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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40:43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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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长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产品的标准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属及市区内市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生产、加工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一)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需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三)需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选择或者补充的。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由企业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及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一般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农药、粮食、环境保护、消防和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除按照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报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由申请备案的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
  (二)由申请备案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行业管理部门在《企业产品标准申请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备案审核;
  (四)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与有关标准的协调情况;
  (四)标准的编写执行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情况;
  (五)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


  第十二条 审核时,申请备案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
  (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与会人员名单;
  (四)检测报告及有关验证材料;
  (五)企业产品标准的查询报告;
  (六)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审核专用章,做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依据。
  审核所需费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
  (四)审查会议纪要及与会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准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监督部门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专用章及讫封印章,注明备案编号。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编号的构成:

<font size=+1>  Q  B  /  22XX  XXX-XXXX  ┬  ┬     ──┬─  ─┬─ ──┬──  │  │       │    │    └─年代号  │  │       │    └──────顺序号  │  │       └────备案机关所在区域代码  │  └───────备案(取“备”字汉语拼音字头)  └─────── 企业标准(取“企”字汉语拼音字头)</font>
第四章 执行产品标准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实行《执行产品标准证书》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当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执行产品标准证书》。技术监督部门对申办证书的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合法性及标准水平和对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进行检查审定后,颁发《执行产品标准证书》,证书上登记的产品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及质量仲裁的依据。
  执行产品标准变更时,应当向颁发证书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产品调整时,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停产后十五日内向颁发证书部门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 《执行产品标准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取得《执行产品标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执行产品标准证书》上登记的标准,但有使用价值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产品质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开发、研制和引进的新产品,在正式投产时未取得《执行产品标准证书》的,其产品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及质量仲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执行产品标准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九月至十一月,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颁发的证书进行年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销前报检制度的产品,在报检前,其执行产品标准应当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标准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确认,经确认的标准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产品标准生产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标准备案的;
  (二)未取得《执行产品标准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证书申请年审的;
  (三)企业产品未按照规定附有标识或者与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改进、引进的新产品,正式投产时未取得《执行产品标准证书》的;
  (五)实行销前报检的产品,未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标准进行确认的。


  第二十五条 产品标准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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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企业岗位劳动评价试行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企业岗位劳动评价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11日,机电部

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生产(工作)岗位(职位)对职工劳动的要求和影响的基本劳动要素,按照定量或定性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 进行客观的多方位的测定、评定、科学、 合理地确定岗位间的规范劳动差别及其在劳动协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劳动、工资、 培训和保险等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正确认识劳动客观价值的一种方法。
岗位劳动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是按照各岗位(职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和影响,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 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确定相应的评价系统,从而达到岗位分级(类)的目的。 岗位劳动评价系统由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等子系统组成。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由影响、 决定岗位劳动状况和劳动差别的基本劳动要素和构成各要素的若干子因素组成。 机械工业企业岗位劳动评价分为工人岗位劳动评价和干部岗位劳动评价。 工人岗位劳动评价指标体系由四项要素、十四个子因素构成。干部岗位劳动评价指标体系由四项要素, 九个子因素构成。(详见附表一、二)
1.要素
要素是综合反映岗位性质、作用和特点的主要因素。 岗位劳动评价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要素。 每项要素反映岗位劳动的一个方面。
(1)劳动技能。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岗位要求劳动者应具有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和具备完成本职工作及解决处理工作(问题)的能力。
(2)劳动责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岗位要求劳动者应承担技术和经济等责任的大小。
(3)劳动强度。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者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消耗的程度。
(4)劳动条件。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状况及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
2.子因素
子因素是反映岗位某一要素内容的基本因素, 诸子因素构成单要素的主体。机械工业企业工人岗位劳动评价的子因素一般为十四个。 即:技术知识、操作技能、生产责任、设备责任、安全责任、用力程度、 纯劳动时间、劳动姿势、精神疲劳、粉尘、温度、噪声、毒害物、工作地。
干部岗位劳动评价的子因素一般为九个。即:文化、专业技术知识、 工作能力、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工作负荷、精神疲劳、 工作地、工作环境。
机械工业的企业类型、工艺装备、工艺流程、产品种类、 生产方式和劳动组织等比较复杂,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对评价的子因素进行调整和补充,找出规律性强, 影响作用较大的因素做为评价的子因素,要注意其全面性、代表性、可评性和实用性。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指要素、子因素的权数、子因素的分级标准和要素、 子因素的评分标准等。
1.要素、子因素的权数
要素、 子因素的权数是指各要素在四项要素中及各子因素在各要素中所占的权重系数。 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应按各要素和子因素对岗位劳动性质、作用的影响程度确定。它是客观存在,并受到企业生产特性制约的。
权数是计算各要素和各子因素分值的依据。
由于机械工业企业的行业分类多、生产特性差异较大,因此, 对权数暂不做统一规定,由企业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自行确定。
2.子因素分级标准
子因素分级标准是指根据子因素的特性而制定的分级评价标准。 子因素分级标准应参照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结合子因素的特点制定定量和定性标准。分级标准应尽量制定和采用定量分级标准。 根据机械行业的情况,拟定了子因素分级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2)。 企业可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调整、补充, 确定子因素分级标准。
3.要素、子因素的计分标准
计分标准是根据各要素、 子因素的权数和级别确定各要素和子因素的分值。通过计分法将要素、子因素不同的评价标准, 转化为定量的可比分值,计分标准包括总计分值,可采用百分制或数百分制,要素、 子因素的分值,岗位类别的对应计分范围等。
为了做好行业、地区和企业之间相同岗位劳动评价的平衡工作, 拟在调查研究、总结试点企业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 列出机械工业工人岗位劳动评价的标杆岗位。

三、评价方法
岗位劳动评价方法是确定评价要素、子因素权数,子因素级别,要素、子因素分值及岗位类别的方法。一般可采用测量法、评估法、比较( 1、2比较)法、工作研究、计分法(综合评价)和现场技术测定、 数理统计、计算机处理等方法、技术。
测量法是利用科学仪器、 仪表等手段对岗位劳动评价的子因素进行测量或计量,将测量数据结果直接与评价标准相对应进行评价。 该方法可用于确定定量评价的子因素的分级(分档)。
评估法是通过调查分析, 采取“专家评估”和“群众评议”的办法,将各要素和子因素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通过分析比较进行评价。 该方法可用于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 亦可用于确定定性评价的子因素的级别(档次)。
比较(1、2比较)法是利用价值分析中确定功能系数的方法, 按照各要素和子因素对岗位的影响程度及其重要性进行比较和打分, 通过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评价。该方法一般用于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
工作研究是运用方法研究与时间研究的技术,采用程序分析、 流程分析、操作动作分析、 工作地布置等手段对劳动强度中的某些子因素进行测定、评定、以确定其等级。
计分法(综合评价)是将要素、子因素不同标准的评价结果, 按照定量可比分值进行评价,确定岗位叫分值和类别的方法。 根据对各子因素评价结果,按照计分标准,计算出各子因素分值。各子因素的分值之和, 为要素的分值。各要素分值之和为各岗位的总分值。 按照岗位的计分范围确定相应技能等级和岗位类别。
1.权数的确定方法
在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时,可采用比较用(1、2 比较)和评估分析等方法。
(1)比较法(1、2比较)是运用矩阵表,对要素或子因素按其对岗位的影响程度进行一对一的比较打分,影响程度大的一方记“2”分,小的一方记“1”分,经过数理统计分析后,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
例:子因素(劳动强度)权数计算(见下表) 劳动强度子因素权数计算
━━━━━┯━━━━┯━━━━━┯━━━━┯━━━━┯━━━━┯━━━━━
项目 │用力程度│纯劳动时间│劳动姿势│精神疲劳│合计分值│权重系数
━━━━━┿━━━━┿━━━━━┿━━━━┿━━━━┿━━━━┿━━━━━
用力程度 │ - │ 2 │ 2 │ 2 │ 6 │0.33
━━━━━┿━━━━┿━━━━━┿━━━━┿━━━━┿━━━━┿━━━━━
纯劳动时间│ 1 │ - │ 2 │ 2 │ 5 │0.28
━━━━━┿━━━━┿━━━━━┿━━━━┿━━━━┿━━━━┿━━━━━
劳动姿势 │ 1 │ 1 │ - │ 2 │ 4 │0.22
━━━━━┿━━━━┿━━━━━┿━━━━┿━━━━┿━━━━┿━━━━━
精神疲劳 │ 1 │ 1 │ 1 │ - │ 3 │0.17
━━━━━┿━━━━┿━━━━━┿━━━━┿━━━━┿━━━━┿━━━━━
合 计 │ - │ - │ - │ - │ 18 │1
━━━━━┷━━━━┷━━━━━┷━━━━┷━━━━┷━━━━┷━━━━━
(2)评估法,是通过调查研究对要素或子因素进行分析评估,用排列对比分析的方法排出要素或子因素的顺序, 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出各要素或子因素的权数。
2.子因素等级的分值确定方法
(1)测量分级法
当子因素分级标准属于量化标准时,应采用测量分级方法。 通过使用仪器、仪表按照岗位子因素的内容,对岗位进行测量或测定, 将得到的测量数值直接与分级标准相对应,从而确定其等级, 并根据计分标准确定其分值。
(2)评估分级法
对子因素分级标准属于定性标准, 不宜采用测量分级的方法进行评价时,可由专家评估,进行分析、比较、排队,按评价标准确定其等级。 井根据计分标准确定其分值。
3.要素分值的确定方法
(1)要素分值=∑构成该要素的各子因素分值
(2)要素分值=∑(各子因素评价分值×该子因素的权重系数)×该要素的权重系数
4.综合评价分值的确定方法
综合评价分值是岗位的总分值。在综合评价中、对劳动技能、 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要素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以确定各岗位的综合评价分值。
综合评价分值=∑要素评价分值
在评价工作中,因测评标准、方法的缺陷和误差等原因, 造成个别岗位劳动评价结果与实际状况相距甚大的, 可运用统计学中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四、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程序
科学、合理的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程序,是做好评价工作的保证。 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的程序一般应为:
1.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
岗位劳动评价的对象是企业的生产(工作)岗位。进行岗位劳动评价,要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确定岗位的设置, 并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规范。岗位的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因岗定责,对岗不对人的原则。
2.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全面、精简、可比、重点突出的原则, 参照本办法评价要素及子因素,结合企业生产、管理特点及管理手段现状, 对构成要素的子因素进行适当的选择、调整,以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3.确定评价标准
企业可根据制定国家标准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参照国家、 行业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对岗位的要求, 制定本企业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包括要素、子因素的权数, 子因素的分级标准和计分标准要尽量制定定量标准。
4.选择确定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可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测试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运用多种技术与方法。对能够使用科学仪器手段的,可采用仪器测量, 暂不具备使用仪器的,可采用评估等方法,注意做好综合评价工作。
5.设计、制定岗位劳动评价表
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和需要,设计、制定评价使用的表格。 如:岗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作业时间观测记录表、岗位要素、 子因素调查测定表、岗位要素、子因素评价表、权数计算表、综合评价计分表等。
6.进行岗位劳动评价
岗位劳动评价分为单项子因素评价、单项要素评价和综合评价。
(1)对各子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其等级及相应的分值。
(2)对各要素进行评价确定其评价分值。
(3)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岗位总分值。
(4)根据计分标准,按照评价分值,确定该岗位的技能级别和岗位类别。
附表一
┍━━━━┑ ┍━━━━┑
┍━━┥劳动技能┝━┯┥技术知识│
│ ┕━━━━┙ │┕━━━━┙
│ │┍━━━━┑
│ ┕┥操作技能│
┍━━━━┑ │ ┕━━━━┙
│ │ │ ┍━━━━┑
│工人岗位│ │ ┍━━━━┑ ┍┥生产责任│
│劳动评价┝━┿━━┥劳动责任┝━┥┕━━━━┙
│指标体系│ │ ┕━━━━┙ │┍━━━━┑
│ │ │ ┝┥设备责任│
│ │ │ │┕━━━━┙
┕━━━━┙ │ │┍━━━━┑
│ ┕┥安全责任│
│ ┕━━━━┙

│ ┍━━━━┑ ┍━━━━━━┑
┝━━┥劳动强度┝━┥用力程度 │
│ ┕━━━━┙ │纯劳动时间 │
│ │劳动姿态 │
│ │精神疲劳 │
│ ┕━━━━━━┙
│ ┍━━━━━━┑
│ ┍━━━━┑ │粉尘、温度 │
┕━━┥劳动条件┝━┥噪声、毒害物│
┕━━━━┙ │工作地 │
┕━━━━━━┙
附表二
┍━━━━━━━━━━━┑
┍━━━━┑ ┍┥文化、专业技术知识 │
┍━┥劳动技能┝━━┥┝━━━━━━━━━━━┥
│ ┕━━━━┙ ┕┥工作能力 │
│ ┕━━━━━━━━━━━┙
│ ┍━━━━━━━━━━━┑
│ ┍━━━━┑ ┍┥经济技术责任 │
┝━┥劳动责任┝━━┥┕━━━━━━━━━━━┙
│ ┕━━━━┙ │┍━━━━━━━━━━━┑
┍━━━━┑ │ ┝┥管理责任 │
│ │ │ │┕━━━━━━━━━━━┙
│干部岗位│ │ │┍━━━━━━━━━━━┑
│劳动评价┝━┥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 │
│指标体系│ │ ┕━━━━━━━━━━━┙
│ │ │ ┍━━━━━━━━━━━┑
┕━━━━┙ │ ┍━━━━┑ ┍┥工作负荷量 │
┝━┥劳动强度┝━━┥┕━━━━━━━━━━━┙
│ ┕━━━━┙ │┍━━━━━━━━━━━┑
│ ┕┥精神疲劳 │
│ ┕━━━━━━━━━━━┙
│ ┍━━━━━━━━━━━┑
│ ┍━━━━┑ ┍┥工作地 │
┕━┥劳动条件┝━━┥┕━━━━━━━━━━━┙
┕━━━━┙ │┍━━━━━━━━━━━┑
┕┥工作环境 │
┕━━━━━━━━━━━┙
附件1 工人岗位劳动评价子因素分级标准(供参考)

附件1-1技术知识分级标准
技术知识系指岗位对操作者应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理论:
一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初级工应知部分
二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级工应知部分
三级:部颁工人枝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知部分
四级:按机委人(1987)183号文中技师任职条件中理论知识内容
五级:按机电人(1991)444号文附件一中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中理论知识内容
注:对部颁标准中尚未制定颁发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可按“部标”的制定原则,由企业自行制定分级标准。
附件1-2 操作技能分级标准
操作技能要求系指岗位作业需要劳动者达到的技能水平和经验:
一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初级工应会部分
二、三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级工应会部分
四、五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会部分
六级:按机委人(1987)183号文中工人技师任职条件中实际技能传授技艺的要求。
七级:按机电人(1991)444号文件附件一中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中实际技能、传授技艺的要求。
注:在部颁标准中对尚未制定颁发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可按“部标”的制定原则,由企业自行制定分极标准。
附件1-3 生产责任分级标准
生产责任系指岗位劳动者完成任务时对最终产品(工作)质量, 数量应负的责任程度:
一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生产数量有一定关系的辅助、服务岗位
二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生产数量有直接关系的辅助生产(工作)岗位
三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 生产数量密切相关的辅助生产(工作)岗位
四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生产、 数量密切相关的一般工序生产(工作)岗位
五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 生产数量密切相关的关键工序生产(工作)岗位
附件1-4 设备责任分级标准
设备责任系指岗位劳动者使用、维修保养设备、 工艺装备在发生失误时因设备、工艺装备复杂程度不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
一级:使用一般生产设备,发生事故时经济损失较小。
二级:使用精、大、稀设备,发生事故时经济损失较大。
三级:使用部(局)管设备,发生事故时经济损失很大。
附件1-5 安全责任分级标准
安全责任系指该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作事故时, 造成自身和危及他人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程度:
一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不易发生工伤。
二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 易发生轻伤或不易发生燃爆等安全事故
三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 易发生重伤或轻易发生燃爆等安全事故
四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 易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或容易发生燃爆等重大安全事故。
附件1-6 用力程度分级标准
用力程度系指岗位要求劳动者完成定额任务时所使用的力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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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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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定额内经│0.5 │~1│~ │~2│~3│~5
手重量(吨)│以下│ │1.5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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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某些岗位不宜用经手重量反映体力消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分
级标准。
②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附件1-7 纯劳动时间分级标准
纯劳动时间系指岗位要求劳动者完成班劳动定额时所需自身劳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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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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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劳动时间│2级│~3│~4│~5│~6│~6
(小时) │以下│ │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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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劳动姿势分级标准
劳动姿势系指岗位劳动者完成企业时必须做出的姿势:
一级:以站坐结合,可时常随意移动的作业
二级:以固定坐姿为主的作业
三级:以站立为主的作业
四级:以蹲位、大弯腰为主的作业
五级:以仰面为主的作业
附件1-9 精神疲劳分级标准
精神疲劳系指岗位劳动者作业时因注意力集中、 单调等原因造成的精神疲劳程度:
一级:间断重复操作,需适当注意力,间断注视目的物
二级:较长时间单调作业,比较高度集中, 连续或近似连续注视目的物
三级:长时间单调作业,高度集中,连续注视目的物的细小移动
附件1-10 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粉尘危害程度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粉尘对劳动者的危害影响程度:
一级:国家标准GB5817一85中0级
二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Ⅰ级
三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Ⅱ级
四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Ⅲ级
五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Ⅳ级
附件1-11 温度环境影响分级标准
温度环境影响程度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温度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一级:以常温条件为主的作业
二级:以恒温条件为主的作业
三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Ⅰ级
四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Ⅱ级
五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Ⅲ级
六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Ⅳ级
附件1-12 噪声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噪声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噪声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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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 \ 等 级│ │ │ │ │
\ 强度db(A)\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接触时间(小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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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以上 │< 85 │> 85 │> 90 │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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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以上 │> 85 │> 90 │> 96 │ > 99 │
━━━━━━━━━━┿━━━━┿━━━━┿━━━━┿━━━━━┿━━━━━━
2以下 │> 90 │> 96 │> 99 │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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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3 毒害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毒害物危害程度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毒害物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一级:国家标准GB12331一90中0级(安全)
二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一级(轻度危害)
三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二级(中度危害)
四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三级(高度危害)
五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四级(极度危害)
附件11-14 工作地分级标准
工作地系指岗位所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一级:地面室内为主的作业
二级:地面室内外为主的作业
三级:高空(2米以上)为主的作业
附件2 干部岗位劳动评价子因素分级标准(供参考)
附件2-1 文化专业知识分级标准
文化专业知识系指岗位对干部应具备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理论的要求:
一级: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级: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中专水平、 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
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级: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水平, 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
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代
科学的生产管理技术,方法和发展趋势。
四级: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当水平, 精通并能创造性运用本
专业技术(理论)适应, 掌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代科学的生
产管理技术、方法和发展趋势。
附件2-2 工作能力分级标准
工作能力系指岗位对干部在生产(经济)技术管理、研究、设计、 政策水平、分析判断、组织协调、语言文字等诸方面能力的要求:
一级:了解本专业工作内容,照章办事、 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工作的
能力。
二级:了解和初步掌握本专业工作内容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规定,
具有简单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完成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三级:较熟悉本专业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有一定分析判断能力, 能
够独立解决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问题, 受过培训能独立承担本
专业中一般项目的设计、技术管理工作、 完成一般性工作总结
报告。
四级:熟悉本专业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独立
判断及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受过一定的培训, 有
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开拓能力,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研究, 设计
项目,能撰写一定水平的总结,报告。
五级:有较高的政策(技术)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 自由独立判断和
解决处理本专业文字工作的能力,受过系统的培训, 有较丰富
的工作经验, 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能够独立主持或组织本专业
内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设计项目,能撰写较高水平的总结、报告。
六级:精通本专业、具有解决重大、 疑难问题和全面主持工作的组织
能力,受过全面系统的培训,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具有很强的
开拓能力或独立承担国家重点研究课题和特大工程技术项目设
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独创能力。
附件2-3 技术经济责任
技术经济责任系指所在岗位、干部工作质量的好坏、在技术、 管理等方面出现误差、导致经济损失程度:
一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小。
二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一般。
三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
四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很大。
附件2-4 管理责任分级标准
管理责任系指干部所处岗位的管理层次和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相联系的紧密程度:
一级:一般工作岗位,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有间接联系。
二级:职能科室、一般行政技术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一般。
三级:处室、分厂、车间中层领导、中级技术专业管理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较密切。
四级:处室、分厂级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高级技术管理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密切。
五级:大型企业厂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高级技术管理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很密切。
附件2-5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分级标准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指岗位要求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 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所应担负的责任大小:
一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有一般责任。
二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有较大责任。
四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主要责任。
五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
附件2-6 工作负荷分级标准
工作负荷系指岗位对干部日常确定性工作和非确定性工作时间与制度工作时间的比率:
一级:工作负荷率 50%以下
二级:工作负荷率 51%~60%
三级:工作负荷率 61%~70%
四级:工作负荷率 71%~80%
五级:工作负荷率 >80%
附件2-7 精神疲劳分级标准
精神疲劳系指干部完成本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精神疲劳的程度:
一级:照章办事,日常工作无严格的时间制约。
二级:间断性工作,但有时间要求,有较小的心理压力。
三级:间断性工作,有一定的周期性要求并有心理负担。
四级:工作比较单调,频率高、易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
五级:具有创造性劳动,工作频率高,有周期性的时间要求, 易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
附件2-8 工作地分级标准
工作地系指岗位干部工作地点的差别:
一级:以办公室工作为主的工作岗位。
二级:办公室设在生产现场的工作岗位。
三级:以生产现场为主的工作岗位。
附件2-9 工作环境分级标准
工作环境系指管理岗位所处环境中毒害等因素影响和地处室内状况的差别:
一级:基本无毒害物质(含粉尘、噪声、高温等)影响。
二级:间断性的一般接触对人体有害的毒害物质(含粉尘、噪声、 高温等)或10%以上时间在室外、高空等较差环境中工作。
三级:经常接触对人体有较大损害的毒害物质(含粉尘、噪声、 高温等)或30%以上时间在室外、高空、地上等恶劣环境中工作。




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pdf
  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pdf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pdf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



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和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



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其中医学专家不少于三人。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过半数的成员不得在反兴奋剂中心担任任何正式职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制定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第五条 运动员申请赛外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赛内使用,应当在该赛事开



始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请。



除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必须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等意外情况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不受理任何事后追补方式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运动员,应当在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之日起七日内,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追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1)。



(二)有关病历 (包括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质或方法对治疗影响的文字说明。



(四)申请人同意将其申请豁免的所有信息提交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及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专家的书面意见。



(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相关资料应当用扫描件形式一同上报。无论采用何种提



交方式,都必须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原件。



第八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规定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应当由其他有关组织或机构负责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组织或机构申请。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审批治疗用药豁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实没有其它合理的、可以替代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措施。



(二)运动员在治疗急性或慢性伤病过程中,如果停止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损害。



(三)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只是为了使身体恢复至正常状态,而不会产生任何增强运动能力的作用。除病理原因外,不允许使用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提高内源性激



素水平。



(四)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非治疗目的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



第十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在审查该申请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审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时,可以征求其认为合适的医学或其它学科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和反兴奋剂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批过程中知悉的运动员医疗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所要求的与申请有关的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运动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作出批准使用的决定,并发给申请人《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2,以下简称《批准书》)。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并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获批准的运动员可以依照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运动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书》的要求用药。如果服药次数、剂量、给药途径和持续时间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按照 《批准书》要求用药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撤消对该运动员的用药批准。



运动员需要延长已经取得的治疗用药豁免的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批准书》,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名称以及 《批准书》编号。



第十八条 运动员吸入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吸入使用上述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除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外,运动员还应当提交以下医学资料:



(一)完整病史。



(二)针对呼吸系统的完整临床检查报告。



(三)一秒用力呼气量测量报告。

(四)如果存在气道阻塞,在吸入短效β 激动剂后重复进行呼吸量测定以证实支气管痉挛的可逆性。



(五)如果不存在可逆性气道阻塞,需通过支气管激发试验以确定气道高反应性的存在。



(六)医生的准确姓名、专业、地址(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



未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运动员,如果因为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需要吸入使用上述物质,应当在开始使用之日起七日内,以事后追补方式提交使用以上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并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追补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后,如果发生上述物质的阳性检测结果,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定,不按阳性处理。



第十九条 运动员赛内通过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途径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包括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及吸入途径,应当在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使用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条 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列入各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上款规定的运动员应当在获得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批准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批准书》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反兴奋剂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19/00123f3eabca0c6ee89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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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



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治疗用药豁免工作,是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同时允许运动员出于治疗伤病的目的,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使用某些禁用物质或方法,有利于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体现了体育运动以人为本的宗旨。



实施治疗用药豁免,是国内外体育运动中保证运动员安全用药的通行做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对治疗用药豁免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并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于2005 年开始着手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于2007 年3 月制定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体科字〔2007〕49 号),成立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将治疗用药豁免审批职能移交给反兴奋剂中心。自2009 年1 月起,反兴奋剂中心开始负责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承担审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职责。在准确把握2009 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新变化,系统总结治疗用药豁免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形成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反兴奋剂字〔2009〕112 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于2009 年7 月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反兴奋剂中心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指导原则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办法把握了三条指导原则:一是,以服务运动员为宗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提供便利,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确立明确、具体、严格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和审批制度,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维护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坚持本办法确立的制度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保持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规范性和适应性。



根据上述指导原则,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并对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体育运动中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协调、统一,结合我国体育竞赛的实际情况,办法区分了三个层面的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制度:一是,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和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第三条);二是,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列入各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或国际赛事组委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三是,为了保障省级体育竞赛参赛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省级体育竞赛组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反兴奋剂中心批准后,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参赛运动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关竞赛组委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三、关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为了维护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和组成人员,明确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受理、审核和批准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主要职责(第四条)。为了加强治疗用药豁免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制定、发布治疗用药豁免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第四条第四款)。



四、关于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制度



办法以严格的事先申请和审批为原则。对于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时限,办法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申请赛外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请;二是,申请赛内使用的,应当在该赛事开始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请(第五条第一款)。这里,二十一日的最短时限要求与《国际标准》是完全一致的。



一般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运动员,在获得批准前不得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但是,考虑到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能没有足够时间提交申请,为了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办法规定:在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必须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以通过事后追补方式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第五条第二、三款)。



办法规定了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和提交资料的方式(第七条)。为了方便运动员提交申请,办法规定:运动员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为了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办法规定: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相关资料应当用扫描件形式一同上报。无论采用何种提交方式,都必须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原件。



此外,办法规定了应当重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情形:一是,服药次数、剂量、给药途径和持续时间发生变化的;二是,需要延长已经取得的治疗用药豁免的有效期的(第十六条)。重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用药。



五、关于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制度



为了减少无效申请,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受理制度,要求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二是,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三是,不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四是,需要补正申请资料的(第八条)。

根据《国际标准》的要求,办法规定了审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遵循的四条实质标准:一是,没有合理的替代治疗措施;二是,停止治疗会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明显损害;三是,治疗不会增强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四是,治疗与之前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无关,也就是说,运动员之前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的身体损害,需要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再行治疗的,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不能获得批准(第九条)。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条标准,才能获得批准。



为了使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尽可能早的得到治疗,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这里,二十一日只是办法规定的最长审批时限,为了保证运动员得到及时治疗,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力争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这一审批时限与《国际标准》规定的三十日的审批时限相比,缩短了九日。为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二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规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获批准的运动员可以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第十五条)。



此外,为了保障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公正性,办法规定 了回避制度 (第十条);为了增强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科学性,办法规定了征求意见制度 (第十一条);为了保护运动员的隐私,办法规定了运动员医疗信息保密制度(第十二条)。



六、关于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的特别规定



2009 版《国际标准》取消了吸入使用β 激动剂(福莫特罗、沙丁胺醇、沙美特罗和特布他林)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的简易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程序。根据这一变化,办法对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于吸入使用β激动剂,办法规定:运动员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吸入使用上述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除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外,运动员还应当提交临床检查报告等相关医学资料(第十八条第二款)。考虑到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能没有足够时间提交申请,办法规定:运动员如果因为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需要吸入使用上述物质,应当在开始使用之日起七日内,以事后追补方式提交使用以上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并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追补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后,如果发生上述物质的阳性检测结果,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定,不按阳性处理(第十八条第三款)。但是,如果运动员只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未在开始使用之日起七日内及时追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或者追补豁免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都将会导致阳性结果。



2009 年《禁用清单》规定,所有糖皮质类固醇禁止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据此,办法规定:运动员赛内通过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途径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第十九条第一款)。对于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办法规定:运动员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包括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及吸入途径,应当在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准确填写用药名称、使用时间和方式,否则将会导致阳性结果(第十九条第二款)。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19/00123f3eabca0c6ee8a1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