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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41:12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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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为扶持集体工业的发展,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经过几年努力,全省城乡集体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同沿海省、市相比,发展速度仍然不快,同我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以及广阔的销售市场不相称,发展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城乡集体
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保证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此,省政府决定,今后的工业建设,国家主要是安排交通、电讯、能源和重要材料工业的骨干项目,抓好现有国营工业的技术改造。一般的消费品工业,加工和装配工业,以及当地有原材料、产品有销路的各类
工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由集体兴办。
一九八四年省委、省政府对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政策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正城乡集体工业位置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投入少、产出多,速度快,效益高,是加快四川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经验证明,谁重视城乡集体工业,积极扶持城乡集体工业,其工业发展速度必然加快;反之就可能落在后面。各级领导要认真总结工业建设的经验,重新认识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重要性。一
定要克服重国营、轻集体的思想,象重视国营工业一样重视城乡集体工业。当前城乡集体工业处于大发展的前夕,要以更多的领导精力抓城乡集体工业。对各方面要求举办集体工业,要做好信息服务,正确加以引导,不能简单地以“重复建设”为理由不准办。要真正放开,让各行各业都来
办集体工业,力争我省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在一两年内有个大的突破。
二、打破行业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必须从实际出发,能办什么就办什么,不受行业分工的限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或本单位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那些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从全省来看,要发展食品工业、饲料工业、服装工业、建材工业、中小机械电子工业、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工业和各种农副产
品加工、边脚料深度加工工业,并要发展市场需要的各类消费品工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等。这些方面大都是我省当前的短线,有很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这些集体企业,投资少、周期短、耗能低、收效快,又可容纳较多的劳动力,是我省“七五”期间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的
重点。
为了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必须采取各种灵活形式,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大家一齐上。第一,国营工业企业要把发展集体企业当成自己的责任,自己积极办,同时大力帮助地方办。要通过向城乡集体企业扩散产品,促进城乡集体工业发展,也加快自身发展。凡是城乡集体工业能够
加工的产品,尽可能扩散出去,腾出资金、设备和人力,发展较复杂、高级的主体零部件产品。向城乡集体工业扩散产品,可以实行合营。国家对这类合营企业在政策上按集体企业对待。国营工厂从每个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不减少上缴财政任务的原则下,三十万元以下全部留给企业,
三十万元以上比照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办理。第二,大力发展工业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以产品为龙头,把同一专业的国营工业、集体工业和个体工业联合起来,按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办法,组织成企业群体,共同为发展某一产品而努力。这种形式,可以较快地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地要
大力推行。组织企业群体,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隶属关系、基本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不变”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合并和平调。第三,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界限,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提倡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商、工、农、学和事业团体,都可以举
办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任何归口部门不得以归口管理为理由,不准其他行业发展归口产品,更不得将其他行业的同类企业收归已有,或者在产、供、销方面划分亲疏,设置关卡。归口部门对所有生产归口产品的企业,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各地要大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投资办厂
,鼓励兄弟省、市来合资或独资办厂。对国内投资的,按所占股份多少分配利润和产品,并按股份各自统计产值和在投资者所在地纳税。对外资除按国家投资法执行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税和土地使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三、鼓励技术转让,提倡人才交流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人才和技术是关键。必须从多方面鼓励人才和技术向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流动。
对城乡集体企业现有工程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按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不合理的要适当调整,使用不当的要重新安排。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国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给城乡集体企业当顾问,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
鼓励国营工业企业 (包括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搞技术投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可以同这些单位签订合同,有偿借用工程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可以作为技术投资,按协议分红或协议取得酬金。
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凡是有富余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本人申请到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工作,本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与城乡集体企业联系。工程技术人员派出后留职停薪,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变,派出人员应领的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另行分配。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的报酬可以高于原
工资,贡献大的要付给较高的报酬。并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
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转让生产技术所得技术转让费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全部留用,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以同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有偿为城乡集体生产企业研究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攻关,为城乡集体企业举办技术培训班。其政策与技术转让相同。
城乡集体企业要以技术引进为重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要把沿海各省、市的先进技术引进到省内来,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要积极从国外引进。各级计委、经委和外贸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四、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
搞活流通,是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前提。要搞活物资流通,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要在中心城市建立物资贸易中心,工矿企业和各级物资企业都可进入物资贸易中心,对剩余物资和计划外物资进行余缺调节。价格可适当放活,以吸引各方参加交易。城乡集体工业自己组织的原
材料,产品可以自销。原材料议价进,产品可以议价出。凡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其所需原材料应纳入各级计划,按渠道组织供应。
要搞活商品流通。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供应原材料的产品应按合同交商业部门收购外,其余的都可自销,也可由商业部门订购或工商联营。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可以出省,可以交外贸代理出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所需运输车辆,由工厂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要根据本地资源和条件,全面规划,重点扶持,有计划地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要逐级落实任务,制订措施,保证规划的实现。每年要进行一次评比,对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成绩突出的村、乡、镇、县,对有关领导人员要进行奖励。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集
体工业产值达到几百万元的村、几千万元的乡 (镇)、几亿元的县更多的涌现出来。
为了统筹协调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措施,省级工交、商贸部门和各专业银行,都要设立城乡集体工业处,支持和帮助城乡集体工业,组织大厂产品扩散,推动企业间的经济联合,解决产、供、销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市、地、州、县要相应加强领导力量,加强二轻工业
、乡镇企业的办事机构,任命能够开创新局面的领导人员。各级计划经济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部门,要改革那些不适应城乡集体工业发展的管理办法,为城乡集体工业大开绿灯,在资金、物资和税收方面给予扶持,为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98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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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委、金融办拟订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市金融办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
  (三)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三、补偿范围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债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均纳入补偿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机构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提供的担保不纳入补偿范围。
  四、补偿标准
  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
  (一)基本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风险补偿。
  (二)放大倍数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0%。
  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按70%计算。
  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五、补偿申请受理程序
  次年初为上年度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所属向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补偿申请资料。区、县(市)所属担保机构,经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市经委、市财政局完成审核批复后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六、补偿金额的确定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复查核实,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当年补偿资金安排规模,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补偿标准,确定并下达当年享受补偿的担保机构名单及补偿金额。
  区、县(市)级的担保机构, 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偿资金。同时, 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按市级补偿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偿资金。
  七、申请补偿资金的具体申报资料及要求,每年随申报通知另行下文明确。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各级财政局和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财企二〔2008〕904号)同时废止。


论贝卡里亚的刑事证据法思想

秦德良


摘要:贝卡里亚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无罪推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据法定、证据公开、查证有时间限制、证明标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方面。

关键词:贝卡里亚 刑事证据法思想


贝卡里亚是近代刑事法学的创始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不仅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称、无罪推定、刑罚温和、及时、公开、必需的原则,而且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

贝卡里亚在讨论刑讯问题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P31]这就是刑事法学发展史上著名的无罪推定思想。这一思想继承了启蒙运动提出的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思想。虽然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进路论证无罪推定具有先天的局限性,但无罪推定本身从提出开始就从理念上开创了保障刑事被告人权益的先河,成为近代刑事诉讼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标志。在贝卡里亚之后,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逐渐向保护法益(惩罚犯罪)与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并重方向发展。由于无罪推定在价值层面上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慢慢地在技术层面上或者说在证明责任方面,演变出了刑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自证其罪的原则。因此,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思想为刑事证据法的文明化、人道化奠定了基础。

二、证据种类:人证与物证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提到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人证、物证。人证是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人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一)证人证言

第一,证人的资格: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的判断:“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P22]

首先,“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其次,“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

再次,“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忤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行诬陷要容易得多。” [1][P23-24]

第三,为了有助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贝卡里亚认为,“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被认为是无辜的。”[1][P23]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表现。贝卡里亚从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出发,对口供取证中的提示性讯问、宣誓、刑讯进行了分析。

第一,反对在提取口供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提示性讯问

所谓提示性讯问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作出直接回答。在贝卡里亚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罪犯作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 [1][P27]

第二,反对在回答讯问之前和讯问中止后要求被告人宣誓

贝卡里亚认为,要求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之前必须宣誓以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与人的自然感情相矛盾,“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行为变成义务;好象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此,每个法官可以为我作证。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 [1][P29-30]

同时,贝卡里亚还反对这样的规定:“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的交代,只有经中止刑讯后的宣誓加以肯定才生效。”[1][P34] 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进一步刑讯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