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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32:17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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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外,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自行车是我国大宗出口商品之一,并已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份额。但近两年以来,自行车出口经营秩序出现混乱,出口价格下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出口企业的利益。
为整顿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组织对自行车出口的招标工作;
二、从1994年10月起对1995年自行车出口数量实行招标管理,试行1年;
三、各有关发证机关凭自行车出口招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证明书核发1995年出口许可证。
现将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自行车出口招标委员会制订的《自行车出口招标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健全自行车出口秩序,强化会员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三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自行车出口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招标委员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组成。
第四条 外经贸部负责监督、指导招标工作。
第五条 受外经贸部委托,由机电商会责成日用机械分会对自行车出口实行招标管理。

二、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内容:12至28英寸的各类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儿童越野车、山地车和赛车(含CKD、SKD)。
第七条 自行车全年招标数量,由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组织会员单位,根据上年度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需求,对下一年度招标数量和价格提出建议,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作为招标的依据。
招标委员会可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充招标。

三、投 标
第八条 投标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自行车出口经营权、同时是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会员的进出口企业、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或外资协会会员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参加投标。
第九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协议价。
第十条 每年第3季度对下一年度进行招标。投标日期为9月份。招标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布通告。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须将投标材料在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内以信函密封邮寄或送达招标办公室(以收到日为准、传真件无效),如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投标材料应包括:
1、投标申请书;2、投标保证书;3、由本省市外经贸委或所属总公司审核盖章的上年度实际出口报表;4、商检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5、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资协会会员证明;6、自行车商标在国外注册的证件(复印件);7、进口国安全质量标准认证证明(复印
件),或我国的“自行车国家质量标准”认证证明。

四、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审定:
1、投标资格;2、投标价格;3、标书之有效性。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评定中标企业。中标数量,并公开通告中标企业名单,由招标办公室发放中标证明书。
外经贸部根据招标办公室提供的中标企业名单和中标数量下达各地发证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 中标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中标数量=全年招标数量×(某中标企业上年度实际出口数量÷全体中标企业上年度实际出口量总和)
第十六条 对于出口秩序严重混乱的市场,在评标时作为协调重点,由对该市场出口实绩占主要比重的会员单位组成协调小组,非协调小组成员不得对重点市场投标和出口。
第十七条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中标单位名单(含重点市场中标名单);2、中标单位的出口数量;3、中标单位出口合同价格;4、中标的国别和地区。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根据中标证明书和成交合同发放出口许可证,无中标证明书或中标证明书与合同不符的,不得发证。

五、考 核
第十九条 为了掌握中标数量的执行情况,中标企业应按规定日期向招标办公室报送季度中标数量执行情况表,招标办公室将认真进行抽查,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半年实际出口超过全年中标数量45%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加中标数量。招标委员会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中标企业的申请予以增加,增加的数量仍报外经贸部转发有关发证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须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其他中标企业转让中标数量并办理转让手续。
中标企业应将预计不能完成的中标数量于当年10月31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交回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办公室报招标委员会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背本招标办法、低于同行协议价格出口或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给予如下处罚:
1、对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额外支付佣金和暗扣者、撤销当年中标数量并停止其后3年的投标资格;
2、对申报材料不实者,撤销其当年中标数量、并通报批评;
3、对擅自转让中标数量者,撤销当年中标数量并停止其后2年投标资格;
4、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中标数量中未使用部分交回招标办公室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年度中标数量中扣罚2次以上未交回者(含2次)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5、对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者,撤销其当年中标数量;
6、中标企业被撤销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办公室通知各地发证机关。

六、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上年度系指招标前1年7月1日起至招标当年6月30日止。下年度系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自收到中标证明书后1个月内,按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三向招标委员会交纳手续费,以作为招标经费。手续费按中标证明书签发当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中标企业向受让企业转让中标数量,受让企业须向招标委员会按受让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三交纳手续费。转让企业转让的中标手续费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招标工作由注册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上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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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全国税收工作“两个转移”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力求规范服务、优质服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因此,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治税思想的重要一环,对于优化服
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征纳关系、增强法制意识、促进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从这一高度出发加以认识,并以此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保质保优。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重点在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力求功能全、服务好。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各地要结合实际,从岗位设置、服务功能、办税效率、服务质量、设施环境、税容税貌等方面出发,
制定出最佳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合理规范,严格考核,保质保优,切忌搞形式,走过场。1997年内,每个地市在所辖范围内要抓好一个最佳办税服务厅,各省可以在此基础上选出各省的示范单位,总局将在适当时候从中选优并向社会公布。
三、练好内功,促进管理。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实质在于优化服务,优化服务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能力。服务能否真正优化,除了外在的着装上岗、挂牌服务、态度热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外,更重要的是要让在前台服务的税务人员熟练掌握税收业
务知识、计算机操作本领和与不同纳税人打交道的应变能力。而具备这些良好素质的关键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扎实的敬业爱岗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创建活动这一契机,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强化培训,努力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全员素质
,切实优化服务,促进管理。
四、加强领导,及时反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不仅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对于税务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给予足够的重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确保此项活动开展得
有声有色。各地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按月以简报形式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组织交流和宣传,年终要提交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题报告。



1997年8月1日

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烟草总公司


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
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和烟草行业发展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烟草行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
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
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
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
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的名称

  烟草行业的技师职务名称根据卷烟生产、烟叶复烤、卷烟机械、卷烟印刷和卷烟材料等
企业的专业(工种)不同,可称为卷烟技师、复烤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为总公司修订的《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
技术等级线达到高级工(七、八级)的工种。具体工种名称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各省级公司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
百分之二以内。省级公司可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生产岗位的需要、经营水平、以
及工人技术力量强弱等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烟草行业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
职工作;

  2.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
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独特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
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
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
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
的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烟草行业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
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
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烟草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按照国
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总公司统一领导烟草行业的技师聘任工作。各省级公司要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
所属企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各企业应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具体考评或推荐报考
等工作。

  今年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的上海卷烟厂、张家口卷烟厂进行。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在抓好试点,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九、各省级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烟草系统技师考核、评审、聘任的具体
实施细则或办法,报总公司审定。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
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技师职务名称表

序号 工种名称 技师职务名称 备 注
1 卷烟操作工 卷烟技师
2 制丝操作工 制丝技师
3 包装操作工 包装技师
4 卷烟修理工 修理技师 (卷烟)
5 制丝修理工 修理技师 (制丝)
6 包装修理工 修理技师 (包装)
7 打叶机工 打叶技师
8 烟叶复烤 复烤技师
9 修理工 修理技师 (复烤)
10 滤棒成型工 滤棒成型技师
11 颜料制备工 颜料制备技师
12 涂印工 涂印技师
13 检(化)验工 检(化)验技师
14 修理工 修理技师 (滤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