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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8:17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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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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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6月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相了解,并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文化艺术、教育、电影、新闻广播、医学卫生、青年体育等方面的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界人士、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进行互访和演出;促进两国间的电影交流活动;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品、图片等展览;交换文学、艺术、哲学和历史等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互派教育代表团、教师和专家进行友好访问、专业考察和交流经验;并根据各自的教学制度和规定,接受对方的留学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新闻广播机构、组织之间的合作,人员互访和电台录音、电视片、幻灯片、唱片等资料的交换。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医学卫生界人士进行互访,交流经验及成果;并根据各自的条件交换医学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互派体育队进行访问和友谊比赛;并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之间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可予修改。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0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李  石                 让·马隆吉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1]40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更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要求,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现已全部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后凡申请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以下同)的社会中介组织,均须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服务工作;对其提供的服务统一归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制定。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负责对所属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一次登记摸底,并于今年七月底前将登记表(表式见附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便重新审核资格与认证。

三、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500号文件的规定,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已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其资质继续有效,但须在原资历证书失效前(2001年12月31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资格进行复审。

四、为保证社会中介组织对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新的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和规定颁布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技术职称  
单位成立时间   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文号  
隶属关系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万元)   单位总人数  
仪器设备数量(台/套)   人员构成:高级职称  
仪器设备价值(万元)   中级职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初级职称
 
房屋建筑价值(万元)   其他人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如有业绩或情况可在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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