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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15:02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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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办发[2003]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设立,制订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对依法需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在市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实行同步审批。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审批的项目。

  三、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企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的市直行政部门和中央、省驻市的有关单位。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由市经管委组织,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㈠工商受理
  申请人直接向市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㈡告知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工商局窗口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将《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一)转交有关部门窗口。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后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市工商局窗口核准后,核发《营业执照》,注明经营项目,并在发证的当日将《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二)转交有关部门窗口,进行后置审批。

  ㈢并联审批
  市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分前置和后置审批,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窗口接到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市工商局窗口。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告知有关部门窗口,然后由相关窗口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前置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进行踏勘的,由市经管委组织相关的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踏勘结论符合企业注册登记规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踏勘结论不符合企业规定需要整改的,相关的审批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进行审批。但在整改过程中,不影响其他部门进行审批。对不参加联合踏勘的审批部门,视为同意审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证、照。

  需后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后置审批手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㈣限时完成
 有关部门窗口对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及时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市工商局窗口收到有关部门窗口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部门窗口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部门窗口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转交市工商局窗口。有关部门窗口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属于后置审批的审批项目,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终审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除外)。有关部门窗口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于当日向工商局窗口反馈,市工商局窗口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由市经管委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责任,严格按规定填写、传递《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及反馈。市经管委要切实抓好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不按时出件等行为,按照《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二、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附件一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以便工商局窗口及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工商局窗口签字: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承办部门签字 主办部门签字 主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
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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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77号
2002年6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晋市发[200018]1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2316"规划的意见)(晋市发[2002]2号),切实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优势项目和潜力产品的扶持力度,更有效地发挥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基金是指市政府为调整我市产业结构,推进产业优化升级而向优势项目和潜力产品项目等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在使用上给予政策优惠,该项资金属政府所有,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周转使用。
二、产业基金的构成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 产业基金的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1、市政府每年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的产业发展基金。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历年发放的贷款的本金回收、注入的资本金及股权收益。
3、其它专项产业基金(包括市政府另行确定的和从资金市场筹措的资金等)。
每年用于调产项目的资金规模一年一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产业基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
第五条 市产业基金的使用方向主要为:列入省经济结构调整“1311”规划项目(配套)、市经济结构调整“2316”规划项目及其它效益好、有重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担项目的企业已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改制工作,有一定的融资能力,有一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2、项目本身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四、产业基金的投入及回收
第七条 产业基金采用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入股和对特殊项目采取特殊方式投入。
第八条 产业基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的,由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代表市政府持股,行使出资者权利。为发挥产业基金的导向作用和确保产业基金的滚动使用,原则上实行阶段性持股,不控股。在项目’建成后3—5年内由项目法人优先回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也可与其他法人协商进行股权转让。
第九条 产业基金以贴息方式注入的资金,原则实行项目建设期贴息,到期回收的办法。
建设项目的贴息标准由政府投资部门根据项目实际落实到位的银行贷款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确定。
对已使用国家、省和市财政性贴息资金的项目不搞重复贴息。
贴息期限按批准项目的合理工期确定。
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归还完毕。若到期不能归还的,可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转为国有股本,由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持股,行使出资者权力,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投入(拨款或优先股方式)。
第十一条 以资本金注入和由贴息转为股金的产业基金其产权收益除40%用于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业务经费外,其余全部转入“政府产业基金”专户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安排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历年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按20%、40%比例分别作为委托代理行的手续费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费,其余40%作为市政府向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注入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三条、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可结合上述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详细钓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申请使用产业基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1、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计委将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并已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上报推荐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调产办。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科室会同市调产办就推荐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批复,根据落实的资本金或银行贷款,下达相应的配套资本金或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申请使用产业基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对前期工作完善的在建项目,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计委可将项目批复和建设的有关材料直接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调产办,经审查并实地核实后,提出资金扶持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相应的配套资本金或贴息资金计划。
六、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调产办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要对产业发展基金的投入、使用、回收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确保“产业发展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到期回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的资金收回原投资部门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立项、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及投资效益承担终身责任,并自觉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要按季度向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报送有关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按季度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提交基金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在第一季度末向市政府作关于上年“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情况,包括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回收及扶持项目发展情况的报告。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9年)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91005

实施时间:19991005

内容分类:计划生育管理

题注:(1999年5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正文: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必须坚持与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二、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国家规定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给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乡、镇统筹经费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保证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

三、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完成人口生育计划,接受所在地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市、区、乡、填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安排资金,对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四、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已婚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不得施行复孕吻合术;不得使用未经鉴定认可的节育技术和方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

五、 第三十七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街、场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且在该岗位退休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定,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前款规定,对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除执行国家规定外,分别增加15日婚、产假;对晚育的女职工配偶,给予10日看护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资金照发。对晚婚、晚育的村民,分别免去1年内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对晚婚、晚育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免收1个月的工商管理费。”

七、 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对医疗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对所在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 “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 “非法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九、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街、场作出决定并组织征收。” 在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违反木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区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未作答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条款的文字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暂住人口”均修改为“流动人口”;第五章章名“暂住育龄人口”修改为“育龄流动人口”。 (二)第二十五条中的“育龄人口”修改为“成年流动人口”;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前增加“其中,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还应”;将“领取计划生育证明”一句删去。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计划生育证明”均修改为“婚育证明”。 (四)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暂住人口”均修改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五)第二十九条中的“计划外生育又未交清罚款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不得发给计划生育证明”一句删去。 (六)第八章章名“处罚”修改为“法律责任”。 (七)第四十一条中的“处罚”均修改为“处理”。 (八)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处以”、“处”均修改为“征收”;“罚款”均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