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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7:19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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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湖北省财会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鄂财会发[2001]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财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三)依法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四)按预算办理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是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六条财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集中办理单位资金的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供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核算中心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各单位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核算中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财会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核算中心财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财会人员负责报帐工作。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办理报帐手续,管好备用金,及时进行会计对帐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范围

  第十条核算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单位资金收支结算。

  第十一条核算中心在基本帐户下,分单位设立内部核算帐户。核算中心及时将单位的各项收支记入单位内部帐户,并做到帐证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纳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

  2、预算外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应纳入集中核算的收入。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实行审核制。单位支出原始凭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原始凭证退回单位。

  1、工资性支出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办法,直达个人工资帐户。

  2、购置商品属政府采购名录的,按《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基建项目投资属财政性和自筹基建的应分别按《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4、专项支出按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5、日常所需的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纳入核算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单位应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送交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四)对核算中心审核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单位应与核算中心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核算中心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主管人员、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核算中心应对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核算中心审核报帐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核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核算中心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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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


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

2005.11.08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促进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落实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以下简称“147号文件”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外,其他资料均可公开提供社会利用。但是,涉及军事、海洋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查阅利用,应执行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如果系由多个相对独立的单件组成,则其中不涉密的单件资料,可以单独公开,供社会利用。


第四条 除涉及军事、海洋和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外,外商需要利用不在147号文件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但在17号文件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地质资料的,可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对于不在第二条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50万的各类地质图件,可由受委托的馆藏机构,将图中的经纬线及其注记去掉后,提供给委托人利用。


第六条 需要利用保密地质资料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信息的,可委托馆藏机构为其从中摘录、编辑不保密的地质信息。但是,在受委托的馆藏机构将摘录、编辑的地质信息提供给委托人之前,应报本馆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办理查阅利用手续。但是,在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外国公民查阅利用地质资料,除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外,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的基础上,按本规定要求,安排资金和人员,组织本部门的馆藏机构对保密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条 馆藏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地质资料保密工作;


(二)要加快地质资料数字化进程,建设数字地质资料馆,推进地质资料服务网络化。要建立地质资料网络服务系统,提供网上目录查询服务,并至少每个季度要更新一次数据;


(三)至少每年要编印一次地质资料服务目录和查阅利用指南等参考资料,为资料查阅利用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设置纸质和电子资料阅览室,为符合本规定的资料查阅利用人提供及时、准确、方便的服务;


(五)需馆藏机构对地质资料做技术处理方能对外提供的,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但是,应将馆藏资料查阅利用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馆藏机构违反本规定的,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8年6月14日为我国的第三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主题是:“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现就开展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今年全国文物系统的重点工作,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成果,使文化遗产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在保护中共享,在共享中保护,营造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文物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战略部署,切实把开展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实践,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好本地、本部门“文化遗产日”活动。
(二)突出主题,把握重点。各地文物部门要突出“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这个主题,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事业的生动局面,大力宣传文化遗产事业惠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成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要紧紧抓住牵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展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和重要发现,讴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吸引更多的公众走进文化遗产,推动免费开放和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制订文物系统迎奥运宣传活动计划,进一步做好迎奥运准备工作。
(三)面向社会,形式多样。各地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及、设立考古学、博物馆学、古建筑维修等专业的高校相关院系等自身优势和各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展示、宣传、讲座、咨询服务及开放日等形式,举办主题活动。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做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内容上要丰富多彩,方法上要深入浅出,形式上要生动活泼,服务上要体贴入微,引领和激励广大民众以更大的热情投身文化遗产事业,不断把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四)精心策划,确保安全。各地文物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文物系统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加强指导,统筹谋划、尽职尽责,以高涨的热情、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各种活动。要制定订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群众人身安全和文物安全。要认真做好今年“文化遗产日”的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