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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籍机动车辆预收通行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4:08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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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籍机动车辆预收通行费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籍机动车辆预收通行费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筹集道路桥梁建设资金,缓解长春市市区交通拥挤状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春市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在籍机动车辆(不含轻便摩托车),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车辆外,均应按年度缴纳预收通行费。
第三条 预收通行费向在籍车辆车主征收。预收通行费,由市交警支队配合市城建局征收。
第四条 预收通行费年收费标准:
(一)8吨以上(含8吨)车辆,每台1000元。
(二)4吨以上(含4吨)、8吨以下车辆,每台800元。
(三)出租车、小公共汽车每台1000元。
(四)4吨以下车辆(不含出租车),每台600元。
(五)摩托车每台300元。
第五条 对下列车辆免征预收通行费:
(一)消防、公安、警备、救护等特种车辆。
(二)军用车辆(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营运的车辆)。
(三)城市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
(四)城市环境卫生和殡葬专用车辆。
第六条 对于停产、半停产企业可酌情减免预收通行费。企业由于停产、半停产报停的车辆,当年报停时间满8个月以上者,当年免征;车辆虽在运行,但全年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基本工资的企业车辆减半征收。
第七条 预收通行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道路桥梁建设,由征收单位逐月上交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实收额的1%付给征收单位代征业务费。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票据。征收单位无收费许可证或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处以收费额二至三倍罚款。车主未交预收通行费的,公安部门不予年检或换发牌照。
第九条 预收通行费,企业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局会同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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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2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赵世居副主任代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审批费”),是指用于强化兽药、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政许可,保障农业投入品安全有效,维护农业投入品市场公平秩序的财政专项资金。登记注册审批费包括新兽药审批费、农药登记费、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和出口农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费、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费等。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登记注册审批费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兽医局和农药检定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开展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业务的合理需要,编制和申报登记注册审批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实施,部分业务确需相关单位协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项目协作实施单位为部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仅限部机关司局)要采取细化预算方式将资金细化给协作实施单位,协作实施单位根据承担单位的任务内容及“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
第七条 登记注册审批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于与农业投入品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新兽药审批、农药登记、申请农药试验审批和出口农药审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等。
(一)新兽药审批。主要用于新兽药的技术评审,制订新兽药相关实验技术规范,兽药申报资料核查,兽药注册办法等注册法规修订和评审体系研究及其他新兽药审批所必须的开支。
(二)农药登记。主要用于农药登记专家评审,农药登记后监督管理,农药进出口管理,农药登记信息管理,农药登记有关法规研究,农药宣传培训及其他农药登记所必须的开支。
(三)申请农药试验审批和出口农药审批。主要用于农药药效试验申请和农药境外登记证明申请的审批,组织开展有关试验及监督检查,收集国际农药管理政策和市场信息及其他申请农药试验审批和出口农药审批所必须的开支。
(四)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主要用于申报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技术审查、审评活动,制订进口兽药试验技术规范及风险评估,依法核查进口兽药注册企业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状况及其他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所必须的开支。
(五)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主要用于饲料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饲料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饲料行业发展研究及其他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所必须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职工的基本支出费用、大型修缮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无关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登记注册审批费的决算。
第十条 登记注册审批费的资金支付业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