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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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现将《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资产在振兴葫芦岛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由市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下同)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
(三)由市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市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四)由各县(市)区直属各单位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
(五)县(市)区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县(市)区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六)由军队下放地方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
(一)全面监管,杜绝遗漏。除国务院、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外,所有市、县(市)区所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均纳入监管范围。
(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要依据行业和地区分布、资产数量和资产质量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三)科学监管,不断完善。依法实行科学监管,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完善。
第四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依法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市国资委对其监管,具体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基础管理。
(三)拟订国有资产保值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六)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并进行调控。
(七)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八)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九)对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发行债券、资产抵押、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企业兼并、分立、合并、改革、重组、破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原由市直各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均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各种财务、资产报表和统计资料须上报市国资委。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改制方案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价款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实行“阳光操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漏管现象;切实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侵害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不按照规定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直、县(市)区要积极推进企业与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实行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本办法发布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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