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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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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申请建设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时,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具备减灾避险功能。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园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动广场、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新建十公顷以上的公园,其名称和设计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园周边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城市人民政府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和安全等要求。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可以进行园林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园林绿化。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生态景观。

城市园林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因地制宜、因形就势的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和生态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二十五条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严格保护。

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第三十三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第三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体系。

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抢救和复壮,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当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迁移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成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三十七条 移植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移植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九条 砍伐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十株(含)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百株(含)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木移植和补植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树木修剪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进行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树木保护措施,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原有树木保持合理距离。

第四十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绿地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推广无公害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第四十五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对园林绿化资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控,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并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管理、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园林绿化统计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查处。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出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的执法部门或者单位。

相关的执法部门或者单位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确定、调整城市绿线以及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五)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小游园等;

(二)生产绿地,即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三)防护绿地,即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单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即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围栏、围墙、园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施。

第五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工业园区、开发新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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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自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5]6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资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了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为形成正常的汽车交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
方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还不够协调;旧车交易较为混乱;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汽车;层层加价转手倒卖汽车牟取暴利等问题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经商物资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凡汽车(包括计划内、外汽车)、旧机动车(包括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交易,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律不发牌照,不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
须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用户的原则,选派专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办理此项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待遇和办公费用,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市字[1987]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区分计划内、外汽车,对计划内汽车发票,先由经营单位加盖“计划”印章。具体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转手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四、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车执照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将其号牌和行车执照收回暂存,待其修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发还。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收缴其号牌和行车执
照,按报废车处理。报废车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秉公执法,严厉打击投机违法活动。



1988年8月15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
(市安监局 二○○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分解指标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和市有关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分别制定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二、考核办法
(一)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按季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中,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三项相对控制指标,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二)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及部省属企业的考核,由市安委办组织;对部省属企业以外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由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推荐表彰的先进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抽查。
(三)目标考核采用季度自查、半年抽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1.季度自查。被考核单位每季度组织自查,查找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半年抽查。市及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年中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3.年终考评。年底前,在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年终考评。
(四)考核评分采用扣分制,满分1000分,每个项目扣分至该项目标准分扣完为止。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市委及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奖罚办法
(一)得分在700分以上(含700分)的为合格单位,7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对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的,择优评选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表彰比例分别为30%、10%、5%。
(二)对在安全生产监察、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三)对不合格单位及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1.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一)
2.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二)
3.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三)












附件1: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一)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得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300分) 1.辖区内层层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60分 查台帐资料 少一家扣10分,扣完为止。
2.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3.全年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4.全年消防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5.全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6.遏制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杜绝特大死亡事故。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特大责任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300分;重大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150分。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80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两个《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后,及时贯彻落实。 20分 查有关资料。 一次落实不到位扣5分。
2.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20分 查会议记录。 全年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扣10分。
3.实行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20分 查书面汇报材料及公布实施情况。 未实行或无书面汇报材料扣20分,未公布扣10分。
4.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20分 查相关文件资料 未实行的扣20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0分) 1.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分 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等文件资料。 未制定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扣20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乡镇(街道)扣10分;目标、责任和措施不明确酌情扣分。
2.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 30分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扣10分;内容不完善扣10分;一次贯彻落实不到位扣10分。
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60分) 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和时间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30分 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扣30分;无方案扣20分;目标不明确扣10分;整治措施不到位扣10分;专项整治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20分。
2.专项整治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30分 对照整治项目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有一项整治未按要求完成扣20分。
五、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140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六到位”情况。(编制到位、领导到位、内设机构及人员到位、办公地点到位、经费和车辆到位、工作到位)。 20分 实地调查询问、查有关文件资料。 “六到位”中一项不到位扣10分。
2.组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站、所);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人员、经费、设施设备落实到位;村(居)委会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50分 到重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现场检查。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或安全监管机构,每发现一处扣20分;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不足或村(居)委会未明确专人负责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3.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有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30分 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 未按《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管人员的,发现一处扣10分。
4.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和落实情况。 30分 查阅有关资料。 未设立的扣20分;未实施专款专用扣10分。
5.政府出台政策,促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和落实情况。 10分 查有关文件,到高危企业现场检查。 未提取的扣10分;未实施专款专用扣5分。
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80分) 1.乡镇(街道)安全达标情况、安全乡镇建设情况、平安农机乡镇建设情况。 70分 对照乡镇(街道)安全达标考核验收情况表检查。 乡镇达标率低于96%的,扣30分;安全乡镇未达到50%的,扣30分;平安农机乡镇未达到60%的,扣20分。
2.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40分 现场抽查有关建设项目,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每发现一项扣10分。
3.重大危险源普查及评估、监控实施情况。 40分 现场检查及查有关资料。 重大危险源未普查到位扣20分;未登记、上报扣10分;实施面低于90%扣10分。
4.建立事故隐患普查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 30分 查隐患情况档案和整改报告书,检查现场。 未建立隐患普查档案扣30分;有1个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10分;责任不明确扣10分。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100分) 1.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行电视安全知识培训,做到经费、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三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40分 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质证件;检查教育培训台账;现场抽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发现1人扣5分;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质证书,每发现一起分别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的扣10分。电视安全教育人数未达到要求扣30分。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宣传普及情况,《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3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会议、记录、总结、资料等。 未开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活动每项扣10分; 开展不到位扣10分。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100分) 3.“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3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总结材料等。 “安全生产月”、“安康杯”活动无计划、总结扣10分;活动内容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各扣10分。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事故处理情况(80分) 1.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按责任书要求组建水上搜救中心,落实人员、经费和必要的装备,并开展应急搜救演练。 20分 查有关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抽查重点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指定应急救援人员)扣20分;未演练扣10分。未按要求组建水上搜救中心扣20分;未演练扣10分。
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0分 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每发现一家未制定扣10分。
3.事故处理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20分 查有关事故处理及结案报告,现场询问。 发生重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到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每次扣20分;现场询问发现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一次扣20分。
4.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送情况。 20分 查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表。 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未按《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和事故统计业务规范(暂行)》等文件规定上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
合 计 1000分
注:南通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一)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2: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二)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得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200分) 1.层层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100分 查台帐资料 少一家扣10分,扣完为止。
2.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以内。 10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超过上一年度扣20分,扣完为止。
3.遏制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杜绝特大死亡事故。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特大责任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300分;重大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150分。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100分) 1.及时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精神。 50分 查有关资料。 一次不落实扣20分,10天以内未贯彻,发现一次扣10分。
2.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30分 查会议记录。 全年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扣10分。
3.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20分 查相关文件资料 未实行的扣20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0分) 1.单位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分 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等文件资料。 未制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基层扣10分;目标、责任和措施不明确扣10分。
2.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 30分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扣10分;内容不完善扣10分;一次贯彻落实不到位扣10分。
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70分) 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和时间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40分 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不得分;无方案扣20分;目标不明确扣10分;整治措施不到位扣10分;专项整治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20分。
2.专项整治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30分 对照整治项目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未按要求完成不得分。
五、安全生产基础工作(200分)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50分 查有关资料。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未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一次扣10分。
2.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40分 现场抽查有关建设项目,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每发现一项扣10分。
3.重大危险源普查及评估、监控实施情况。 60分 现场检查及查有关资料。 未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不得分,未普查到位扣40分;未登记、上报扣20分;未落实监控措施扣20分。
五、安全生产基础工作(200分) 4.建立事故隐患普查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 50分 查隐患情况档案和整改报告书,检查现场。 未建立隐患普查档案扣30分;有1个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10分;责任不明确扣10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100%,扣10分。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120分) 1.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费、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三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30分 检查教育培训台账;现场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质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每发现1人扣5分;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质证书,每发现一起分别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的扣10分。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 5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会议记录、计划总结等有关资料。 未制定方案不得分,未按方案开展的酌情扣分。
3.“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4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总结材料等。 “安全生产月”、“安康杯”活动无计划、总结扣20分;活动内容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各扣10分。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事故处理情况(150分)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0分 抽查重点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未指定应急救援人员)扣50分;未演练扣20分。
2.所属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0分 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 所属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每发现一家未制定扣20分。
3.事故处理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30分 查有关事故处理及结案报告,现场询问。 发生重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到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每次扣20分;现场询问发现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一次扣20分。
4.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送情况。 40分 查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表。 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未按《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和事故统计业务规范(暂行)》等文件规定上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
八、市政府安委会综合考评(100分) 1.按要求开展或参加各类全市性安全活动。 40分 查有关资料 1、未按要求参加,缺一次扣10分。
2.按要求及时向市安委会、安委办报送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30分 查有关资料 2、相关材料和信息未报送缺一次扣10分,迟报一次扣5分。
3.按要求及时查处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的情况。 30分 查有关资料 3、对交办的信访案件、隐患举报查处情况缺一次扣10分,迟报一次扣5分。
合 计 10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