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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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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7号







州直各部门、各单位:

《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20日第五次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车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省驻州各单位,档。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160份


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三章 车辆配备

第五条 各单位车辆编制严格按实有人数、领导职数、业

务量大小核定。

(一)州委、州政府厅级以上干部按实有人数配备车辆;

(二)州人大、州政协在岗副厅以上干部保证用车;

(三)其他部门副厅以上干部保证车辆;

(四)党政机关、行政单位,按单位实有人数每7人配备一辆,14人配备二辆,以此类推(并实行3舍4入制);

(五)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单位配车一辆;

(六)特殊用车报州政府审核批准。

第四章 配备标准

第六条 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七条 车辆配备原则上按国产车配备。

第五章 车辆更新

第八条 州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各部门车辆更新费用专户储存,结余结转。

第九条 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

(二)因遭盗窃而未破案追回的;

(三)行驶里程、年限到期的;

(四)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

(五)其它。

第十条 上述情况购车费用由州财政局支付。

第十一条 单位其他理由更新车辆经州政府批准后,原则上厅级每辆车安排购置费40万元,其他单位每辆车安排购置费10万元。单位自筹部分州财政用补助方式安排一定经费。

第十二条 车辆更新需由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州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的购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的单位,优先安排购置车辆。

第十五条 州财政每两年进行一次车辆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量逐年安排车辆的更新,以改善车况,提高质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凡按编制核定的车辆,其保险费由州财政局统一支付,车辆经费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再另行追加。

第十七条 凡各单位购置车辆的自筹资金需经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八条 大宗维修费报州政府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核拨。

第七章 单位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车辆由专职指定司机驾驶,严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使用、维修、加油等制度,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批准购置新车的单位,在所购置新车到位后三日内,将原旧车交州财政局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上交车辆由财政局进行调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上交的破损较大或无法行驶的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办理,其变价款上交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上级部门无偿调拨、捐赠的车辆,由单位留用,其原有车辆原则上交回。

第二十五条 车辆损坏、报废、失窃、到限按交警、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拔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州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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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卫生部


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1979年12月21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称克汀病),确保病区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应当把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作为共同任务,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中加和销地集中加等方式进行。
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强职工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盐加碘工作。要按供应计划加工碘盐,随产随销。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有记录,有检测,有标记,坚持非碘盐不出库。要有检验技术人员负责碘盐质量的检测,保证质量。要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注意改进包装,实现加碘机械化。
第五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由卫生事业费开支;碘盐加工费用从食盐经营部门上缴利润中抵解,不敷抵解的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碘盐加工所需的基建、物质、设备和劳动指标,由病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第六条 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病区跨越行政区划的,按经济区划由向病区供盐的食盐经营部门负责供应。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食盐经营部门碘盐运输计划,保证货运质量,防止污染,按时运送到病区。

第三章 碘盐的销售和加碘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 碘盐销售部门对于病区,必须销售碘盐。碘盐要与非碘盐分开贮存,严禁挪用农牧盐或工业盐充作碘盐销售。
第九条 碘盐加工、销售部门要防止碘的挥发和流失。贮存、销售碘盐的容器应密闭加盖,要有标记,存放在阴凉干燥处。碘盐因碘流失含碘量低于规定标准的,为不合格碘盐,应重新加碘,销售碘盐时,应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使用、保管方法。
第十条 医药供应部门,应负责及时安排加工碘盐所需的碘化钾等药物的调拨、供应。对防止地甲病和克汀病所需的其它药物,亦应妥善安排。

第四章 地甲病的普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查清病区,并向食盐经营等有关部门提供病情资料、供应碘盐范围和加碘药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 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开展地甲病和克汀病的防治工作,密切观察碘盐的防治效果,及时解决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吃碘盐的病区群众,卫生部门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开展防治工作。财政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靠近盐湖,咸滩等地加强稽查,防止湖盐和咸滩的原盐私自流入病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四条 卫生医药、食盐经营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监督检查具体措施,卫生防疫机构要对碘盐的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实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测碘盐浓度,对未经加碘,碘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加碘不匀的碘盐,要督促重新加碘或拌匀。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于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DNA的特性及应用》

关键词:DNA 法医物证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常常要检验血痕、精斑、唾液等现场遗留物的血型物质是哪个种属,并同嫌疑人进行对照、比较,确认异同。这种血型鉴定是法医物证检验中最常用的技术手段。
最早意义上的血型仅指血红细胞表面抗原的四种类型(A、B、AB、O)。当今血型检验的系统己经大大扩展,可以在刑事技术部门实际应用的血斑检验系统15-20个,精班检验系统5一6个(均含血型、血清型和酶型系统)。譬如,设在伦敦的国际刑警组织实验室常规检验血液项目为13项,检验精液项目为5项,因而排除嫌疑的比率明显增大。但是,各检验项目的联合排除率并不等于各项目独立排除率的简单相加,而是:P=l-l(l-P1)(l-P2)…… (l-Pn)。其中,Pl、P2……Pn分别代表各独立血型系统的排除率,P为联合排除率。从理论上可以看出,尽管检验项目扩展,但最终不能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而DNA检验技术,则解决了这个关键问题。
法医物证的DNA检验技术是本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研究和应用的,它借助了新兴的"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理论与技术。早在19世纪60年代,奥地利遗传学家孟德尔在运用数学方法对植物遗传性状进行多年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孟德尔遗传定律,预言了遗传因子的存在。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艾弗里等人证明了遗传因子就是脱氧核糖核酸。1953年,美国生物学家沃森(Jams Watson)和英国物理学家克里克(Francis Crick)发现并提出了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理论与碱基配对原则,开创了分子生物学。1989年,美国科学家用"扫描隧道显微镜"直接观察到了脱氧核糖核酸的双螺旋结构。1990年,我国青年科学家白春礼用自己研制的"扫描隧道显微镜"首次观察到人们尚未认知的三链状脱氧核糖核酸,为生命信息研究又辟新途。在60年代,经过许多科学家的共同努力,破译了遗传物质中的全部密码,使人类对遗传物质的认识进入了新的阶段;1973至197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科恩博士在实验室运用重组DNA的方法,改变了生物的遗传信息,也改变了生物的遗传性状,开创了遗传工程学。1985年,英国莱斯特大学三名遗传学家亚历克·杰费里斯(Alec Jeffroys)、彼得·吉尔(Peter Gil1)、戴维·沃雷特发现每个人的DNA分子中,碱基的排列都是独特的。事实上,除了同卵双生子的DNA结构有相同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任何两个人存在相同的DNA。这一重大发现立刻引起法医学界的高度重视,各国纷纷投向这一领域的研究。英国首先在移民纠纷中应用DNA检验手段确认母子亲缘关系。

DNA是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DoXyribo Nucleic Acid)缩写。它是在生物细胞核中普遍存在的大分子聚合物。它具有"自我复制"及"互补合成RNA(核糖核酸)"二项功能,使生物体的遗传性状得以在新生体上体现,因而被称为"遗传基因"。DNA的化学组成包括磷酸(P)、脱氧核糖(S)和四种含氮碱基:腺嘌呤脱氧核苷酸(dAmp)、鸟嘌呤脱氧核苷酸(dGmp)、胞嘧啶脱氧核苷酸(dCmp)、胸腺嘧啶脱氧核苷酸(dTmp)。DNA的分子结构为两条平行但方向相反的多个核苷背酸聚合长链,围绕一个中心轴相对旋转成双螺旋状(见图一)

每条长链的外侧排列着磷(P)和脱氧核糖(S),内侧排列的四种碱基依照A=T、T=A、G=C、C=G的对应关系由氢键连接,使双链成一整体。在不同的DNA分子中,S与P的排列结构是相同的(一S一P一S一P一),但碱基的排列顺序不同。DNA分子中的碱基虽只四种,但由氢键连接的碱基对的数目少则几千,多则数万,组成极多的不同排列顺序。这就构成了DNA分子结构的多样性,从理论上解决了同一认定问题。
DNA分子的复杂结构具有三个重要特性:(1)人各不同;(2)终生不变;(3)同一人体各不同部位细胞中的DNA结构相同。法医物证检验正是利用了这些可贵特性,依据摄取的DNA结构图谱进行个体识别。这同利用指纹进行个体别的准确性相同,因而又被称为"DNA遗传指纹图谱"。

目前,各国专家一般采用化学方法分离DNA,再用特殊的DNA探针检验,可以获得代表每个人独特基因组的DNA图谱。其程序包括七个环节:
1、提取。先将DNA从检材细胞核中提取出来。不同检材的性质不同,提取和纯化DNA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如对精液与阴道分泌物混合的检材:先裂解、洗涤,清除女性物质后,获得纯精子,再裂解取出DNA.
2、酶解。由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裂解DNA分子长链。由于每个人DNA分子中碱基排列呈现多样性,所以酶切碱基后,就获得在数量和长度上体现个体差异的若干DNA片段。
3、电泳。琼脂糖凝胶是一层充满网孔的胶状物,在电泳时,其一端为正极,另一端为
负极。DNA片段带负电,当将它加在凝胶负极板后,就会向正极缓慢泳动,泳动速度和距
离取决于片段长度大小。经过一段时间,DNA片段按长短顺序排列开来。
4、转移。经电泳展开的DNA片段通过吸印或真空转移法,转移并固定到硝酸纤维素
膜或尼龙膜上。
5、探针标记与杂交。所谓探针标记,就是使用专门的特殊试剂,经过特定的反应,在不破坏DNA排列结构的前提下,使DNA片段能产生放射线(同位素探针),或显色发光(非同
位素探针),从而可以识别DNA片段。
标记好的探针需与附着有DNA片段的转移膜温育,才能结合,这个过程叫"杂交"。杂交后清洗未结合的多余探针。
6、显影。将杂交好的膜与X光感光片重合放在暗盒内感光,再经显影、定影,即得到
DNA图谱。
7、检验。将检材DNA图谱与嫌疑样本DNA图谱进行谱带比较。一般若有15条以上谱带相同,又不存在差异(不吻合谱带),则可做认定结论。但现场检材会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DNA图谱不完整,所以用15条以上谱带完全吻合为标准是不现实的。据观察统计:每个个体平均具有的谱带数16·8条,两个不相关的个体间具有一条相同谱带的概率为0·21,具有二条相同谱带的概率为(0·21)2,如果现场检材DNA图谱有5条以上谱带与样本吻合,则个人认定的准确率达到99.96%以上。这时,如果没有发现其他差异点,可以作认定结论。如果检材的谱带在5条以下,即使全能与样本吻合,亦只能做可能性(或然)认定。如果检材与样本的谱带不同,则做否定结论

DNA检验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的意义包括:
(1)在强奸及轮奸案件中,依据精细胞DNA认定犯罪人。在轮奸案件中,几个人的精液混合后的分离技术,目前并没解决,因而血型鉴定的难度很大。但DNA检验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将所有嫌疑人的精液或血液样本采来与现场检材比对,如果嫌疑人中的确有犯罪分子,则必然会认定其一,同时又不能籍以否定其他人。
(2)在碎尸案件中收集到的尸块组织,以DNA检验来判定是否为同一人。
(3)按遗传规律,亲子的DNA分别继承其双亲。如果孩子DNA图谱有一半与母亲相同,另一半与嫌疑父亲相同,则认定其为生父。因此,DNA检验对于拐卖儿童、强奸致孕等案件中的生父认定,具有极重要意义,这也是目前国际上认可、且不能为其他方法替代的手段。
(4)在杀人案件中,从现场血液或血痕DNA图谱认定犯罪人,或确认为受害人所留。
(5)在无名尸案件中认定身源。对面目全非,其他方法无法辩认的尸块,可以通过DNA检验与失踪人(受害嫌疑人)的父母的DNA图谱对照,确认身源。
(6)其他。如若干起强奸案通过精斑DNA检验进行并案;在移民争端中进行血缘关系的审查;在汽车肇事案中对车辆上附着的人体组织进行检验等。
此外,加拿大专家应用Y一染色体特异性DNA探针可以将不同性别的人血加以区分;又用重复序列DNA探针将人血和动物血进行区分。各国专家认为,DNA技术开创了法医物证检验的崭新天地,是法医生物学发展的方向。

由于DNA分子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会发生降解作用,减少其谱带数量,所以对检材和样本的提取有较严格的要求,一般以人脑组织、深层肌肉组织和液体血为佳。
①在强奸案件中,提取现场精斑、混合斑为检材。如果是轮奸案,应尽量多收集现场各
不同部位的精斑并分别记录和保存,减少不同人精液混合的概率。
②在奸杀案件中,提取精斑和阴道擦拭棉球为检材,取受害人脑组织或深层肌肉为样本,以备与嫌疑人和受害人分别作鉴别区分。
③在碎尸案中,如需认定不同尸块是否为同一人时,按DNA降解的难易顺序(脑、深层肌、心、肺、脾、肝)提取检材。
④杀人案中,提取现场及嫌疑人衣物上的血液、血斑为检材,提取受害人液体血、脑组织为样本。
⑤现场带毛囊的毛发、沾有唾液的烟头等亦可作为检材。
⑥对受审查嫌疑人,应提取其液体血为样本。
DNA检验技术对于提取检材和样本的数量及保存亦有严格要求:液体血取3m1以上,加抗凝剂(枸橼酸钠),密封在冰壶中保存送检。
各种组织提取5克以上,密封,在一2O0C保存。
各种斑迹提取后,阴干,一2O0C保存。
带毛囊的毛发及烟头检材,亦应阴干,在一2O0C保存。
各种检材、样本提取后及时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