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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4:12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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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广场和隔离带,以及已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管理坚持有偿限时占用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按市发改(物价)部门制订的《阳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城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实施市区道路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市发改(物价)、市住建、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配合。

  第五条 市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遵循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原则,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根据市区道路交通状况,做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在下列路段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

  (三)影响交通或者有碍市容的区域;

  (四)城市内街或者窄道;

  (五)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方案并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的。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九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住建部门同意、市城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条 车辆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车辆应顺向有序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

  (三)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十一条 破坏停车泊位交通设施应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超长、超宽等不适宜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不得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三条 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交通部门等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的状况,合理设置停车场或临时货运停车泊位。

  货运车辆必须入场(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 规划为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泊位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经营,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从事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的从业人员和收费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经营的技术和资金。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收费可由经营者采用人工收费或其它收费方式执行。

  下列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

  (二)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

  (三)执行抢修任务的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新闻采访车。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发改(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照市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市发改(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车辆停放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市发改(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经营者收取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对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或不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交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保持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环境清洁;

  (二)管理人员要着装统一,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三)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销或者迁移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应服从调整。并负责清除临时泊位内的有关标线、标志等设施。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住建、财政、工商、税务、发改(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行为的管理,依法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场地的管理及收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能,互相配合,对违法、违规在城市道路上乱停放车辆和乱占道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停车管理人员应当引导车辆规范、有序停放,对违法停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发改(物价)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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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我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利局。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是中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力量,是中职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是重要的育人工作,在学校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沟通学校、家庭和用人单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中职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水平,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的工作职责。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岗位是重要的专业性岗位,班主任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培养目标要求,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一道,认真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学生思想工作。深入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教育、引导和援助,帮助学生提高应对挫折、适应岗位、融入社会的能力。

  ——班级管理工作。组建班委会,制定班级公约和学生自律规范,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进行表扬和批评教育,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加强安全教育,维护班级和学生安全。

  ——组织班级活动。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引导学生参加有利于健康成长的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文体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校培养目标,针对班级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班(团)会活动。

  ——职业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与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选择职业发展方向,顺利实现就业、创业或升学。

  ——沟通协调工作。全面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帮助、引导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并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的配备和选聘工作。每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助理班主任。助理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应从本校在职教师中选聘,助理班主任可从本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教学辅助人员、退休教师和学校外聘教师中选聘。校长负责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聘期由学校确定。

  四、严格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应由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经过相关培训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乐于奉献,掌握教育学、心理学、职业指导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职业指导能力。助理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由各地参照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五、保障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待遇。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营造以从事班主任工作为荣的氛围。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教学任务,保证班主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班主任工作。进一步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要适当向班主任倾斜。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倾斜。

  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班主任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班主任队伍。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质量监控。学校要制定本校班主任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本校班主任参加各层次的培训活动。初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认真执行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把班主任到企业实践或考察纳入计划,与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有机结合,与学生到企业实习有机结合。班主任培训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表彰奖励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管理。学校应完善班主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和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奖励、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学校选拔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整其岗位。

  九、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政策保障措施,履行班主任管理工作职责,定期检查学校班主任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学校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要将班主任工作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定期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研究班主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指导班主任工作。要建立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班主任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班主任工作。

  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研究。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校要加强班主任工作理论研究,提供经费、条件保障,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的规律,创新班主任工作方法,提高班主任工作的实效。

  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和新方法,制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