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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06:20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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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报告的通
知》,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在治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强化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为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应进一步拓宽监督管理的
广度,增加监督管理的深度,强化监督管理的力度,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此,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监督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行为,审查交易双方的资格,监督交易商品的来源去
向,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凡是有形市场和各种生产资料的交易、订货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要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钢材、机动车、房地产市场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逐步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继续巩固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逐步做到经营活动、

管理工作和服务设施规范化。继续加强对重要农副产品的管理。重视发展和建设老、少、边、穷地区的集贸市场,加强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
二、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要求,继续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决定撤销的公司,要按规定督促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人员,办理注销登记。 治理整顿中暴
露出的问题表明,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国营和集体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为牟取暴利而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大型企业、政企不分的企业、经营专营业务的企业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保护合法经营,查
处违法活动,支持企业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搞活。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保护、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搞好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应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把重点放在资金的投入和履行合同上。
三、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它们健康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发展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份的政策不变,鼓励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不变,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政策
不变。要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和更换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范围,引导他们拾遗补缺,从事国家鼓励和倡导的行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按其经济性质重新
登记注册,解决经济性质不准、产权归属不清、民事责任不明的问题。要切实纠正“以费代管”的做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国家法规、政策之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待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
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肃查处制造、经营伪劣商品和刊播虚假广告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查处制造、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和取缔虚假广告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目前要集中力量对假化肥、假农药、假种籽、假药、假酒等分项进行治理。要进一
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对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的监督网。对制造、经营伪劣商品和刊播虚假广告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决不让违法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集中生产、经营伪劣商品和虚假
广告泛滥的地区,还应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五、强化经济合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经济合同履约率不高是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治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强化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大宗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证和备案管理,把好合同签约关,监督
当事人按合同办事,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用法律手段保证控制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政策贯彻执行。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并充分发挥行政仲裁作用,解决合同纠纷。逐步规范经济合同文本
,解决合同格式不一、条款混乱、容易发生纠纷等问题,促进企业经济行为的规范化。
六、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搞好商标工作,促使企业自觉地执行商标法规,依法关心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面向企业,加强宣传教育和具体指导。今年重点抓好一百个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要大力整顿药品商标,保护名
优药品的发展。要继续加强商标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加强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的管理,加强对马德里协定的宣传和对企业进行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具体指导。
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廉政建设的重点是惩治以权谋私。在廉政建设中,一是要从领导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起,真正做到清正廉明,秉公执法;二是要抓基层,抓好《工商所工作条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办事公开要则》、《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贯彻落实,把群众监督与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对违法乱纪的要从严处理,决不护短、姑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在职干部的岗位培训,建立一支有理想、
懂业务、守纪律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为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全系统计算机通讯网络,培训人员,以适应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199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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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的决定



(2004年2月12日)


  为全面开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局面,积极营造“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良好社会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创建“平安龙江”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作如下决定:

  一、创建“平安哈尔滨”是现实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创建“平安哈尔滨”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我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创建“平安哈尔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要求的战略举措;是适应新形势,为我市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是执政为民,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市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二)创建“平安哈尔滨”是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全社会的政治责任。创建“平安哈尔滨”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也是当前应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遇与挑战的阶段性任务。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党政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发挥政法机关主力军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层层创建,条块结合,分段推进,巩固成果,总体达标。

  二、创建“平安哈尔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创建“平安哈尔滨”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大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营造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企业平安经营的环境,使“平安哈尔滨”成为有力的招商资源、重要的投资环境和加快发展的竞争优势,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创建“平安哈尔滨”的目标。通过创建“平安哈尔滨”,实现社会治安形势平稳,无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影响大、后果严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造成社会恐慌的重大恶性案件及事故,确保发案少、秩序好、环境优良、人民满意、全市平安稳定的局面,实现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省当龙头、全国争一流的总目标。

  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和层层开展创安活动,把打击和防范犯罪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相结合,立足长效,促进平安。各司法和执法部门以广泛开展人民满意活动为载体,转变执法观念,增强为民意识,自觉接受监督,重塑形象,严格执法,保障平安。创建“平安哈尔滨”要一年起步夯实基础,两年见效重点突破,三年达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巩固提高。

  开展“四个创建”,即从2004年起三年内,75%以上的区县(市)、80%以上的街乡(镇)、70%以上的社区(村)、70%的单位(场所)达到平安创建标准。同时开展“平安大道”、“平安厂店”、“平安学校”等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 营造“五个环境”,即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进一步推进警民打防工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认真解决交通、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强化管理监督,努力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以执法为民为中心的政法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努力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强化大局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 形成“六个机制”,即形成严密的排调机制、有力的打击机制、完善的防范机制、有效的管理机制、可行的教育机制和坚强的保障机制,确保创建“平安哈尔滨”工作长效、深入发展。

  三、创建“平安哈尔滨”的主要工作措施
 (五)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把维护社会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强化情报信息和人民安全防线建设,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认真研究应对国际突发事件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根据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重视和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矛盾、化解矛盾。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基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科学考核机制,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逐步把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强化实战演练,全面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恐怖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叫响“命案必破”的口号,力争做到“挂牌全破”。建立完善准确的治安形势分析评估预警机制、科学的工作决策部署机制、正确的运用刑事政策机制、有效的配合制约机制、严格的考评激励机制、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治安形势调整打击的重点和方式,提高打击犯罪效能。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及时发现、封堵和删除各种有害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七)深入推进警民打防工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重心,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管理体制、考评机制等方面要向防范倾斜,构筑起最大限度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构建社区治安管控网络。公安部门要精简上层、充实基层,使一线警力达到总警力的70%以上。不断推进和规范警务进社区工作,加强实有人口管理,落实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等特殊群体的管控措施,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切实加强街、乡(镇)司法所建设,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148”法律专线等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

 构建街面巡逻防控网络。赋予交警路面治安管理职责,巡警的主要力量投放到一、二类街道,搞好城市主干道、繁华区域的治安巡逻;全市社区警务车设置GPS卫星定位管理系统,由110统一调度,加强对三、四类街路和广场、车站、码头等社会面的联动巡逻;社区民警负责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居民社区治安联防。

 构建卡点查缉堵控网络。在市内交通要道建立重大警情治安卡点,发挥交通摄像点、交通岗亭、巡逻岗亭作用;在城市出口建立治安查报站,实行24小时值守;在周边县(市)国道、省道旁设立治安卡点,实行外围盘查堵截,形成三个层次的堵控防线。

  构建单位内部守控网络。在党政机关、金融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重点部位,推行安全守控“一把手”责任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企事业单位,推行企业治安法人守控责任制,构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在大专院校,构筑以校园“110”为平台,以群防群治队伍为骨干,以校地共建为基础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整合群防群治联防网络。进一步发展壮大城乡社区保安员、治安信息员、“低保”联防员、义务看护员和场所保安员等5支群防群治队伍,逐年推进各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和聘雇社区保安员工作。公安机关要整合、培训保安队伍,发展和壮大保安力量,促进治安防范社会化、规范化和产业化。

  (八)切实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把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作为预防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结合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教育的特殊作用,大力开展“四五”普法教育。通过开展学校、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法制、道德教育工作,推动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教育执法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新问题。做好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免疫工程”,开设法制教育课程,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实施“净化工程”,开展“绿色网吧”等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施“爱心工程”,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做好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和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实施“基地工程”,建立青少年传统教育阵地;实施“细胞工程”,开展“十星户”、“模范家长”等活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格局。建立社区安置帮教体系,壮大帮教志愿者队伍,努力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深入开展“见义勇为”评选活动,弘扬正气,鞭挞邪恶,调动广大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九)大力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把确保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建立城市灾害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机制,抓好交通、防火和生产安全工作,认真有效地实施畅通工程,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广泛开展消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公众聚集场所、地下商业街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坚决遏制各种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持“扫黄打非”,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检查,加大对网吧的整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加强企业、学校和铁路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对非法枪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要依法纠缴和实行统一管理,坚决消除治安隐患。

  (十)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切实提高司法、执法和行政工作水平,严格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防范、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预防重大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犯罪给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坚决依法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等造成的裁判不公和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和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和解决不依法行政问题。

  推进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大力加强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坚决摒弃那些不合时宜和错误的执法观念,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各项执法、行政活动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大力开展学习培训和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把自查自纠、整顿提高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认真解决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把进口,畅通出口,竞争上岗,建立末位惩戒或退让制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总结正反典型,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争先创优的氛围。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警,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定期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推行执法和司法公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信息,把评价治安和队伍的权力更多地交给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把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 四、建立并完善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创建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平安哈尔滨”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委成立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全面落实领导责任,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人,与经济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

  (十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大力加强政法各级班子建设,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支持政法部门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总揽政法工作全局,组织政法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政法工作,发挥主力军作用;协调政法各部门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政法各部门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落实党委政法委协管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高度负责地抓好政法队伍建设。

  (十四)加强综治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法部门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综治委〔2003〕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街道、乡(镇)综合治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在原领导体制基础上,由街道、乡(镇)武装部长承担起抓综治、稳定工作的责任,公安派出所所长挂职任街道、乡(镇)党委副书记,具体抓综治、稳定工作;明确综治专职干部的编制,使街道、乡(镇)综治办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与武装部合署办公。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司法所,按照规定落实编制,配齐人员。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探索整合富余人员转向基层综治、稳定工作的途径。把“三所一庭二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看守所、法庭、检察室和社区警务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政预算,加大建设和投入力度,严格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争用三年时间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十五)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各级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区、县(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目前,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公安局长可高配到副区、县(市)级。

  (十六)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哈发〔2003〕 19号)精神,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费和社会治安防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综治工作经费市本级按全市人口人均0.30元、各区按人口人均0.20元、各县(市)按人口人均0.10元拨付。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再就业工作,花钱买岗位,加强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要坚持科技强警、从优待警,确保政法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保证政法部门办案和科技强警必需的专项经费,保障政法干警的工资待遇和必要的补助,落实政法干警体检制度、因公死亡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牺牲、病故干警特别抚恤金政策。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加大市场化运作,多方筹集资金,解决治安防范经费不足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六日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