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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9:16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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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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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粮食购销合同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粮食购销合同公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月23日至25日,国务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此次会议主要是发布粮食产销政策,同时,组织粮食产区与销区直接见面定货,并由双方签订《省间粮食购销合同》。把传统的计划调拨、统购统销改为粮食产销区直接见面签订购销合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放开粮价和经营的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粮食体制改革的一种新的尝试。国务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为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履行,在总理办公会议上,李鹏总理明确指示粮食购销合同要办公证,国务委员陈俊生在讲话中强调:“合同签约要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要保证履约,不执行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蔡诚部长要求公证系统“坚决贯彻李鹏总理和陈俊生国务委员指示,把办好此项公证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支农的重要任务来抓。”
经部党组决定成立了国家公证处并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委派徐健、邓甲明等四位公证员,对会上由29个省、市、自治区及部分计划单列市签订的全部182份《省间粮食购销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参加了合同的签字仪式,现场发表了公证词。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保证《省间粮食购销合同》的落实兑现,各地都要参照这次会议的形式,在省内层层签订产销区粮食购销合同,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落实到粮食企业,落实到农户。为配合粮食体制的改革,搞好省内粮食购销、定购合同及其他粮食合同的公证,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思想上、行动上给予高度重视,把它当成司法行政机关扶农支农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各省要抓紧时间做好机构和人员的准备,各地公证处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德州现场会”的精神,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主动与当地粮食、农业等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办好粮食合同公证,配合粮食部门切实搞好合同的签订和落实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二、办理粮食合同公证,应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必要条款,并帮助修改完善。在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和必须的法定程序、格式的前提下,要针对此类合同数量大、时间集中、交叉签约等特点,采取一些灵活的变通措施,尽量为当事人办证提供方便。对于批量办理的,公证处可以上门设点办证,尤其在与农户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的作用,必要时,可以与粮食部门协商设立公证联络点,聘请公证顾问、公证联络员协助工作。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定货和合同落实的配套服务工作”,“凡签订了定货合同的,税务、公证部门要给予优惠、给予方便”的指示精神,各地公证处在办理粮食合同公证时,不但要从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在时间上给予优先办理,而且在公证收费上也要尽量酌情减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加强对粮食合同公证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证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遇到问题应及时请示和报告。
随文将国家公证处为这批粮食购销合同所办的公证书(附件一)及现场公证词(附件二)附后,供参阅。

附件一: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书

(93)国证经字第××号

兹证明××××的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与××××的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在国家公证处公证员徐健、公证员邓甲明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省间粮食购销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省间粮食购销合同签约仪式现场公证词

根据《省间粮食购销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徐健、邓甲明,于1993年2月23日至25日参加了“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对当事人和担保人的资格及其在合同内容中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审查,确认合同主体、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现在,我宣布,1993年省间粮食购销合同当事人及担保人资格有效,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合法,《省间粮食购销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
公证员 徐 健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5号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业经201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地下水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提取地下水相关工作。
  第三条 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严格实施,保障用水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非法提取地下水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市政府应当将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将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及输配水设施建设,扩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第七条 凡水库等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除《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九条允许的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经批准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闭。
  第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省总体方案,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各地区地下水取水工程具体封闭时间和进度。
  第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及进度自行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未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自启用后24小时内报省水行政部门备案;应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按照《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应急备用水源地下水取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应急备用水源地下水取水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时的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建设的按期完工并投入运行。
因替代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延迟竣工致使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能按期封闭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封闭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应予强行封闭的取水工程未采取封闭措施,或者发现非法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行为未处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