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 (开采)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简称矿山企业,下同),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法定程序,履行采矿登记手续,获得采矿权,才能从事采矿活动。
国家保护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务局、矿业公司等联合企业中,如包括几个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 (矿井),则需分别进行采矿登记,分别领取采矿许可证。附属于加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矿山 (如水泥厂附属的石
灰石矿),应以该加工企业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从事采矿活动的矿石加工企业,不进行采矿登记。
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的管理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的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按办矿的审批权限,实行两级登记的管理办法。
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凡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各市 (地、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军队开办的矿山企业,亦由省地质矿产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地质矿产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同时抄送省地质矿产局。
四、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的程序 1、筹建矿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应通知省地质矿产局参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同时通知地质矿产部参加。
2、筹建单位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计划书前,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采矿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3、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抄原报送单位。
4、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5、筹建单位持批准文件、采矿申请登记表 (一式五份)及重新绘制的矿区范围图 (一式六份),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6、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程序
鉴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应由矿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批集中到省地质矿产局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1、按照《采矿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矿业主管部门应首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矿区范围。对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即可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方案,会同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
2、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辖矿山企业按照《采矿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和历次审批文件,并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
3、以上两项工作完成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即可按主管部门部署,携申请登记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即可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矿区范围的公告及立桩、设标
矿山企业一俟办完采矿登记手续,获得采矿权,便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矿区范围、正常生产活动不容侵犯。为使矿区范围确认无误,矿业主管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在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位置。
具体标定桩点的矿区范围图 (一份)、矿区范围示意图 (一份,供公告用)和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由矿业主管部门一并送交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完成此项工作后,书面报告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矿区范围示意图及有关文字说明予以公告。
(四)有关具体规定 1、开采范围图:以坐标点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质地形图;注明开采深度。
2、矿区范围图:以坐标点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地质地形图 (按批准的总体设计:包括地面运输、供电、供水、排尾、排水、排涝、综合利用、通讯、库房、居民生活区域等),包括桩 (标)点的位置。
3、矿区范围示意图 (供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用):矿山企业所处县、区、乡 (镇)、村的地理位置;与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矿区范围轮廓和界柱的位置 (均不要标出地理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利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 (含矸率)、选矿回收率、主要有用成份和共生、伴生成份的综合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5、矿业主管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名称; (2)矿山企业负责人; (3)矿山企业开采矿种; (4)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 (5)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有
效期; (7)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 (标)点的编号和坐标; (8)附以坐标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矿区范围示意图各一份。
6、县级人民政府公告矿区范围的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名称; (2)矿山企业负责人; (3)矿山企业地理位置; (4)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 (5)审批机关、批准时间; (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 (7)附矿区范围示意图。
五、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
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即定点划界,关系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关系到国营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国家、集体、个体三者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强,应认真处理。
(一)定点划 (核)界,解决采矿权属纠纷的根本原则是《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和省《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划界必须利于“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应为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扩建国营矿山企业留够备用资源;保护主矿体完整性及分段开采时具独立开拓系统;保障矿山生产特点所要求的技术安全条件。
划界还要考虑到地方经济和乡镇集体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和实际利益。在“放开、搞活、管好”方针指导下,正确引导、扶持地方办矿,促进大小矿协调发展。
(三)定点划界,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重要矿区,主管部门需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方案,在上一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依法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省地质矿产局在定点划界工作中,发挥协调
、服务和促进作用。
(四)同一矿区中,不同经济成分矿山企业的定点划界工作必须同步进行,采矿权属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均不得登记、发证。
对拒不执行省人民政府 (或其委托部门)裁决,不执行依法批准的处理方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及省《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采矿登记收费
《采矿登记办法》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根据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收费标准为:
(一)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
(二)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一百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的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七、实施的几点要求
(一)请各市 (地、州)、县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规定办事。
(二)为使采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各矿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采矿登记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行业具体实施办法。
行业实施办法可考虑以下内容:
(1)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与原则;
(2)调处、解决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
(3)鼓励、扶持乡镇集体矿业的措施;
(4)提出我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需要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原则以及开发利用的意见;
(5)组织下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的安排意见。
行业实施办法,请抄送省计经委和省地质矿产局。
(三)根据《采矿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无特殊情况均应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之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补办登记手续亦应在一九八八年底基本完成。请各矿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矿山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期分批补办采矿
登记的计划,于十月三十日前提出分批登记名单,送省地质矿产局。
(四)建立省地质矿产局与矿业主管部门联系制度。矿业主管部门都要明确组织、领导采矿登记工作的管理单位和联络人员,与地质矿产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联络员履行:
(1)代表矿业主管部门或行政领导,联系或参与处理本部门有关的事宜;
(2)参与调处省内有关采矿权属纠纷的工作;
(3)参与调查了解矿业活动中涉及到《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矿产局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4)以矿业主管部门代表身份向省地质矿产局提供工作信息和批评建议;
(5)参与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其它工作。
实施《采矿登记办法》,执行采矿登记制度,关系到促进矿业开发,关系到各方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但又必须做好。我们诚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及有关法规,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同心协力
做好各自工作,共同开创我省开发矿业的新局面。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
1987年8月28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2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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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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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号发布 │民航局令第13/1号《民┃
┃ │ │ │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
┃ │ │ │审定的规定》取代,应┃
┃ │ │ │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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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8年8月20 ┃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1号发布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总局令第80号《民用航┃
┃ │ │ │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 │ │ │定规定》取代,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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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实施细则 │局令第25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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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规定 │局令第26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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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考核暂行办法 │局令第27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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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该规则被1998年9月17 ┃
┃ │ │发 │日发布的《民航总局工┃
┃ │ │ │作规则》(民航厅发[┃
┃ │ │ │1998]177号)取代, ┃
┃ │ │ │由于其内容主要是民航┃
┃ │ │ │总局内部工作程序,不┃
┃ │ │ │具有对外的行政约束 ┃
┃ │ │ │力,故不再列为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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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
┃ │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发 │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
┃ │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 │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
┃ │ │ │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
┃ │ │ │关PMA程序所覆盖,另 ┃
┃ │ │ │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
┃ │ │ │改,可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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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规定涉及航空器对有┃
┃ │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 │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
┃ │ │ │制工作,目前关于航空┃
┃ │ │ │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已┃
┃ │ │ │涵盖了这方面要求,应┃
┃ │ │ │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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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1987年5月4日 │该暂行规定不再适用,┃
┃ │行规定 │ │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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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0日民航局 │该办法涉及设备大修基┃
┃ │ │发 │金的提取和使用,折旧┃
┃ │ │ │基金的使用,办理设备┃
┃ │ │ │改造价值增值手续及转┃
┃ │ │ │让、报废收益的使用。┃
┃ │ │ │这些与现行制度不符,┃
┃ │ │ │国家在颁布的各项财务┃
┃ │ │ │会计制度中对上述问题┃
┃ │ │ │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 ┃
┃ │ │ │定。并且依照民航法和┃
┃ │ │ │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民┃
┃ │ │ │航总局的职能,民航总┃
┃ │ │ │局不再履行该办法规定┃
┃ │ │ │的职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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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1985年1月10日 │目前飞行安全监察工作┃
┃ │全监察工作规则 │ │主要是依据CCAR-61、┃
┃ │ │ │62、63、121部规章进 ┃
┃ │ │ │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
┃ │ │ │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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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1988年10月27日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
┃ │件管理试行办法 │ │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 │ │ │已不属于民航总局行政┃
┃ │ │ │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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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 ┃
┃ │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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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 ┃
┃ │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发 │1996年8月1日发布、 ┃
┃ │技术检查的规定 │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 │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
┃ │ │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
┃ │ │ │员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 │替,应当废止。 ┃
┠───┼──────────┼──────────┼──────────┨
┃15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1987年11月20日民航局│该通知规范的内容在 ┃
┃ │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相应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16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1987年9月20日民航局 │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由┃
┃ │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发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替,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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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使│1985年11月1日民航局 │世界协调时在1999年7 ┃
┃ │用协调世界时(UTC) │发 │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 ┃
┃ │的通知 │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
┃ │ │ │则》第五十六条中有原┃
┃ │ │ │则规定,在《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 │ │ │(2002年)总则部分中┃
┃ │ │ │第2.1.1节有详细规 ┃
┃ │ │ │定,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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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审批│1986年5月7日民航局发│该程序规范的内容与民┃
┃ │程序 │ │航法和《通用航空企业┃
┃ │ │ │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
┃ │ │ │已不相适应,应当废 ┃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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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1989年2月1日民航局发│该规定规范的内容与国┃
┃ │行规定 │ │务院颁布的民航体制改┃
┃ │ │ │革方案不相适应,不符┃
┃ │ │ │合民航总局体制改革与┃
┃ │ │ │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 │ │ │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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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1994年12月13日民航总│该通知主要为贯彻执行┃
┃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局发 │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
┃ │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
┃ │ │ │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
┃ │ │ │理暂行规定》,目前已┃
┃ │ │ │无存在意义,且某些规┃
┃ │ │ │定与我国加入WTO所做 ┃
┃ │ │ │承诺相悖,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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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
┃ │ │ │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
┃ │ │ │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
┃ │ │ │函》(1994年1月3日[ ┃
┃ │ │ │94]劳部发59号)和人 ┃
┃ │ │ │事部、财政部《关于调┃
┃ │ │ │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
┃ │ │ │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
┃ │ │ │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
┃ │ │ │标准的批复》(1994年 ┃
┃ │ │ │10月26日[94]人薪函┃
┃ │ │ │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
┃ │ │ │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
┃ │ │ │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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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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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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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1985年12月9日民航总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由┃
┃ │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局发 │《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
┃ │暂行规定 │ │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
┃ │ │ │([86]民航局字第 ┃
┃ │ │ │400号)、民航局《关 ┃
┃ │ │ │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
┃ │ │ │<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
┃ │ │ │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
┃ │ │ │补助费办法的通知>的┃
┃ │ │ │通知》(民航局发[ ┃
┃ │ │ │1992]383号)作出了 ┃
┃ │ │ │新规定。同时根据国务┃
┃ │ │ │院规定,1998年民航企┃
┃ │ │ │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
┃ │ │ │理后,退休人员的退休┃
┃ │ │ │费由地方社保部门按规┃
┃ │ │ │定计发。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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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航系统审计事项的报│1989年7月27日民航局 │审计署1996年12月6日 ┃
┃ │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发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 │ │ │(审法发[1996]334 ┃
┃ │ │ │号)和从1997年1月1日┃
┃ │ │ │起执行的《审计机关审┃
┃ │ │ │计事项评价准则》(审┃
┃ │ │ │法发[1996]342号) ┃
┃ │ │ │规定了新的审计准则,┃
┃ │ │ │该试行办法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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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1988年10月民航局发 │目前对购租民用飞机的┃
┃ │行规定 │ │管理按照《民航总局关┃
┃ │ │ │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
┃ │ │ │审批的若干规定》(民┃
┃ │ │ │航计发[1995]232 ┃
┃ │ │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 │ │ │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
┃ │ │ │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 │ │ │[1997]17号)两个文┃
┃ │ │ │件执行。该暂行规定实┃
┃ │ │ │际上已经废止。 ┃
┠───┼──────────┼──────────┼──────────┨
┃27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 ┃
┃ │法 │发 │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
┃ │ │ │用","科技基金"已被 ┃
┃ │ │ │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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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
┃ │的暂行规定 │ │1996年10月25日民航总┃
┃ │ │ │局发布的《经营空中游┃
┃ │ │ │览项目审批办法》所涵┃
┃ │ │ │盖,应当废止。 ┃
┠───┼──────────┼──────────┼──────────┨
┃29 │关于单发飞机、单发直│1991年2月28日民航局 │同前项。 ┃
┃ │升机进行游览飞行的暂│发 │ ┃
┃ │行规定 │ │ ┃
┠───┼──────────┼──────────┼──────────┨
┃30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民航总局政企分开、行┃
┃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 │政职能转变后,企业质┃
┃ │ │ │量管理不属民航总局行┃
┃ │ │ │政管理范围,该暂行办┃
┃ │ │ │法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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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1987年7月1日[87]民航│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照┃
┃ │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局发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
┃ │的通知 │ │国合同法》执行。本通┃
┃ │ │ │知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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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1987年12月22日民航局│该通知针对具体特定事┃
┃ │工作的通知 │发 │项,该事项已经完成,┃
┃ │ │ │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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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 │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发 │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
┃ │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 │ │ │编制规定的通知》(国┃
┃ │ │ │办发[1998]71号) ┃
┃ │ │ │中,取消了该项职能,┃
┃ │ │ │本通知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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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民航局关于民用航│1985年8月14日民航局 │该规定有关内容已在随┃
┃ │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发 │后发布施行的《中华人┃
┃ │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 │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
┃ │ │ │保卫条例》、《中国民┃
┃ │ │ │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 │ │中作出了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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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1989年10月25日民航 │该规定已被民航厅发[┃
┃ │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1999]102号文件替 ┃
┃ │ │ │代,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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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发 │管理按1999年颁发的 ┃
┃ │规定 │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
┃ │ │ │理暂行规定》(民航规┃
┃ │ │ │发[1999]194号)执 ┃
┃ │ │ │行,本规定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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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1986年2月18日民航局 │该通知对乘机介绍信与┃
┃ │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发 │乘机证的要求是当时空┃
┃ │续的通知 │ │防形式的要求,根据目┃
┃ │ │ │前通用航空生产情况,┃
┃ │ │ │已无此必要,且实际上┃
┃ │ │ │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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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
┃ │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1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
┃ │管理办法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做出不同规定,┃
┃ │ │局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
┃ │ │ │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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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1986年10月21日[86]民│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
┃ │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航局字第3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 │准和要求 │ │卫生法(试行)》,在┃
┃ │ │ │1995年10月25日发布并┃
┃ │ │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
┃ │ │ │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 ┃
┃ │ │ │责,本文件失去制定依┃
┃ │ │ │据,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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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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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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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规章制定│1986年12月10日中│1990年4月29日 │被1990年4月29日 ┃
┃ │程序 │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号发布的《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法规┃
┃ │ │ │ │起草、制定程序的┃
┃ │ │ │ │规定》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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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2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飞行规则》明令废┃
┃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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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指挥工作细则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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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1982年12月21日中│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导航工作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5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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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1997年11月中国民│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工作条例(试用本│用航空局印发 │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6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气象工作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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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1983年8月23日中 │1990年12月2日 │被1990年12月2日 ┃
┃ │记证颁发程序和管│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理规则 │办字第97号通知中│ │第15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2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
┃ │ │布的《中国民用航│ │登记的规定》明令┃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废止。 ┃
┃ │ │第四章中包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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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航空运输、通用│1988年2月9日中国│1991年1月1日 │被1990年12月10日┃
┃ │航空定期统计表》│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民航生产七表、│ │ │国家统计局令第16┃
┃ │八表、九表、十表│ │ │号发布,自1991年┃
┃ │ │ │ │1月1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
┃ │ │ │ │生产统计实施办法┃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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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维修人员执照颁发│1983年8月23日中 │1991年2月10日 │被1991年2月10日 ┃
┃ │程序及管理规则 │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办字第79号通知中│ │第17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0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 │ │发的《中国民用航│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明令废止。 ┃
┃ │ │第五章中包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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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航审计工作暂行│1985年6月9日中国│1991年2月22日 │被1991年2月22日 ┃
┃ │规定 │民用航空局颁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8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
┃ │ │ │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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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航能源管理奖惩│1982年6月9日中国│1992年10月1日 │被1992年4月29日 ┃
┃ │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26号发布、自 ┃
┃ │ │ │ │1992年10月1日起 ┃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 │ │ │ │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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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维修许可审定 │1988年11月2日中 │1993年2月3日 │被1993年2月3日中┃
┃ │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1号发布、自发布┃
┃ │ │ │ │之日起施行的《民┃
┃ │ │ │ │用航空器维修许可┃
┃ │ │ │ │审定的规定》明令┃
┃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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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1990年4月29日中 │1995年11月15日│被1995年11月15日┃
┃ │起草、制定程序的│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规定 │1号发布 │ │令第45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中国┃
┃ │ │ │ │民用航空局法规起┃
┃ │ │ │ │草、制定程序的规┃
┃ │ │ │ │定>的决定》修正┃
┃ │ │ │ │后重新公布的《中┃
┃ │ │ │ │国民用航空总局规┃
┃ │ │ │ │章制定程序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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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1990年5月26日中 │2000年1月5日 │该规则被2000年1 ┃
┃ │交通管制工作规则│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月5日中国民用航 ┃
┃ │ │第3号发布 │ │空总局令第86号发┃
┃ │ │ │ │布、自发布之日起┃
┃ │ │ │ │施行的《中国民用┃
┃ │ │ │ │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 │ │ │ │规则》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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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1991年2月10日中 │1995年12月14日│被1995年12月14日┃
┃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17号发布 │ │令第46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民用┃
┃ │ │ │ │航空器维修人员合┃
┃ │ │ │ │格审定的规定>的┃
┃ │ │ │ │决定》修正后重新┃
┃ │ │ │ │公布的《民用航空┃
┃ │ │ │ │器维修人员合格审┃
┃ │ │ │ │定的规定》明令废┃
┃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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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旅客、行李国内运│1985年1月1日中国│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2月28日 ┃
┃ │输规则 │民用航空局发布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 │ │令第49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旅┃
┃ │ │ │ │客、行李国内运输┃
┃ │ │ │ │规则》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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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民用航空局货│1985年中国民用航│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3月1日中┃
┃ │物国内运输规则 │空局发布 │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 │ │ │第50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
┃ │ │ │ │国内运输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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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颁发民用航空│1985年7月10日中 │1997年1月1日 │被1996年8月1日中┃
┃ │器飞行人员执照暂│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行规定 │ │ │第51、52号发布,┃
┃ │ │ │ │自1997年1月1日起┃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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