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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31:21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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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为了贯彻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精神,“引入保险机制,加强保价工作”,适应开拓市场需要,更好地实行负责运输,塑造铁路良好形象,切实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保价运输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保价运输工作是行包、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事故处理赔偿工作是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断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
2.树立经营观念。各级保价部门要研究市场,研究货主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要改变过去简单靠运输卖方市场作用力推行保价的行为。事故处理赔付要及时、快捷。对于按规定不予赔偿或赔偿少于托收货人要求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切实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领导要定期分析现状,制定对策,解决问题,使保价运输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二、方便货主,加快事故处理赔偿
4.对于铁路责任的行包和货运事故实行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不得以划分内部责任为由,而延误对货主的赔付时间。
5.简化提赔手续,方便货主。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格相符的一般行包、货运事故,在托收货人提赔时,不要求提供货物价格证明。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事故处理权限和托收货人要求,可以办理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方面。铁路内部
责任及赔款按规定办理和清算。
6.压缩赔付时间。行包、货运事故赔付最长时间为:车站(车务段)办理赔偿的为10日,分局办理赔偿的为20日,铁路局办理赔偿的为30日。对手续齐全的提赔要求,不得拒绝受理,必须据实填写受理时间。
7.推进事故处理工作的现代化。事故处理工作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形成网络,推广应用电子信箱,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保价事故赔款专款专用,确保转帐清算
8.保价事故赔款支出专款专用,据实赔付。每年由铁道部根据上年赔款额,以及安全防范水平,事故处理质量,确定赔款支出比例,结余部分由铁道部重新分配使用。1999年货运赔款支出比例在1997年和1998年两年平均实际支出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行包赔
款支出比例为5%。
9.做好铁路局间事故赔款转帐清算工作。任何局不得退“赔款通知书”,不得拒付转帐赔款,否则将全路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划拨。对定责的分歧可在全路事故例会上提出并研究裁定。对于确属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货运事故互不清算款额由1000元降低到
500元以下。
四、完善事故处理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
10.各级进行的各项站车、货场评比考核只考核货运过失责任重大事故和行包重大事故,并且要考核事故处理和赔付质量。各级不得下达行包、货运事故件数和事故赔款限制指标。
11.铁路局、分局事故处理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事故处理逐级负责制,加强车站货运安全室建设,实行标准化作业,接受货主的监督;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事故处理人员竞争上岗的制度。
12.积极探索行包、货运安全独立管理模式,发挥制约监督作用。
五、拓展市场、增加保价业务量
13.巩固保价既有市场,大力开拓新领域。对现有保价大户在费率、代办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提供良好的服务。争取零散货主,做到抓大不放小。要从加强防范和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入手,扩大对易损、高赔付货物的保价。
14.根据市场变化和货主承受能力,在规定范围内灵活调整保价费率,不按级浮动的改由铁路局审批。不得为增加收入而盲目提高费率。
15.抓足额投保。广泛宣传不足额保价的害处,使货主认识到足额保价是对自己负责。对于费率偏高造成不足额投保的可适当下调费率。
16.注重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利用每年五月保价宣传月活动和保价收入将达到100亿元之际,大力开展对外和对内的保价运输宣传活动。宣传中要以八年来保价运输的实际成绩和典型事例为主要内容,重点突出运输风险意识和足额投保内容。
六、加强内部管理,理顺管理机制
17.《铁路法》中明确规定了保价工作是铁路运输业务之一,各铁路局要加强保价队伍的内部建设,积极探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机制。要充实人员力量,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保价工作队伍。要在保价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政策制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要保持保价财
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利于保价工作的发展。
18.进一步完善保价激励机制。对于保价运输奖励新增部分,各铁路局要制定与保价收入任务、事故赔付质量等挂钩的发放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力度,成绩突出的要重奖。保价设备投资、业务费用等要根据保价工作的成绩有所区别。
19.整顿代理运输保险,加强管理。对未办理代理运输保险手续的车站,立即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对保价率未达到70%和保价收入未达到保价保险总收入70%的车站,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重申代理铁路运输保险业务由保价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其他部门不准经营,
否则以截留运输收入论处。
20.修改完善保价运输有关规章。为了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适应保价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修改完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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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杨振山 朱庆育

  多年以来,我们关于财产权利的实践由于缺乏一部科学的物权法作指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践的规范性。尤其是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财产的界定与流转更是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表现出了迫切的需求。虽然我国新的合同法已经颁行,但这还未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财产的流转不仅仅由合同法规制,物权法、尤其是他物权法亦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财产的流转必须以清晰而合理的财产权属为前提,而界定财产权利的归属恰恰正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功能。种种因素表明,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就是物权制度改革。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日益呈纵深化发展的今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制度体系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尚有许多认识不够并需要深入研究的东西,本文仅就其中一些主要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

  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统帅整个物权立法的灵魂,它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方向,同时也是据以区分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的标志。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反映该国经济状况,必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稳定生产关系。具体到我国物权法,确立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我国国情为核心。在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国情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在这一国情下,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为:

  (一)以正确协调“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为中心。我国物权立法的中心线索就在于如何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来既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又能兼顾个人利益,从而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最终实现富国强民的目的。

  (二)以贯彻“从归属到用益”的物权法发展趋势为灵魂。现代国家中,人们对物权的关心重点已从所有权转移到用益物权。换言之,人们对利益获得途径的关心程度已超过了静态的利益归属。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之下,对于主体而言,重要的也许并不在于他拥有何种具体的物,而在于他对于特定的物可通过何种途径来使其财富增加。这种变化趋势即是所谓的“从归属到用益”,同时也称为“所有权的动态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如果公有财产不能进入流通,这些具有巨大价值的财富就无异于丧失了利用与增值的机会,这不啻为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利。因此,贯彻“从归属到利用”的立法思想就尤其显得必要:它既可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至于将财产“化公为私”而威胁我国的立国之本,又可以将公有财产交由其他主体利用、充分实现公有财产的增值,并能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保证个人利益得以维护。贯彻“从归属到利用”的思想,对于解决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与运营之间的矛盾亦有重要的意义。而这显然又是与正确协调“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相呼应的。

  (三)以体现我国民族特色为立足点。如果说合同法因其调整的是纯粹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具有国际特色的话,那么,物权法则因其更为反映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而更具民族特色。因此,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充分考虑切合与自己国情的选择,照搬他国固有成例是注定要失败的。影响物权立法的中国特色因素主要有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整体上的农业国家传统等。这使得我们要注意我国农村经济的现状,将已经形成的、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农村集体所有制框架内的分田到户、承包经营等。“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句话理应成为我国物权立法的箴言。

  二、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确定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后,紧接着的工作就是选择物权法的体系架构。我们认为,选择物权法的体系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其一,充分吸收他国既有法律成果。到现在为止,由德国所确立的物权法体系仍然可以称得上是代表物权立法的巅峰,其严密的逻辑、严谨的体系素为各国所称颂。中国的法律体系较为接近大陆法系,尤其是承继德国法较多,因此,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在形式上可借鉴德国。这样,既可确保物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又节约智力资源,让我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抽象我国自己的物权类型这一实质内容上。其二,充分反映我国特有国情。各国法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上,这是因为由债法所规制的财产流转越来越超出国界而具有浓重的国际化色彩,而物权法则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以及在特定经济制度之下所采取的经济体制,它与政治制度一起构成了一个国家特别的国家制度。在物权法中,最能体现各自区别的又是用益物权,因为用益物权主要是在不动产之上设立的物权,而不动产、尤其是其中号称“财富之母”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则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价值最大的财产的运营效率,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各国物权立法的重心所在。毋庸置疑,这一部分的立法应该是与自己国家的国情严格适应的。就我国而言,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解决土地的归属与利用、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中财产权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基于充分反映我国特有国情的原则,我们就可找到物权立法的重点与难点。

  三、我国物权立法的重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制度取向是:首先是社会主义,即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物权法必须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制定;其次是市场经济,即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框架之内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决定了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心必须是最能体现这一经济制度的物权类型与客体。在各种物权客体中,不动产是国家立国和人民立身的物质前提,作为财产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我国物权立法理当以不动产物权为其重心。在不动产物权立法中,我们一方面是坚持不动产以公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原则,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为这些公有财产创造尽可能多的增值途径。因而要在公有财产上为各种利益集团设立科学的用益物权制度,为具备财产经营能力却又不能够享有所有权的利益主体创造对公有财产进行用益的机会。以此为基础,再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制度。这样,即可以在确保财产的公有性质上实现公有财产的增值、从而提高国力,又可以照顾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最终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互利的理想状态。

  四、我国物权立法的难点

  与立法重点相应,我国物权立法的难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公有财产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其中尤以农村集体所有为典型。集体财产的享有者以具备特定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该身份一旦丧失,这部分财产也就相应地与其再无关系,因此,集体财产不可能与该集体之外的市场进行交易。其中典型的例子是农村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权虽然被诸多法学家划归物权之列,但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如果它是物权,那么,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与保护方法应该是一律的,不应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内容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况,而且作为物权,它应该是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农村普遍存在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的情况,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与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另外,农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无权处分之。若该土地需要投资入股,征归国有是其先决条件。类似的权利残缺问题在国有企业经营权、使用权等现有用益物权中亦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非合理现象不仅使得所有权公权化,更重要的尚在于难以实现公有财产的增值。无法增值的财产,事实上即是在不断地减损其价值,在本质上造成公有财产的大量隐性流失。而所有权的公权化又为实际握有公有财产的相关人员创造了腐败的机会,致使大量的公有财产在行政权力的掩护下转化为某些个人的财产。

  要使公有财产在流通中增值,唯一的办法就是使之进入市场。但进入市场有可能导致公有财产的私有化,并进而威胁我国的公有制这一立国之本。因此,如何恰当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便成为物权法不可回避的难题。这一难题若不解决,我们的物权法就不能称为成功的物权法。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依然在于贯彻“从归属到用益”的立法思想,在不触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为其他利益主体创造尽可能多、尽可能完整的对公有财产特别是土地的用益物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分清应该进入市场的公有财产与不能进入市场的公有财产,对不同性质的公有财产区别对待。这要求我们对公有土地的用益问题、国有企业的财产流转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突破某些既有观念,对原有制度进行创新,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92>110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持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圆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先例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