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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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3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级行政执法责任机关每年11月份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每年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汇总情况进行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地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相关知识;
(四)组织社会各界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责任制机关当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布。
附件: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
10
1、有执法责任年度计划和安排
3
2、有组织工作机构,明确执法责任主要、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2
3、执法责任有年度检查情况和书面报告
3
4、执法责任资料齐全、整洁、立卷归档
2
二、责任制度建立和执行
20
1、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2
2、岗位执法责任制制度
2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
4、举报、控告制度
2
5、监督检查制度
2
6、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2
7、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2
8、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2
9、委托执法责任制度
2
10、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2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开
10
1、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2
2、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
2
3、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2
4、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
4
四、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
20
1、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无错案
14
2、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主体、项目、条件、程序、期限、依据公开
6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
15
1、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机构和人员、经费、办公条件落实
3
2、行政复议无错案
4
3、行政应诉无败诉
4
4、无行政赔偿案件
4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5
1、有专门或内设的行政执法机构
2
2、执法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
3、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健全
2
4、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案件
5
七、行政执法创新工作
10
1、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2、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3、行政执法工作获得市或国家的表彰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多年来,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在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近年来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
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现将税务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以促进集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
得税密不可分,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是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部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树立“促进改革,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把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机构、充实人员。
二、当前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抓好新财务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8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根据当地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财务登记、成本审核、工效挂钩等具体管理办法。
(二)针对当前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的企业制度改革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和有关部门一起,组织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和资本金的界定、审核工作,以保障城镇集体和私营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性。
(三)结合新税制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四)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核汇总企业财务报表,经过一定时期努力,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报表体系。
(五)继续做好税务干部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构分设完成以后,要依靠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支持,尽快理顺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关系,让社会各界了解税务部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任务和重要责任,取得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结合税收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具体任务,落实分工,逐步完善此项工作制度。
(三)针对各类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认识,开拓进取,努力把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4年11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开展征占用林地活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被许可人,是指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森林经营单位。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承担。
第五条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核查被许可人从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情况。
第六条 核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被许可人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二)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实地核实其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与国家林业局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根据实地核实情况,确认被许可人是否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使用林地、越界占用林地、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林地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
第七条 监督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时不得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同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被许可人在征占用林地中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认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做出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举报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