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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12:37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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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1、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章)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当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及说明书;因工程需要,进行较大变更或者削减环境保护项目内容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删除。

  将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和监测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

  2、海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矿山设计及矿山生产必须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不得随意变动;需变更原矿床工业指标的,必须提出科学的论证资料,由原批准机构审批。矿山企业按批准变更的矿床工业指标重新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更改原储量数据和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依据”删除。

  3、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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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检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检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第三季度,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江苏、山东、浙江、福建、湖南、广东、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的34个企业的YSP-15型和YSP-50型两种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进行了国家质量抽查。抽查结果,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合格率仅为
52%,比1993年抽查合格率下降了39.3个百分点。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有钢瓶容积小、容积膨胀率低、主要焊缝探伤不合格、力学性能试验不合格等。在这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19个企业中,有15个是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检验单
位应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这些检验单位是:
1.山东聊城地区锅检所
2.江苏宝应县锅检所
3.福建省锅检所
4.江苏扬州市锅检所
5.湖南衡阳市锅检所
6.河南新乡市锅检所
7.哈尔滨市锅检所
8.浙江湖州市锅检所
9.河北衡水市锅检所
10.广东江门市锅检所
11.长春市锅检所
12.鞍山市锅检所
13.福建省莆田市锅检所
上述单位除福建省莆田市锅检所因未取得气瓶产品监检资格,必须立即停止气瓶监检工作外,都应认真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压力容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顿,加强法规、标准学习,合理调配监检人员,提高到
位率,对失职、误检、违章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自查情况除福建省锅检所报我局外,其它检验单位报送其资格认可审批机构(省级劳动部门)。各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这些检验单位列入今年年度抽查考核的目标计划,并将考核情况报我局。
液化石油气瓶是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承压设备,其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恶性液化石油气瓶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要本着对企业和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以此为戒,举一反三,严格按有关监检规则进行检验,对监检中发现的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发送联络单或监检意见书,完善监检工作见证,进一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1996年3月12日

沈阳市联合建设63千伏输变电工程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联合建设63千伏输变电工程暂行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搞好电网建设,尽快解决沈阳地区输变电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建设63千伏输变电工程,系指由增容用户联合投资、供电部门组织进行的6万3千伏线路和6万3千伏变电所及其配套工程的联合建设。
第三条 凡在沈阳行政区域内申请电力增容、新装、临时用电或迁移容量在1千瓦(千伏安、含本数)以上的用户,均需参加63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并交纳63千伏输变电工程联建费。增容量超过30千瓦(千伏安)的用户在向电业局办理用电申请审批时,需同时将申请报告抄报市计经委? ? 第四条 63千伏输变电工程联建费由沈阳电业局负责收取。各电压等级每路电源每千瓦(千伏安)联建费收取的标准为450元,但国家规定的各级电压贴费和东北电管局制定的电缆地区贴费除外。
第五条 沈阳电业局将收取的63千伏输变电工程联建费直接存入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上,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63千伏电网及配套工程的建设。
第六条 建设银行根据市计经委批准的63千伏输变电工程计划及其工程进度拨款。未列入计划内工程的,不得动用该项资金。
第七条 沈阳电业局每半年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半年输变电工程联建费收支情况列表报市计经委,同时抄送市建设银行。
第八条 沈阳电业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用户申请电力增容的审批情况和63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形象进度报市计经委。
第九条 凡在同一地区,几个较大用户要求增加电力容量,达到规划变电所容量50%以上的,均由沈阳电业局牵头成立联建办公室,组织用户投资、包干建设输变电工程。并组织用户签订联建63千伏输变电工程协议书。
第十条 各类新开发区及新建5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由主持开发部门提前垫付资金,建成后,其垫付资金由沈阳电业局从该开发地区收取的输变电工程联建费中逐步偿还。
第十一条 凡基费、技改、商业网点和住宅等新建工程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批准的设计标准交纳输变电工程联建费,方可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未交纳输变工程联建费的,不予供电。
第十二条 参加63千伏输变电工程联建的用户撤销正式用电申请,其交纳输变电工程联建费不予退还,但自提出撤销正式用电申请时起,三年内,可保留原申请地点的用电权。撤销临时用电申请时,联建费的退还办法比照国家新贴费标准104条执行。
第十三条 63千伏输变电工程竣工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参加63千伏输变电工程联合建设的用户,因电力增容、新装或迁移容量,需要交纳的贴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沈阳市联合建设63千伏输变电工程暂行办法》(沈政发〔1992〕33号)即行废止。在施行中,国家有新规定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19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