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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5:22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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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宗旨是为科学技术合作提供广泛和直接的机会,指导这种合作的具体执行,从而促进两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两国科学家、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公司的友好往来。

  第二条 双方在互惠的基础上,同意可按照下列方式或其它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文献;
  三、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四、互派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专家;
  五、举办共同感兴趣的科技讨论会或座谈会。

  第三条
  一、根据各自机构或负责具体执行项目单位的情况和财政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双方表示愿促进第二条所述共同感兴趣的科技合作。
  二、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同意成立联合小组,负责检查和讨论正在执行的合作项目以及商定或建议新的合作项目。联合小组定期向中、瑞政府间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报告,并在混委会会议期间进行会晤。根据需要联合小组成员可单独进行会晤。
  三、每方在联合小组会晤两个月前向对方提交合作项目的建议,以供对方考虑。
  四、在联合小组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信件和外交途径提出补充和修改项目。派出方需在两个月前向接待方提供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只有在接待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合作应以互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双方原则上同意,派遣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并尽量协助安排意外疾病、事故时的医疗事宜。
  三、有关合作研究项目的具体费用,应在制订该项目执行计划时另行商定。
  四、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就执行本议定书规定的合作活动向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关人员、设备出入境的便利。

  第五条 为更有效地执行本议定书,双方将委托各自使馆的有关官员负责同对方联系。

  第六条 本议定书签字后,经中、瑞政府间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废止和延长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相同。本议定书的失效,不影响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直接有关部门所签合同的执行。
  经双方同意后,本议定书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瑞典国家技术
  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            发展局代表
    陈  冰              西格瓦德·汤姆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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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东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复议工作实际,对《行政复议法》的细化和完善。《条例》的施行,对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了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重申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赋予申请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以及对被申请人答复的查阅、摘录、复制权,更充分和具体地体现便民原则;规定了当面审查案件的审查方式,保护当事人的抗辩权,体现了公开原则;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作出复议决定等活动时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强化了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机关和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条例》的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安排好《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行政复议法》和《条例》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专门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加深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工具,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和《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信任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行政复议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条例》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案件要坚决受理,不能无故推诿;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耐心告知申请人到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不能态度生硬、蛮横、不说明理由。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或久拖不办。要坚持秉公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禁止说情风和不当干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参加行政复议,不得无故逃避或有意抵触。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情形,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支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来承担。《行政复议法》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并赋予了相应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按照《条例》规定,配备相关人员和必要的办案设备,保证工作经费,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5〕2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长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考核任职实施办法》、《长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长春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任职回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