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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8:17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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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2001年1月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经济和技术开发,建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工业为主体,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外向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开发区应支持各区(县)的经济发展,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六)负责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七)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八)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事业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和技术落后的项目。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接受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开发区用人单位可依法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的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须报管委会和批准机关登记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开发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可采取多种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由管委会出让、租赁及作价入股。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本市及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土地使用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享受自治区、本市和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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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62号




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安排部署,今明两年扶贫开发重点是集中连片开发、边境扶贫和山区扶贫试点,并拟定于2012年6月在我区召开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为扎实做好扶贫开发试点工作,成功迎接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
  扶贫开发是推动区域统筹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满足各族群众特别是贫困农牧民最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开发式扶贫不动摇,切实把尽快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要结合自治区实施“富民安居”和“定居兴 牧”两大工程,着力增强贫困地区发展能力,稳步提高贫困农牧民收入,突出抓好扶贫开发试点工程建设,确保贫困农牧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一)明确工作重点。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坚持立足改善民生、发展产业、安边兴县、以村促城的方针,瞄准村变、户变、边境一线变的目标,科学谋划,明确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推进边境、山区和集中连片开发试点。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与自治区、地区定点扶贫部门协调对接,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要积极与辽宁对口支援方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援疆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安排援助资金向贫困重点村倾斜。要进一步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参与试点建设,形成“领导重视、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扶贫开发格局。
  (三)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将工程质量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好试点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全力打造边境扶贫试点样板工程、精品工程。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与整合资金1:5的比例,积极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加大试点工程投入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加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进度。
  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督查由地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实行督查月报制。各试点县(市)务必在每月30日之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工程进度、资金拨付报账等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区扶贫办。同时,地区将不定期地对试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试点工作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试点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扶贫干部队伍,提升工作水平、彰显“新疆效率”, 扎实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进程,力争在今年9月底圆满完成各试点工程,为明年全疆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顺利召开奠定坚实基础。


二О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