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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46:44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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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关于在我省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下发以来,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这项活动已在我省95%以上的县(区)开展起来。截止一九八八年底,全省共有三千四百二十九户企业申请参加这一活动
,被市、县(区)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一千一百零九户,是一九八七年的三点四倍。目前,工业、商业、建筑、服务等行业和全民、集体、少数私营企业都已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广泛、深入的发展,对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即增强了企业的法制观念,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讲究信誉、信守合同,又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了企业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
几年的实践证明,开展这一活动,反映了广大企业的愿望,符合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企业深化改革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加强和改善企业自身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各地区之间、行业、部门之间发展不够平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标准不统一、不具体,考核审批的程序不规范、不统一;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等。为了使这一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更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治理经
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服务,我们在征求部分企业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能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六条标准”制定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一九八七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全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规,不断增强企业经济合同法律组织。
(二)企业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要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可行、权利义务明确,文意真实确切,条款完备,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四条 每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经济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的省、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授予“重合同
、守信用”企业称号。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按规定的“六条标准”自查,符合条件者,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批表”一式三份,法定代表签名盖章后,如盖企业公章,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严格审查核实。对符合“六条标准”的企业签署意见后,向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省、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审查企业呈报的“审批表”,根据“六条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并征求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意见。经审核合格者,分别报请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授予或按授权直接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考核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搞平衡,不定比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和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随报随批,也可集中考核审批。但应在次年五月底以前结束。
“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时效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取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可凭证书刊登“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广告。
第七条 连续三年获得地、市、县(区)“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由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请省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授予陕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检查、监督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系统被命名企业的巩固提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被命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将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定期分析、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重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备案。
(三)被命名企业名称变更,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名称变更手续;企业撤销,应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志(牌、匾)和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企业合并、分立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命名企业经济合同法规的宣传、辅导以及咨询服务工作,经常保持联系,积极帮助和指导命名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命名企业不符合“六条标准”的,应限期改正。到期未改的,应报原命名机关撤销命名。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同时予以公告。
(六)评定先进企业和考核企业升级,都必须把“重合同、守信用”作为条件之一,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和经济合同协管员,工作成绩优异者,可由企业给予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银行贷款,建设工程招标应予优先。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省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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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2]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当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的形势比较严峻,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施工行业,今年以来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8起,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6.45%。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依然薄弱;一些城市的游乐场所、施工现场及大量危旧房屋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事故隐患。为落实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部署,我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

  这次检查,以建筑施工、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及危旧房屋为重点。

  (一)建筑施工安全方面,重点是工程坍塌,塔吊倒塌和高处坠落的预防;

  (二)燃气安全方面,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灌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使用燃气的公交车辆;

  (三)城市客运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公交车辆、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行;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方面,重点检查公园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以及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

  (五)城市房屋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等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三、检查的方式

  (一)上级单位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的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抽查。建设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找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未经责任单位责任人复查和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作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和建设部令第3号等的规定,对2001年发生重大事故查处情况及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及具体要求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全面大检查。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开始对部分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和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要务求实效,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实行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谁漏检谁负责,保证不缺检、不漏检;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找出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等要进行跟踪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于今年6月22日前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总政治部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司法部、总政治部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军队系统律师的管理,保障军队系统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和军队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系统律师使用的工作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第三条 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军队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的军内人员,依照本办法及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军队法律顾问处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法律顾问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军队保卫、检察、审判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局颁发。
第五条 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由总政治部司法局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注册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
第六条 办理注册应严格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暂缓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工作证件由所在单位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上缴总政治部司法局注销。
第七条 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调动,继续在新单位法律顾问处工作的,已注册的律师工作证继续有效,至下一年度注册截止日止。调往律师职业以外部门的,应将其律师工作证收回。
第八条 军队系统律师复员、转业到地方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规定审查、换发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
第九条 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是专用法律证件,禁止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第十条 国家律师管理机关和军队司法行政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验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持证人不得拒绝。查验时,查验人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发现伪造、未经注册、涂改或持他人证件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应当扣留证件,由总政治部司法局和大军区级单位司法行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的封面为红色。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律师司、总政治部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