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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6:11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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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常政发〔2008〕203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在对市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基础上,经专家综合评估和社会公示,明确了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共33处,现予以公布。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保护和修缮工作。

  附件: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402df1df-26bb-403b-baa4-c4a404718959/63f42163-e418-4289-a1eb-c6d94b8be2c9.doc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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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1]第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部曾于1986年7月、1988年2月和1989年11月三次发出通知,对建国以来至1988年12月发布的2616件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最近我部在前三次清理的基础上,又对1988年12月以前发布的尚未宣布作废的财政规章和1989、1990年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进行了认真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43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25件。现将这两部分6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限额拨款办法(1973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二)税收类


2.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


3.关于委托外轮代理分公司代收代交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通知(1981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三)商贸金融财务类


5.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布)


6.关于从1987年起交纳所得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四)行政事业财务类


7.关于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1982年2月27日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社科院发布)


8.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工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复函(1983年2月20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出)


9.关于南方新闻纸提价后中央级文化企业报刊补贴办法的通知(1985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1985年文教商业企业开征批发营业税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意见(1986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北方新闻纸提价后对中央级文教企业报刊补贴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文教企业的商业性企业恢复征收批发营业税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1986年文教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6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4.关于南方新闻纸收木材涨价差价后对中央级文教企业报刊补贴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五)基本建设财务类


15.关于落实政策有关财务开支的复函(1979年3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6.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1980年3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7.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981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8.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1981年11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9.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1984年9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1984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1.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1984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自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1985年6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六)会计管理类


23.地质勘探会计制度(1972年11月15日财政部、地质局发布)


24.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253(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5.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1年8月29日财政部发布)


26.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1983年5月27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


27.物资企业会计制度(1983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84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9.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和缴纳奖金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4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


30.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1月3日财政部发布)


31.关于基本建设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费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5年1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5年1月5日财政部发布)


33.关于国营建设单位“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5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4.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1986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35.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布)


37.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7日财政部发布)


3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41.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出)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洗衣粉实行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14日财政部、轻工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2.关于1989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1989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印发《1990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1989年调整工资款项的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三)税收类


5.关于印发“什么叫偷税、抗税、漏税和欠税”问题解答稿的通知(1981年5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关于对小化肥、农用塑料薄膜、农药产品在1990年内继续免税的通知(1990年1月1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四)工业交通财务类


7.关于提足折旧的长输管道继续提取折旧的函(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五)商贸金融财务类


8.关于农村返销粮提价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的通知(1985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后有关财政问题的通知(1988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外贸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六)农业财务类


11.关于改进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免税资金核算和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务院侨办发出)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12.关于全国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原则的联合通知(1954年6月28日财政部、内务部发出)


(八)基本建设财务类


13.附发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和核算手续的通知(1980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4.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1981年5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5.关于中央级基建和储备贷款指标再分配的处理意见(1981年7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6.关于基建投资应继续执行“随支随贷”原则的函(1981年9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7.关于不得另行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1982年7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8.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办法中罚款问题的复函(1983年9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9.关于确定建筑安装企业主要经济考核指标的通知(1983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0.关于抓紧签订借款合同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1.关于1987年中央级基本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2.关于处理中央级部分“贷改拨”项目转销手续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3.关于基本建设单位编制1987年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九)会计管理类


24.关于国营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会计账目调整等问题的解答(1983年6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调整“拨改贷”范围有关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91-6-4

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要求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国家商检局


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要求的暂行规定

1984年5月8日,商业部、国家商检局

一、总 则
(一)为保证出口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提高我国肉联厂的卫生管理水平,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肉类出口国家对屠宰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当前肉类加工和卫生设施状况的实际,确定改造的重点是卫生设施、兽医检验和屠宰加工工艺等方面。
(三)本规定适用一九八三年国家确定进行技术改造的杭州、青岛、掖县、扬州、无锡五个肉联厂和一九八四年确定进行技术改造的八个肉联厂的基本要求。
(四)屠宰工艺是对烫毛生产线而提出的要求。
(五)自下达之日起试行,以前所发的讨论稿和试行稿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二、厂区总平面布局
(一)厂区的设计、饲养区、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饲养、屠宰、分割、复制品、冷藏等车间的位置须符合操作流程,不应迂回运输。健猪和病猪、原料和成品、生肉和熟肉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污水处理设施应在距生产区和生活区有一定距离的下风向。废弃化制间或动物性饲料间的设置,应距生产区和生活区100米以外的下风向处(新建厂对制药、化制、动物饲料等项目,不应在厂区内设置或应与生产区隔开)。
(二)厂区应分别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和活猪进厂的大门(人员进出也可与成品出厂门同一位置而隔开使用)。必须把成品出厂门与运送粪便、废弃物、内脏、血毛污及其他带菌污物分开走向,不得在同一个门进出。
在活猪进厂处,应设有与门同宽的,长3米、深度10~15厘米,能排放消毒液的消毒池,以便出入车辆消毒。
(三)厂区内主要通道,应是水泥或沥青路面。空地应进行绿化,通道应清洁整齐。
(四)各区的主要建筑设施:
(1)饲养区:包括卸猪台、车辆洗消场、检疫圈、病猪隔离圈、饲养圈、急宰间、饲料间等。
(2)生产区:包括待宰圈、屠宰车间、副产品清洗加工间、分割肉车间、复制品车间、炼油车间、血粉间、冷库、副产品发货冷却间、化验室等。
(3)生活区:(略)

三、厂区公共卫生
(一)要有充足的生产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生产区应设有热水供应系统。
排水要有完整的不渗水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下水道系统,并保持畅通,地面不能有积水。
(二)对厂区的生产、生活污水,粪便的无害处理设施和厕所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坑等有碍卫生的污物。厂内公用厕所,应具有水冲条件。在车间内的厕所,不仅具有水冲设备,并要求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消毒设备,厕所与车间要与走廊相连,但厕所门不能直接对着生产工作场所(厕所便器,100人以下,每20~25人设一个;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设一个)。
(三)饲养、屠宰、分割肉等主要生产车间,必须设有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的工人休息室、更衣室。饲养、分割肉车间应有淋浴室。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淋浴器一般每10个人设一个,50人以上,每增20人增设一个)。更衣柜应合乎卫生标准要求,一人一个,鞋、帽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衣柜大小宜于50×40×150厘米)。

四、饲养车间
(一)据我国商品猪的特点,应做到计划收购,均衡屠宰。进厂活猪应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要求加强宰前的检验,并按产地分圈观察或饲养,卸猪后,在宰前应有适当的饮水、休息时间。饲养圈应分圈设有自来水管道的饮水装置。
(二)从卸猪台到过磅之间应有一定距离,以便检验,病猪隔离圈应设在卸猪台和过磅之间。病猪隔离圈与健猪圈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卸猪台近处,应设有一定坡度的车辆清洗消毒场地和污水排放沟。
(三)圈舍的地面、墙裙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清洗消毒,下水道系统应畅通。圈舍附近应有粪便集中储存设施,并应及时清除。
(四)急宰间的建筑卫生设施,应考虑以不扩散疫病、易于清洗消毒为原则。病猪的运送应备有不渗水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车间进出口处应有消毒池,排出的污水应加入消毒药物处理。
(五)设有兽医卫生工作室和消毒药物储存间。

五、屠宰车间
(一)屠宰车间应分为非清洁区(即麻电、放血、烫毛、刮毛)和清洁区(即剖腹、胴体加工、整理、检验)在待宰圈应设有冲洗猪体的淋浴设备,猪体要冲洗干净才能麻电。放血后,还应设置立式洗猪机,再次洗刷。
(二)麻电的电压应控制在70~90伏之间,电流强度应为0.5~1.0安培,时间3~5秒钟。生产自动线的流速每分钟不超过8头,一猪一钩,不得超载。猪的放血时间(点红后到下烫池)5~6分钟,应有相应长度的放血槽,放血刀口不应过大(4~5厘米为宜)。放血处应装有冷、热水(82℃)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烫毛池水不应外溢,并设置相应的排水措施。打毛后不再下清水池。
(三)为适应兽医卫生检验的需要,打毛后应增加燎毛的工序,内脏及有关腺体摘取不迟于放血后30分钟。
(四)胃肠翻洗应有单独操作间,不得与胴体、心、肝、肺等混在同一车间内。输送装置应采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的材料制成。
(五)副产品发货冷却间应有冲洗消毒设备。要按品种分别存放,胃肠和心、肝、肺严格分开。
(六)屠宰间的轨道高度,各地区应根据猪体大小,以胴体或脏器末端离开地面不少于30厘米为原则。在头部检验处的轨道应升至适宜兽医检验操作的高度。
(七)车间内应有通风、驱雾装置。加工中的碎肉、下脚料、内脏等须有专用不锈钢小车或无毒塑料容器装载,不得落地。废弃物应放入有专用带盖容器内(注明废弃标记)。出口片肉胴体进入冻结前,应在带有冷风装置的晾肉间散热后,方可一次集中进入冻结间冷冻。
(八)车间的地面应用不渗水、防滑的材料建筑,并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有积水。集中用水处的胴体轨道下方应设置排水沟。地面不得有破损裂缝和凹坑。排水沟盖板的栅格空隙要适当,避免堵塞下水道。放血槽和与轨道平行高的墙壁,必须用瓷砖或水磨石面。其余墙面及通道等处应喷涂白色无毒涂料,墙壁与地面连接处、墙角、窗台拐弯处应是半圆形的(窗的高度应设在防地面2米左右为宜),窗台应有45度倾斜。门窗应采用防锈、防腐处理的金属为宜。
(九)屠宰工艺与检验程序示意图:
活猪待宰→饮水、淋浴→麻电→刺杀→烫毛→打毛→人工燎毛→人工刮毛→清洗→头部检验与体表检验→剖腹→取内脏(胃、肠、脾放在盘上,心、肝、肺挂在钩上)与胴体同步运行→旋毛虫检验取样(摘除胃肠后立即取样)→胴体和内脏同步进入兽医检验台,兽医进行同步检验→ 心、肝、肺检验 健康、合格者………→内脏整理加工间
→ 胃、肠、脾检验 (不合食用者,放入废弃桶)
胴体、肾检验→盖兽医检验印章 →胴体与脏器
对照检验,均健康合格者→去头、前爪→去肾、板油→
(病胴体进入叉轨道→病肉
检验台或隔离冷却间待查)
→过磅→分级→进入冷却间或冻结间。
(十)目前,猪头检验尚不能在劈半后进行的情况下,为达到兽医检验综合判断,头部检验点与体表检验点的设置应在烫毛以后剖腹前进行。检出病猪或可疑病猪,采用挂牌作出记号,不作剖腹而进入病肉叉道。
(十一)胴体和脏器应设有同步检验装置,做到局部发现疑点能及时查出同一猪体的各部位。心、肝、肺用挂钩传送,胃、肠放在不锈钢盘与胴体同速并行。直到兽医检验完毕,方可去头、蹄、去脏器或分离加工等(容器盘等洗消后循环使用)。
在兽医检验结束处的轨道上,应设病胴体的叉道,叉道直通病猪检验台或病胴体隔离冷却间。待得出化验结果后,再行判定处理。
(十二)旋毛虫检验室应设在靠近生产线便利采样处,根据班屠宰量大小,相适应地设置面积。要求光线充足,配有镜检或消化法的检验设备。
(十三)在屠宰间、猪的放血处与开剖及兽医检验的操作点上,(包括病胴体检验台)必须设有冷、热水的洗手水和刀具消毒器(82℃热水)。
操作台应便利各工序的操作,采用易冲洗、消毒、清洁和防滑的材料制成。
直接接触肉体的挂钩、容器、机械和刀具的柄应采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或铝合金制成。劈半电锯处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
(十四)应设有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室,工作结束后,兽医检验印章应放在加锁箱内。

六、分割肉车间
(一)分割肉车间包括:胴体预冷间、分割肉加工间、分割肉成品冷却间、包装间、工具消毒间、包装材料储存间等组成。
(二)车间内应装有空气调节装置,室温保持在20℃左右(±1℃)并配有温度计。分割肉间风道、顶栅不得滴水。操作区的平均风速为0.1~0.2米/秒。
工作场所以人工照明为主,照明度为130~140勒克司,开关不能设明的拉线。为减少噪音冷风机应与分割肉间隔开,换风系统和吸风口要有过滤装置。
(三)分割肉生产工艺程序:
晾肉
胴体→预冷→分割加工各种规格品种→成品冷却→
包装→冻结→冷藏。
(四)胴体在分割加工前,采用预冷工艺的胴体温度应达到25℃左右(除小型分割肉车间外,一般采用两间预冷间)。
进入分割肉车间的胴体,用吊挂传送,必须按流水作业程序加工,不得积压,尽量缩短肉品在分割加工间的停留时间。
(五)加工的成品和副产品不得落地,并应有符合流水作业的不锈钢或无毒塑料传送设备,或有专用不锈钢无毒塑料运输小车和带小轮的容器及时送出,不宜采用筒式滑送。
(六)分割好的成品应随即按规格送入冷却间进行冷却,冷却间的室温应在0~-4℃,使冷却终了肉的中心温度达7℃左右。直接接触肉品的晾肉架及容器等应选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铝合金材料制成,并经常保持清洁无霉变。
(七)经冷却的分割肉进入包装间后,应迅速进行小包装,随到随包,随即送入冻结间,不得在包装间停留积压。包装间应清洁、干燥、无霉变。温度应控制在15℃左右,包装材料要保证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八)肉品加工机械的结构要便于拆卸和清洗、消毒。肉品加工的台板,要用不锈钢或无毒硬质塑料板。车辆、用具和容器等要用光滑或易于清洗的不锈钢或无毒硬质塑料制成。切割电锯应有减低噪音措施,达到国家防噪音的指标。
(九)车间地面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有一定的坡度向下水道倾斜,地面不得积水。
车间内墙壁必须用光滑易于洗刷的材料做贴面(如瓷砖),贴面的高度不低于2米,顶栅和其余部分应喷涂白色无毒塑料或其他无毒白色涂料。墙壁与地面连接处及墙角、窗台拐弯处应呈半圆形,窗台呈45度倾斜(窗应设在离地面2米左右高处为宜)。
(十)车间应设双扇弹簧门,并备有冷、热水,用82℃热水供每天工作完毕后清洗消毒。

七、冷库
(一)冷库贮藏的商品卫生质量管理,应符合《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冻肉堆放时,肉堆之间及肉与墙壁、排管、天花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
胴体预冷,冻结时应单片悬挂,每片之间应有一定间隙。
(二)分割肉在冻结间的温度要求-25℃以下,冻结时间不超过48小时,冻结终了的肉中心温度是-15℃。冷藏间温度应保持-18℃。
(三)冷冻产品必须堆放在清洁平滑的垫板上,垫板应经常清洗消毒。冻分割肉应采用托盘式货架堆垛。人工堆放时要穿库房用鞋或用垫布。
(四)冷库地面及走廊、月台地面等必须做到不渗水易于清扫。库房墙壁、地面、顶棚应无裂隙,并有防鼠、防霉措施。冷藏门应采用防锈、防腐的金属包裹。
(五)库房应配有自动温度记录仪。

八、化 验 室
(一)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化验室必须承担对饮用水、生产加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细菌和理化的法定检验及病原的实验室诊断等任务。
(二)化验室应设在生产区,环境相对要安静、整洁、光照充足。根据工作的需要应设置微生物、理化、寄生虫及常规检验等工作室。
血清诊断室要与细菌培养室隔离开,培养基制作室要与灭室分开。
(三)化验室的建筑应有防潮、防蝇、防尘、防震的设备。墙裙、地面要求光滑易于排水和清扫消毒。要有上下畅通水道。室内要有专用消毒设施。
进出门必须专用。室内应备有更衣柜。
使用面积,一般班宰1000~2000头的,应在200平方米2左右。
(四)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各工作室应装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有的还应有实验动物饲养室。

九、污水废气处理
(一)厂内应有处理粪便、污水、污物(毛、蹄、壳、角等)和消烟除尘设施。处理池或通道等,必须用不渗水材料建成。
(二)粪便、污水、污物等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而污染环境。根据流向要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做到无害、不传播疫病。
(三)对于已有的化制间、血粉车间、制药车间等散发出来的臭气,应进行处理。

十、卫生管理
(一)对外注册肉联厂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兽医和食品卫生的各种法令,如《家畜防疫法令》、《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标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出口食品厂最低卫生要求》,以及商业部制定的《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等。
(二)对外注册肉联厂应建立独立的兽医卫生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各项法令,并组织检验。兽医卫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人不得干扰。
(三)兽医卫生检验机构应按《兽医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必要的兽医和检验员,兽医和检验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和白色工作帽。在工作服的左胸上方(口袋上方)和工作帽的前沿正中,应印制蓝色十字的标记(直径4厘米,边宽0.5厘米)。
(四)对外注册肉联厂应根据国家法令建立和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如宰前宰后检验制度、加工前后及加工期间的巡查制度、个人卫生和体检制度(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执行)工作记录制度和清洗消毒制度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五)为了确保原料家畜的健康,注册厂应建立与产区的联防制度,加强验收检疫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通知产区停运,并派人配合产区的疫病防治工作。
(六)注册肉联厂应有专职清洁队,负责做好厂内卫生和设备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七)注册肉联厂应经常对本厂职工进行卫生教育,使职工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附件:中国食品公司关于修改《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基本要求》的说明
一、修改过程
为了提高出口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减少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外界污染。我们于一九七八年就起草了《对外开放肉联厂建筑卫生设施及卫生要求》。尔后多次征求有关省、市厂和国家商检局、商业部设计院的有关同志意见,并共同几经修改为《对外注册肉联厂的卫生基本要求》。
进一步修改“卫生基本要求”的目的在于适应当前我国肉类产品出口的需要,达到国外兽医卫生注册的起码条件,使对外注册肉联厂在改造厂区布局、有关建筑、设备、屠宰工艺及兽医检验等项目中,有所依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
二、修改依据
本“要求”的内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等有关国家法规。同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规定,如西欧经济共同体72/462条件《第三国进口鲜肉的卫生要求》、西德肉食卫生要求条例和美国屠宰、建筑卫生以及近期我们到荷兰、丹麦、意大利等国对出口肉类的屠宰场进行考察的情况,取其要点为我所用的原则。
目前我国是对老肉联厂进行技术改造,在财力、物力上还有一定困难,加之,客观上存在着猪源来自千家万户,有些疫情尚未得到控制,宰前检验的任务相当繁重的情况;另外对于屠宰、设备、卫生用具等器械,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定型的厂家进行成套的生产,所以要达到国际同行业水平,难度还比较大。
三、本“要求”的几点说明
本要求主要是针对一九八三年度杭州、扬州、无锡、青岛、掖县的对外注册厂改造,以及今后改建厂提出;重点从厂区的平面布局,主要生产加工车间的建筑、设备、屠宰、加工工艺、兽医检验、污水污物的处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使每个环节都以注重产品卫生质量为前提,达到生产优质产品为目的。
(一)屠宰工艺中的几点改动


1、控制链条速度。为了保证兽医检验和加工质量,在第五章(二)条要求必须对现行屠宰速度加以控制,以每分钟8头的速度为宜(丹麦、荷兰一般都在5头/分钟)。只有这样,才不致造成检验跟不上,加工质量粗糙。
2、第五章(二)、(三)条要求去掉清水池,增加燎毛工序。为减少细菌对猪体表的污染,除应加强放血前的淋浴外,还应不采用清水池刮小毛的办法,并增加人工燎毛、刮毛的工序。
3、屠宰间的轨道标高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区的猪只大小不一,不好强行统一。为了防止拖地或水溅污染胴体,目前只好要求以胴体脏器末端离开地面不少于30厘米为原则。但头部检验点这段,为适应检验人员操作的需要,只好作局部升高的办法。
4、分割肉工艺的要求。目前我国是采用胴体热分割工艺,即在生猪宰杀后,稍经挑选、凉肉后即进行分割。然后进行冷却、包装。实践证明,从宰杀到分割冷却,能在2小时前完成的,其质量是能得到保证的。如加工时间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则可采用冷分割的工艺。
(二)兽医检验点的一些改变


1、头部检验移至烫毛以后,剖腹之前进行。为减少由于头部检验刀口在烫毛池所造成污染,以及为解决胴体与头、蹄各脏器能对号检验的目的,所以在第五章(十)条作了规定。
2、采用同步集中检验的办法。现行的检验是分散在各屠宰加工工序中进行,这种方法的结果是无法使同一猪体的各部位能对上号,一旦发现病猪,查不出这只猪的头、蹄、心、肝、肺、胃肠等,失去综合判断的作用和控制疾病扩散的可能。
为此,建议将分散的检验集中到劈半后进行,待兽医对各部位检验完毕,盖上兽医印戳后,方能去头、蹄,去心、肝、肺、舌和胃肠等。
3、增设病胴体的叉道及病肉隔离冷却间。为控制病胴体的扩散,使病、健分开及有待兽医对可疑病的进一步诊断的需要,在兽医检验台的兽医检验结束处,设置病胴体的叉道,便利把判为病胴体能及时打入叉道,并送至病肉隔离冷却间,待复验。
4、试用旋检消化法。建议在多年未检出旋毛虫病或旋毛虫检出率低于五十万分之一的地区或厂,可采用消化法进行检验。检出虫体的病肉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处理。
(三)建筑、设施方面的卫生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屠宰场的设计规范,有些问题难于作统一的规定,仅对影响到产品卫生质量、急需作调整的一些问题先提出要求:
1、建筑方面的卫生要求:屠宰车间、饲养车间的层高问题以空气流通为准,并有换风通气的装置,以减少车间内的雾气为要求。窗户的高度,从国外看都在离地面2米以上设置。结合我国情况作了调整,要求2米开窗。
另外对墙壁、地面的要求是以易于清洗、消毒、无裂缝、无积水、清洁为原则。
2、设备用具方面:凡是直接接触肉品的用具、刀具、容器和运送工具,都应采用不锈钢或白色无毒塑料的原料为宜。清洗刀具和洗手的设备宜采用不用手的开关。
3、生产车间备有热水(40℃和82℃),是为了兽医与操作工人洗手、冲洗地面和用具、刀具、容器等的清洗消毒使用。
4、对各车间的辅助用室问题(即工人休息室、更衣室(柜),淋浴室、厕所等)是根据文明生产、保证产品卫生质量,搞好工人卫生的必备条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要求提出,有的指标是依照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分割肉车间的空调问题。因肉品在此车间停留时间较长,经操作人员的手接触机会多,为控制细菌在此繁殖的可能。为此,提出室温必须在15~20℃范围(对于夏季生产,温度的控制的重要性就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