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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10:29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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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平台建设,确保我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铸龙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为了实现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兴工强市”方略和《中共银川市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银党发〔2008〕2号),确保我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铸龙工程”的顺利实施,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和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推出“银川市中小企业综合授信担保贷款”项目,通过建立共建基金、联合审批、批量放款、共担风险的机制,可有效缓解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运作平台

该方案由银川市经委、银川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贷款企业属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由“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予以支持;三区两县一市每年投入100万元予以支持”(银党发〔2008〕4号),建立公共基金池,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加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平台建设。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银川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经济园区所属具有成长性、特色型且符合所属园区的发展规划,连续经营2年以上,资产规模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等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各方的职责

融资扶持采取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推荐、总额控制、联合评审、质物监管、结算监督的方式进行,各合作方职责如下:

1、政府管理机构负责融资扶持平台的搭建、资金筹集、项目评审、项目的筛选与推荐;

2、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筹集、申贷企业的项目初审和推荐、参加联合调研评审以及对贷款企业抵、质押物进行监管;

3、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调研评审、贷款的发放及相关程序、对贷款企业的结算帐户进行监管及联合进行贷后检查等。

四、运作方式

1、出资方式及比例

为最大程度扩大担保额度,同时秉承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专项基金、专项担保的方式,建立专项公共基金池。由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筹资建立公共基金池,根据最后的实际筹资额确定总体贷款资金规模。专项公共基金池的资金规模初步设定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为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辖区内企业的可融资额度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的实际出资额挂钩。出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可按1:5的比例放大,200万元以上按1:7的比例分段放大。为了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提升园区内企业的信用互助能力,申贷成功的企业应按照贷款额的5%向基金池补充基金,待企业到期正常还款后退还此笔基金,此笔资金不计息。

2、基金的使用

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融资担保和代偿,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池基金以专项担保基金名义存入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采取专户专管方式,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在贷款银行开设专用代偿赔付账户,用于在规定期内未按规定归还贷款的资金赔付,该资金不得随意动用。

3、项目的评审

1)由申贷企业所属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项目推荐,初审推荐的基本标准详见《初审推荐表》。

2)由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四方成立联合调研评审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调研、评审。

3)评议表决采取四方联合审议形式,四方共设评委11席,其中金融机构5席、银川市信用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1席、申贷企业所属县(市)区或园区管委会1席、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4席,四方均同意的企业通过评审(金融机构遵照总行审贷会议制度、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遵照中心评审会议表决制度)。

4)联合评审采取项目一级评审制,单笔最大额度不超过担保基金的10%(1000万元)。

4、风险的控制

1)抵质押物的设置和监管

由于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部分企业存在土地手续不全或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中,且该宗土地地处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因此对申请贷款企业的土地购买价值确认以县(市)区、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所出具的已付清原始购买价值确认书为准。为有效的控制风险,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抵押的土地机器设备承担如下责任:

(1) 监管责任。对抵押于担保中心的土地、厂房建筑物,在借款期间内,该企业的土地厂房等不得抵押、出租、出让、变卖,并且配合企业积极办理固定资产权证手续,及时告知贷款行和担保中心办证进程,并出具监管承诺书,若因园区违反监管协议的规定造成风险损失的,按贷款企业贷款额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管理责任。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限中如发生分立、变更、搬迁等重大影响生产经营管理的事项,及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担保中心以便采取措施,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

2)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为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借款企业应在贷款行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由贷款行负责对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及结算帐户现金流状况实施监管,并及时与担保中心沟通。

3)如发生代偿,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

4)各县(市)区和园区代偿率超过20%的,暂停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待代偿资金收回后或园区将代偿资金补齐后,再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5)各县(市)区和园区管委会的基金出资只对本辖区内申贷企业承担责任,不对其他县(市)区和园区企业承担责任。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银川市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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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是指用于农药登记的原药物理、化学性质的确定,有效成分及其组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第三条 农业部在农药登记审批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

  农业部对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实行资质考核,通过资质考核的,发给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单位委托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和委托试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的试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所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有关部门授权的专职农药质量检验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二)配备一定任职资格和数量的技术人员。全分析试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70%。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农药原药登记全组分分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试验过程科学、规范,试验结果真实、准确。

  (三)具有开展原药全分析试验的仪器设备。

  (四)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相应的试验要求。

  (五)具有熟练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工作的技术和经验。

  (六)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包括样品收发、检验、保管和处理,仪器设备的检定,原始记录的填写、校核,试验报告的编写、审核、签发等制度和程序,档案(包括人员培训、考核、业绩,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填报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申请单位及原药全组分分析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三)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的仪器设备一览表;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有关全分析检测人员情况,包括学历、专业、培训情况、有关工作经历等;

  (六)质量保证部门的设立及运行情况;

  (七)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八)近几年开展原药全分析的情况,并提交已完成的全组分分析报告2~3份;

  (九)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和资料初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对于初审合格的,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提交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以及未知样品检测考核等。技术评审的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专家组做出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审批,由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继续承担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重新提出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包括对三年工作情况的评审以及现场评审。复审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换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第十条 取得委托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应及时、认真完成受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的试验,出具的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签字,并附试验委托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应不断完善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提高专业技术和实验室管理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有关农药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要求完成有关试验。

  第十二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其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农药原药全分析试验工作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四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试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行为的试验单位,报请农业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委托资格。试验单位因下列行为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的;

  (四)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试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设计管理
(一)设计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大中型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
(二)设计须由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程总投资内,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投资额的,必须报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审批。
(三)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图纸时,必须同时做出施工图预算,一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要完整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如遇情况不符,施工单位可提出施工图预算增减表,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作为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
一次包死,建设银行按合同造价拨款。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的,应予修改施工图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扩大预算或预留投资缺口。
(四)设计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认真把好设计审查关,对设计深度不够,不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不予审批;对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额的设计不予审批。审批后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
实行设计审查责任制。凡因设计审查部门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超投资的,要追究设计审查部门的责任。
二、建立基建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资质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选派懂业务、会管理、事业心强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组建工作班子,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备案,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
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省基建办备案。
在确定基建项目负责人时,既要考虑工程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的需要。基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也应该是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负责人,以便基建和生产相衔接。
三、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一)凡列为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及按合理工期组织的建设工程,除特殊情况外,都要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其他工程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承包制。
(二)标底由招标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依据进行编制,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保证标底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公正合理。
(三)招标单位在确定工程中标价格时,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中标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信誉好的单位,其提出的标价必须合理并接近标底。
(四)招标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各级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做好对招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建设项目排队制度
(一)凡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民用建设项目,年度基建计划下达后,都必须进行项目排队,搞好计划、设计、施工、物资等方面的衔接和投资、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的全面落实。
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可不进行项目排队。
重点工程排队由省基建办组织,一般工程由所在地区建委组织。建设项目排队要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进度和竣工投产计划,并分别报省基建办和省建行备案。
(二)凡列入排队计划的项目,都必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保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得下达排队计划。
五、实行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
(一)凡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填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部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地
方大中型和重点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审查后,报省基建办审批;一般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可不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二)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必须是建设前期工作全部完成、施工准备已经就绪。未经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银行不得拨款。对擅自施工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三)已经执行施工执照审批制度并且效果比较好的地区,一般小型建设项目,可继续执行施工执照审批制度,但需要按省基建办《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没有执行或已经执行但效果不好的地区的一般小型建设项目,一律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选派或聘请称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工程质量监理员。质量监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实行工序控制,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准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在报月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时,必须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理
员签字,否则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和检查机构,配备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质量检查员,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和用户。竣工工程的质量评定必须经企业领导和技术负责
人审核签字,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否则质量评定一律无效。
(三)各市、地、州、县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地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监督。
(四)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七、实行工程建设连锁责任制
各建设、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单位之间都要建立连锁责任制,签订包保责任书。省重点工程由省基建办牵头组织签订;一般工程由各级建委牵头组织签订。要根据责任书执行情况,按规定实行奖罚。
八、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完(工业项目经负荷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生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后,必须按照省基建办下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对已经达到验收条件,超过规
定的验收时间三个月,仍不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的,计划部门不予安排生产和原材料,银行不予核贷流动资金。




198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