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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52:18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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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发生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以来,各地特别是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教育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高校留校学生情绪平静、生活稳定,校园秩序正常。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仍将维持阴雨雪和冻雨天气,灾情还在继续发展,抗灾救灾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把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做实做细,坚决打好抗灾救灾这场硬仗。

  一、全力安排好留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做好留校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留校学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要免费开放校内文体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和文娱活动,丰富留校学生的生活。要整合学校资源,尽可能为留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对灾区学校留校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灾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伙食,解决好保暖,保证好安全。要继续保持与受灾地区返乡学生及滞留返乡途中学生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学生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抢险救灾工作,帮助困难群众,为抢险救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全面排查基础设施安全和事故隐患,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关键设施的安全防护,特别要防止屋顶积雪可能造成的垮塌伤害事件。要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学生注意自我保护、注意保暖防冻、注意交通安全和用水用电安全。要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提醒学生不要到不安全的地方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除冰防滑工作,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师生摔伤和交通事故发生。

  四、提前安排好学生返校和开学后的有关工作。要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学生在返校途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受灾地区学校可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教育教学安排,确保师生安全。要及早部署开学后学生生活方面的有关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教发〔2008〕1号)要求,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补贴,保证学生食堂饭菜质量不受影响,价格基本稳定。

  五、深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和谐校园建设的生动课堂,教育学生积极面对自然灾害,团结互助、战胜困难。要教育引导学生节约用电,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斗争。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防灾救灾采取的各项措施,宣传学校防灾救灾、保障师生生活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各条战线抵御自然灾害的感人事迹,增强师生战胜灾害的信心,稳定师生的情绪。要加强对校内舆论的引导,密切关注校园网上舆情动态,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并掌握苗头性问题,确保学校稳定。

  目前正处于抗灾救灾的关键时刻。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

教育部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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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
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 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 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 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
第六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 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 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 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
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四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 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一)抵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是否避免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审查时,应在抵押清单中对未抵押财产进行记录,并有抵押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 审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长于借款期限。审查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等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重复抵押;是否将该抵押物出租。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逐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借据中借款时间、抵押合同时间、抵押登记时间是否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时间期限是否为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止。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及登记顺序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有可能在六个月内申请破产。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抵押后是否还要再实行保证担保。
审查借款人资产抵押后,如抵押财产不足贷款额,或虽能抵偿贷款额,但仍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则要再实施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 审查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审查抵押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抵押人产权所有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授权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证明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查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五章 保证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保证人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总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内容审查保证人的出资人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是否拥有多块法人牌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
第三十五条 审查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十六条 审查保证担保合同是否已经明确为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是否明确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查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限是否正确。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逐笔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
第三十八条 审查保证人资产是否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对外担保而影响担保能力。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担保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审查保证担保合同及有关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六章 质押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四十一条 审查出质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对出质人进行审查,如出质人是自然人的,则要审查其是否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查质物是否属于动产或可质押权利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审查动产质押移交银行后是否有条件保管,保管是否有风险。
第四十四条 审查质物的所有权是否明确,是否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要审查:质物是否属出质人所有;质物产权证书、权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权利质押是否在权利凭证签发单位取得证明,是否挂失,是否已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第四十五条 审查质物价值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特别要注意审查质物在处理过程中,扣除有关费用,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规定审查质物在贷款到期前处理是否有争议。
第四十七条 审查质物的所有人是否书面同意质押。
质物如属于第三人所有,是否有第三人同意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书面意见;质物如属共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是否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具有书面证明。
第四十八条 审查应登记的权利质押是否履行出质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以股票、股份质押的,应审查是否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审查是否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
第四十九条 审查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 审查质押合同附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合同中移交质物的时间是否已填明。
第五十一条 审查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以动产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审查程序
第五十二条 贷款法律审查的程序:
(一)先由信贷员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保证担保贷款法律审查表、抵押担保贷款法律审查表、质押担保贷款法律审查表(以下称法律审查表)后,提交法律审查员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法律审查员根据法律审查表,对草签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连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材料一并退信贷员。
法律审查员可以向借款人调阅有关资料,予以摘录并审查确认,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本项贷款相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先由贷款申请行的信贷员填写法律审查表,由本行法律审查员进行审查后,再将有关材料提交审批行法律审查员进行复核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贷款的法律审查一年不得少于一次,并须做好跟踪法律审查。
第五十五条 贷款法律审查员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法律审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一)借款人、担保人主体合格,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的,提出同意贷款的意见。
(二)借款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的,提出不能贷款的意见。
(三)担保人、担保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的,提出更换的意见。不能更换的,提出不能贷款的意见。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存在违法违规因素的,提出纠正的意见。不能纠正的,提出不能贷款的意见。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形式要件不全、手续欠缺的,提出补充的意见。不能补充的,提出不能贷款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信贷员收到贷款法律审查员退回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法律审查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贷款法律审查员审查同意贷款的,信贷员可将有关材料报贷款审查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小组审批;
(二)贷款法律审查员提出更换、纠正或补充意见的,信贷员应即进行更换、纠正或补充,并将更换、纠正或补充后的材料送法律审查员重新审查;
(三)贷款法律审查员提出不能贷款的,即不能发放该笔贷款。如信贷员有不同意见,应报贷款审查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贷款法律审查档案必须一户一档并入贷款企业档案管理。每笔贷款应填制一式两份贷款法律审查表,法律审查员留存一份。
第五十八条 贷款经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后,信贷员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抵押、质押依法需进行登记的,必须完整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贷款法律审查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法律要素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出补救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六十条 对贷款法律审查员提出的措施和意见,信贷员应当认真执行。因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法律意见出现问题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机构及人员
第六十一条 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工作,由本行的信贷(资产保全)、法律部门负责。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负责。
县级支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工作,有法律部门的,由法律、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无法律部门的,由信贷(资产保全)部门选择一两名信贷员任法律审查员。从信贷部门选择法律审查员的,法律审查员落实在贷款审查岗。
第六十二条 贷款法律审查员应具有一定学历,熟悉信贷业务和有关信贷的法律知识,并有较强工作责任心。
第六十三条 专职法律审查员由各部门法律干部担任。兼职法律审查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上级行信贷(资产保全)、法律部门负责下级行贷款法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岗位培训。

第九章 贷款法律审查员职责
第六十四条 贷款法律审查员由各行行长(或总经理)授权享有贷款审查权、检查权和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权。
第六十五条 贷款法律审查员的职责是:
(一)有权要求信贷员提供法律审查所需的证件、资料;信贷员对其所提供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法律审查员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办理法律审查的贷款进行检查或复核审查,确保法律审查质量;
(四)检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对合同执行过程中主体、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五)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十六条 贷款法律审查机构和人员在贷款法律审查、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贷款法律审查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承兑、贴现和信用证开证的法律审查,参照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抵押担保贷款法律审查表(示范样本)

合同号:( )单位:万元
------------------------------------
|借款人名称 | |贷款金额| |
|------|------------|----|---------|
|抵押人名称 | |抵押形式| |
|------|---------------------------|
| | 1.主|(1)营业执照号码: (3)法律组织形式: |
| |体 |(2)年检日期: (4)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
| |----|---------------------------|
| | 2.注|(1)注册金额: (3)到位数额: |
| |册资本 |(2)注册资金主要组成: |
| |----|---------------------------|
| | 3.总|(1)有房产、土地产权证书资产额: |
| |资产及 |(2)无产权证书的房地产资产额: |
| |负债组 |(3)机器、设备动产资产额: |
| |成 |(4)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额: |
| | |(5)其他银行贷款: |
| | |(6)其他负债: |
|借| |(7)本行已有贷款及不良贷款: |
| |----|---------------------------|
| | 4.投|(1)投资人一: |
|款|资人及 |(2)投资人二: |
| |投资数 |(3)投资人三: |
| |额 |(4)其他投资人: |
|人|--------------------------------|
| | 5.经营方式、范围与 |(1)经营方式及范围: |
| |贷款用途是否相符 |(2)贷款用途: |
|部|------------|-------------------|
| | 6.有否一套班子多块 |(1)法人牌子有几个: |
| |法人牌子 |(2)最具实力法人名称: |
|分|--------------------------------|
| | 7.是否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而影响 | |
| |贷款安全 | |
| |-----------------|--------------|
| | 8.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
|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 | |
| |真实有效 | |
| |-----------------|--------------|
| | 9.有无承包、租赁等经营合同法 | |
| |律问题 | |
| |-----------------|--------------|
| | 10.资产是否被第三人抵押,是否| |
| |对外担保 | |
| |-----------------|--------------|
| | 11.其他法律问题 | |
------------------------------------

续表
------------------------------------
| | 12.|(1)营业执照号码: (3)法律组织形式: |
| |主体 |(2)年检日期: (4)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 |--------------------------------|
| | 13.是否有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抵押意见书 |
| |--------------------------------|
| | |房产:(1)号码: (3)地段: |
| | 14.| (2)面积: (4)估价: |
| |房产地 |地产:(1)号码: (3)地段: |
| |产抵押 | (2)面积: (4)估价: |
| |--------------------------------|
| | 15.其他|(1)名称: (3)估价: |
| |资产抵押 |(2)数量: |
| |--------------------------------|
| | 16.是否避免了全部资产抵押 | |
| |-----------------|--------------|
| | 17.抵押物是否属法律禁止抵押 | |
| |财产 | |
| |-----------------|--------------|
|抵| 18.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 |
| |-----------------|--------------|
| | 19.借款期限是否在抵押合同期 | |
|押|限之内 | |
| |--------------------------------|
| | 20.抵押|(1)登记部门: |
|人|物登记 |(2)登记顺序: (3)产权证书保管人: |
| |--------------------------------|
| | 21.抵押人是否可能在六个月内 | |
|部|申请破产 | |
| |-----------------|--------------|
| | 22.抵押后是否应再实行保证担 | |
|分|保 | |
| |-----------------|--------------|
| | 23.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 | |
| |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 | |
| |书是否真实有效 | |
| |-----------------|--------------|
| | 24.抵押合同附件是否齐全,内 | |
| | | 应有 份,已有 份 |
| |容是否正确一致 | |
| |-----------------|--------------|
| | 25.抵押人是否对该抵押物进行 | |
| |重复抵押 | |
| |-----------------|--------------|
| | 26.抵押人是否已将该抵押物出租| |
| |-----------------|--------------|
| | 27.是否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 |
| |--------------------------------|
| | 28.其他法律问题 | |
------------------------------------

续表
------------------------------------
| |信贷自查意见: |
|审| |
| | |
| | 签字: |
|查| 年 月 日 |
| |--------------------------------|
| |法律审查意见: |
|意| |
| | |
| | 签字: |
|见| 年 月 日 |
------------------------------------
注:1.自查及审查内容:从借款、抵押人主体、抵押能力、重大法律风
险、抵押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评价,并提出是否发放贷款主要
理由。
2.抵押形式指是最高额抵押还是逐笔抵押。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行[2006]189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涉外财务制度,结合我省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补助资金。其补助范围是:为实施列入省级引智计划项目所需的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简称“专家经费”)、引进人才事业费、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经费;列入国家引智资助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省级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由省外国专家局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对象是列入国家和省级引进专家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单位;列入国家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省直单位;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省外国专家局。
第四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专家经费。指项目单位为实施省级引智项目计划而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来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国际旅费、专家来华后的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1、 专家国际旅费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普通)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定点购买国际机票及核销机票等问题的通知》(琼财预[2004]906号)要求,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加盖有“海南省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经聘请单位同意,省外国专家局核准,专家在境外购买国际机票的,凭售票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及飞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报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的,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 专家零用费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每人每天150元-200元人民币(币值以人民币计算,下同)的标准、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3、 专家食宿交通费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食宿交通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最高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1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4、 城市间交通费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专家经济(普通)舱票价实报实销。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5、 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翻译费是指为专家聘请翻译人员口译或对其资料进行笔译而发生的费用;突出贡献奖励费指专家评审费、证书、奖杯制作及颁奖大会所需的费用。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由省外国专家局掌握列支,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6、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发生的器材设备购置费用,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7、 每位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25,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每位非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支付国际旅费的,从以上标准内减1万元人民币。
专家组织的专家指由外国专家组织介绍来华进行短期专业技术服务、管理、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非专家组织专家指由聘请单位自行聘请来华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科研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在华常驻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 引进人才事业费。指省外国专家局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因引进国外智力而发生的前期项目调研、后期项目跟踪管理与服务等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信息网络费、对外宣传费、资料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
(三)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补助经费。指推广引智成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推广优良品种的种苗费、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费、宣传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四) 国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配套资金。用于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上述开支项目及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费用支出。
1、 引进外国人才专家、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每位人才专家国家资助经费已达到或超出资助标准的,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2、 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下(不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国(境)外培训费、公杂费。单个培训项目省级配套资金最高为50000元且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出国培训团组自行解决。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本系统人员出国培训的,其费用不得在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一) 省外国专家局是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各市县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次年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计划及经费资助预算。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并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引智工作重点并结合财力状况,对专项补助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报账审核拨款的财务管理办法。列入专项补助经费资助预算的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核销报告等,经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情况并附有关支出凭证于每月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将资金拨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将项目资助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单位。原则上当年下拨的经费用于当年批准的项目。年度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引智计划项目的,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调整。当年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引智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及各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如实核销项目经费。各项目单位专项补助经费要实行单独列账,专项核算,如实反映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市县引智工作部门或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引智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省外国专家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引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OO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