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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24:38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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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计建设[1990]1215号
),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
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四)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试车不正常或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鉴定,分析原因,提出责任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整改完善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两年。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五)有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少数零星土建工程及个别设备没有到货安装,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作量按设计内容一次审定工程尾工,留足投资,包干使用,限期完成。
(六)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一年内不办理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规定,基建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以及部建设协调司共同组织验收。
(二)部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部建设协调司或有关司局组织验收。
(三)地方企业小型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各省、区、市的规定办理。
(四)受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委托,由主管部门或地方综合部门组织验收的化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验收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验收工作应邀请参加单位主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环保、劳动、统
计、消防、卫生、档案及建设单位等。化工部参加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协调司、计划司、财务司及其他有关司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也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六、竣工验收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一)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按原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
号))执行,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
(1)按照原国家建委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部直属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部财务司和审计局进行审查;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的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质量进行质量评定或核定。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由部化工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或核定,一般大中型项目由各省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评定或核定;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9)代国家验收委员会起草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银行参加。适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阶段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分送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组织和参加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鉴定书要报送部建设协调司审阅,并就验收组织及验收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议。
3.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采取验收会议形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化工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一般项目可按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对口进行预验收。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验
收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经济效益等工作作出全面评价;对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讨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七、其它
1.化工建设项目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国家验收鉴定证后,方可交付生产管理。
2.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3]化基字第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学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方面的情况
7.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已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三)
4.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资产表(附表四)
5.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五)
6.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六)
7.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七)
8.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八)
9.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附件二: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6.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7.验收委员会名单及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色烫金字。

附件三: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绘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8〕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与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与选矿试生产成果。

附件四: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学矿山三级(二)矿量管理办法》(试行)([80]化矿字第1067号)执行。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等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活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运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
增生产能力。



19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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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7〕107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根据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州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州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州委的领导、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 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六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州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条 州长出州、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第九条 州政府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请州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州政府研究室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的领导和州法院、州检察院、德宏军分区、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州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确定向省政府、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州内及省内外形势;

六、讨论需要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五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州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和减少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呈送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州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州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十八条 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州政府同意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参加;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及乡以下单位参加。

第十九条 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二十条 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或州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政府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州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州政府汇报。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政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政发〔2000〕147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二十六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州长助理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州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均由州政府秘书长或州政府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州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二十九条 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州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作出裁定。

第三十条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州政府汇报落实情况。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省政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德宏州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州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在州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简化接待礼仪,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由有关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州政府领导出访,按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政府组织或经州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

第三十七条 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并州长和州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或者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州政府各部门(含州属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州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政府及各县市、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去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三十八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政府领导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领导接待来德宏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政府宴请一次。除中央领导、外国贵宾、省级领导和省级部门主要领导和重大活动外,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各县市。

第六章 离州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离州、省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秘书把离州、省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其他州政府领导。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州、省外出,应当事前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体育场(馆)、礼(会)堂、展览馆(中心)、影剧院、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文艺活动;
(二)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等大型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等有组织的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大型庙会等商贸、宗教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与人数相适应的安全条件。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必须齐全、完备和可行。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在申报公安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在池州市区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各县、区、管委会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其他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区、管委会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自发的群众性晨练活动除外)每场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其他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跨县区的大型活动,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上报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主管单位名称;
(二)活动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及有关说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批准单位应对活动各项安全条件及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办单位进行整改,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主办单位上报的备案材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 对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对不经过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导致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