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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19:02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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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 证监发[1999]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督促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1999年开始,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报送预选材料前,公司和主承销商需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派出机构报送改制运行情况的报告。

  派出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将作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重要依据。改制运行情况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是否已满一年;

  (二)人员、资产和财务是否与集团公司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三)是否已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运作是否规范;

  (四)改制后的财务制度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

  派出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后,须填写调查表,调查表是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


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调查表

 

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调查表(一)

――规范运行情况

调查对象
有关事实
调查意见

公司设立时间  


 
公司章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股东大会召开及运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工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监事会工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调查表(二)

――人员兼职或资产分离情况

 

调查对象
人员兼职或资产分离情况
调查意见

董事长  


 
董事、监事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采购系统

   
生产系统

   
销售系统  



 
 

 

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调查表(三)

――调查结论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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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2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总量减排。
  第三条 污染减排奖励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减排奖励表彰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减排奖项:
  (一)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和单位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
  (二)减排先进单位奖。对在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单位”奖牌;
  (三)超额完成减排目标“以奖代补”。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四)减排先进个人奖。对在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减排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减排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在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市政府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下列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实行以奖代补:
  (一)列入重点减排计划的企业,其深度削减工程或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按期完成,经国家环保部确认,年度减排二氧化硫50吨或化学需氧量80吨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工业企业自愿关停污染生产线,经国家环保部确认,年度减排二氧化硫50吨或化学需氧量80吨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减排先进个人3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人员名额中,科及科级以下人员应占70%以上,县处级干部一般不参与评奖。
  各县区减排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各县区减排认定量占全市减排年度目标的比重,减排年度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的或未完成的,酌情增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减排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减排重点问题,落实减排措施以及推动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热爱减排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减排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减排管理工作中,对推动减排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重点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中,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且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三)在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减排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减排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减排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地区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出有针对性、减排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且工程和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六)在减排监测、监察、宣传、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按市政府与县区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符合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参与减排评奖;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联网不正常的排污单位,不参与减排评奖。

第四章 奖励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负责减排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上年度减排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减排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撤消奖励,5年内不得参与减排奖励评选活动,并由市环保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减排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减排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使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1540606331081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