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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连续流动分析仪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58:17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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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连续流动分析仪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进口连续流动分析仪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郑州烟草研究院:
  近年来,为加强对烟叶中烟碱、糖、氮、氯等含量的常规分析工作,部分质检站和卷烟厂、复烤厂购置了国外生产的连续流动分析仪。但在使用中发现,由于不同类型的连续流动分析仪所依据的检测方法不同,检测数据不同程度地存在差异,导致检测结果缺乏一致性、可比性,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困难。为此,国家局已要求各仪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已售出的连续流动分析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改装调试,同时对将要出售到烟草行业的连续流动分析仪要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配置(连续流动分析仪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见附件)。今后,凡购置连续流动分析仪的烟草企业,必须确认该仪器能完全符合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否则检测结果不予认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严格把关。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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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自2008年7月14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实施以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试运行正常,政策效果初步显现。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并针对一些共性问题及时发文明确。地方各级外汇局也能按照总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释和操作说明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政策的顺利执行。2008年8月4日,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三、各分局要继续加强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指导,做好对辖内银行和企业执行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宣传解释和政策指导,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11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改变当前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的状况,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信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现将《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配送体系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食盐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有国家发改委盐办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遵守国家盐业法规,无不法经营记录,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级标准的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不含转(代)批发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

第五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按各食盐批发企业与市盐业公司结算的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分两档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下的食盐批发企业,给予资金补助50万元;
(二)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食盐批发企业,给子资金补助65万元;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食盐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 目标与考核

第九条 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用户档案计算机管理”,且运转正常、资料齐全;食盐运销车辆的频度和范围增加,能够做到“定点、定线、定时”配送;食盐机械化装卸设施改善,装卸效率提高;具有检测食盐碘含量的基本仪器;

第十条 享受贷款贴息进行升级改造的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提升一个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本辖区食盐计划完成率100%,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0%以上,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