际社会应鼓励和支持各国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探索有利于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发展模式;建立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加强并完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工作机制,既要加强协调、评估落实各项目标的进展情况,也要监督国际发展援助落实情况。国际社会需要拿出果断行动的决心和务实有效的举措,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发展中国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早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二)非洲发展

  发展是非洲面临的紧迫而艰巨任务。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高度重视非洲发展问题,继续加大对非洲的支持和帮助,切实履行援非承诺,通过开放市场、技术转让、增加投资等措施提升非洲国家自主发展能力;应帮助非洲维护和巩固和平稳定局面,尊重非洲国家自主选择发展模式,为非洲国家发展提供保障;应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非洲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应加强南南合作,形成对南北合作的有益补充。

  中国一直积极致力于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近年来,在自身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中国认真落实各项对非援助与合作举措,大幅增加对非援助,减免非洲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债务,努力保持对非贸易和投资力度。去年11月,中国政府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了一系列支持非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正认真落实上述承诺,确保非洲国家和人民尽快受益。中国愿与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非洲的发展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国家自立与世界和平的重要前提。粮食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国际社会应从人类生存和共同发展的高度看待和处理粮食问题,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粮食安全。中国主张:

  ——加大农业投入,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供给,使粮食供需保持大体平衡。

  ——推进机制改革,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公平、务实、均衡、可持续的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使世界粮食生产、储备和分配体系更具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着眼长远和全局,推动多哈农业谈判取得积极进展,并在与农产品有关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营造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国际环境。

  ——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均衡发展。粮食安全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以及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等密切相关。国际社会应采取统筹办法,综合应对,实现粮食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四)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发展、各国人民福祉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对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国际社会应稳定能源价格,防止过度投机,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加强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合作;构建先进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促进国际能源合作同国际发展合作相结合,通过能源扶贫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并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虽然面临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紧迫任务,仍将通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气候变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坚持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巨大差异,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义务有本质区别,这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巴厘路线图”的相关规定。

  为推动年底墨西哥坎昆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各方应在哥本哈根会议成果基础上,沿着巴厘路线图确定的正确方向,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权,将《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希望发达国家充分展示政治诚意,切实履行义务和兑现承诺,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政府重视联合国在推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中方愿本着积极、建设性态度就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大问题与各方充分、坦诚交换意见,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六)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发展中国家相互帮助,携手应对各种发展挑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南南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方国家之间贸易、投资活跃。发展中国家间还建立了一些新机制和倡议,为南南合作注入新活力。

  中方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积极开展磋商与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维护正当权益;应根据形势发展和自身需要,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不断拓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创新合作模式;还应加强协调,有效利用多边机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在此形势下,广大发展中国家更要加强南南合作,共同应对危机,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

  (七)发展筹资

  发展融资不足问题一直是国际发展领域面临的主要挑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给低收入国家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切实落实《蒙特雷共识》,确保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国主张,重点从以下五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增加发展资源,加强发展机构。二是发达国家应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并进一步对发展中国家减免债务和开放市场。三是努力减少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切实帮助其保持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四是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达成发展回合目标。五是为发展中国家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反对动辄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经济、商业、金融封锁等措施。

  (八)多哈回合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有利于提升国际贸易开放水平,抑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各方共同利益。

  中国始终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一直以建设性姿态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我们主张,按照“尊重谈判授权、锁定已有成果、以现有案文为基础”的原则,尽快解决遗留问题,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

  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应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关切,真正体现对他们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九)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现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弊端和不足。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塑造一个有利于世界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体制框架,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各方都希望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改革,目标是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中国主张:

  ——应完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确保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目标。

  ——应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的发达经济体及其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督,制订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

  ——应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健全储备货币发行调控机制,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

  五、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认真、严格履行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和相关承诺。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营造互信、合作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动因;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问题;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关系,摒弃双重标准。

  中国一贯主张并积极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不在别国部署核武器,从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将继续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积极推动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支持裁谈会尽快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并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安保”等议题开展实质性讨论。

  中国始终认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欢迎条约2010年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大会制定的最后文件。当前形势下,各方应继续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重视核安全问题,反对核恐怖主义,支持加强相关国际合作,欢迎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

  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全面、严格履行两公约义务,支持不断加强两公约的普遍性。同时,呼吁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销毁进度。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认为谈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维护外空永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途径。

  中国重视信息安全问题,支持联合国在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历届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工作。中国欢迎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首次达成最后报告,认为这有助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信息安全领域的威胁与挑战。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并恢复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国支持并将积极参与联合国军费透明政府专家组工作。

  中国重视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积极致力于增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于2010年4月批准了公约所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并以建设性姿态参加公约政府专家组有关集束弹药问题的谈判。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努力帮助有关国家摆脱雷患困扰。中国支持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行动纲领》和《识别与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

  六、人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应尊重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应强求以同一模式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人权领域国际合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

  中国政府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愿与各方共同努力,以人权理事会重审为契机,推动理事会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加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七、社会问题

  (一)跨国犯罪

  制贩毒品、拐卖人口、洗钱和腐败等跨国犯罪活动猖獗,并经常和恐怖主义活动勾联,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给地区稳定甚至世界和平带来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共同需要,也是各国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重要文件。国际社会应根据公约宗旨和精神,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相互尊重,平等协作。发达国家应重视发展中国家关切,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庇护天堂。

  (二)艾滋病

  艾滋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影响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防治艾滋病是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方面。

  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基金等国际机构应该加强相互协调,为帮助发展中国家防治艾滋病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艾滋病防治措施,努力提高艾滋病人权利保障水平,增强全社会关心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意识。中国积极参与艾滋病领域国际合作,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减轻艾滋病危害作出贡献。

  (三)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各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政府应通过不断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建设,正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方愿同各方及有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共享,深化合作,为更好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而共同努力。

  (四)反腐败

  腐败问题影响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推动各国交流反腐败斗争经验,有利于促进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反腐败工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为各国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规定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各国应当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履约机制应重在发挥建设性作用,协助和促进缔约国更好地履约和开展国际合作。缔约国应提高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政治意愿,减少国内法和国内程序对引渡和资产追回的限制,在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援助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

  八、联合国财政问题

  联合国正常运转需要一个稳定的财政基础。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精神,根据联大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财政义务,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确保联合国有坚实、稳定的财政基础。

  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会员国应进一步协调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在方案协调和财政预算方面对秘书处的工作指导。

  九、法治问题

  (一)国际和国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避免采取双重标准,并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打击“有罪不罚”

  中国谴责一切形式的犯罪行为,支持各国为消除“有罪不罚”所做的努力,鼓励国际社会就此开展合作。国际社会为消除冲突地区“有罪不罚”的努力,应与保障冲突地区所有人员福祉的目标相一致,不应干扰冲突地区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不应妨碍冲突地区促进民族和解,实现持久和平。只有在有关地区局势缓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决有罪不罚。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断改进其工作方法,希望法院在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伸张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五)海洋与海洋法事务

  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我们主张:

  第一,兼顾对海洋的合理利用与科学保护。在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为人类创造福祉的同时,加强对海洋的保护,实现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

  第二,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担保护责任,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关切。

  第三,平衡沿海国权利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科学合理地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在保障沿海国依国际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要保护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

  第四,维护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秩序。《公约》是在海洋领域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挑战的重要依据,是现代海洋秩序的法律基础。国际社会应确保《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