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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4:57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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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3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加强中医药统计资料、数字以及统计调查的管理,保证统计资料、数字的准确性、统一性、完整性以及中医统计调查方法的科学性,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统计年报资料和数字
1.全国中医统计年报资料作为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报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我局综合计划司和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管理。地方中医统计年报资料由各地卫生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中医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2.我局统计机构每年将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和各地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及其他资料编印《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其中部分资料以统计公报形式公布。凡与《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和统计公报不一致的数字不得在文件、报刊、正式会议上引用和对外公布。
3.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进行工作评定,如需使用统计资料时,以我局统计机构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二、中医统计调查及原则
1.中医统计调查
中医统计的各种调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和指标,确定调查对象和方式,拟订调查的组织计划及培训计划,以及调查经费的预算和来源。同时制定调查项目和调查表格,包括:调查用表格及说明,调查汇总表及说明、调查表收集方式,调查的汇总手段。统计调查表的内容要简明扼要。
各种统计调查方案(包括其它部门在中医系统进行的调查)均应按有关规定在调查方案(或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批准或备案文号。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中医主管部门有权废止或拒报。
(1)中医系统内的统计调查:
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全国性中医部门内的统计调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计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局统计机构统一编排表号,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范围的中医统计调查由地方卫生(中医)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2)中医系统外的统计调查:
全国性中医系统以外的以了解中医统计工作为主要目的的统计调查,需经我局统计机构批准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局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编排表号,登记批准文号。地方性中医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除报地方卫生(中医)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还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3)全国性的大型调查(全国中医综合调查、以及以全国为对象的抽样调查等)必须对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编制调查计划、制订调查方案时,应有统计专家或专业统计人员参与,搞好调查设计,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指标和预期的结果。调查前必须先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试点,确保调查的可行和效益。全国性的大型调查,要按照调查范围的不同,严格执行审查、批准程序,首先送局统计机构审查,然后报局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各级中医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全国性(地区性)的大型调查,按照统计调查的原则,控制调查的规模和次数。
2.统计调查的原则
(1)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所需统计资料凡可以从现有资料中获取的不得再进行统计调查。
(2)在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报表中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不得进行重复调查。
(3)能够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行政登记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调查表;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控制。
三、中医统计调查的资料和数字:
1.中医统计调查(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进行,所获得的统计资料必须经过调查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需要在文件、正式会议上使用或对外公布时,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同意。防止数出多门,避免统计资料和统计数字的混淆和滥用。
2.同项目的调查资料与年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在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以举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资料与普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普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的资料数字应在抽样调查原定误差之内。如果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及时核实订正。
关于中药工业、商业统计,目前我局委托中国药材公司承担有关中药统计的资料、数字及统计调查的管理,另行规定。
四、此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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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粤法经行字第86号《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情况很复杂。原则上是应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务人应依法履行义务,主管单位要负连带责任。但对有一些主管单位已撤销,无法寻找应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的,基本上可按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办理。即:主管部门一般是指企业申请登记表上载明的主管部门(即:直接主管部门),若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均已撤销、歇业,不能再追诉其他单位的,应依法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请示

(1988年3月11日) 〔1988〕粤法经行字第8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的被告及其直接主管单位(开业申请登记表注明之主管单位)在诉讼以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其他部门撤销,或已主动申请登记歇业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被告所负债务应由其何级主管单位承担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1985年8月20日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和钧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以及适用民诉法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等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主管单位应否承担下属倒闭企业的债务,关键在于申请成立下属企业时有无严格审核和所申报的下属企业是否为独立法人。对于申报不实、审核不当或在下属企业为非法人单位的,无论是负债倒闭企业的哪一级主管单位,均应对下属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为上述几个文件提及的“主管部门”均系指企业申请登记表上载明的主管部门(即直接主管部门),不能作任意性扩大解释和无限度地上溯其主管部门。因此,若企业及其直接主管单位均已撤销、歇业的,应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终结诉讼。
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05〕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九月五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责任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城市群,统筹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对内对外、人与自然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快健康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金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七条 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按照规定需报审批的区划调整;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灾情、事故等突发事件,重点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请示的有关事项,市政府认为需要向省政府转报的;
  (五)省政府重要会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省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市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和议事协调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四)涉外重大活动;
  (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意见;
  (六)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汇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四)按规定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需要向市政协通报、民主协商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涉及全市性的改革方案和重大举措;
  (三)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征询意见或民主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二)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情况;
  (三)本部门重大活动;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参加会议或到市外出差,应事前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五)需向市政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荣誉市民推荐事项;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两次,具体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提出对专项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七)听取分管副市长月度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下月工作重点;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要市政府专题协调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因职能交叉,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活动组织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协调,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法制办审核把关,再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最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提交讨论的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如对提交讨论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上级机关的会议、活动,或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重大的新闻稿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阅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资金、土地、编制等政策性、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阅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捞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