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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31:33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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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6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编办颁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空缺岗位编制计划。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空编数和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卡、核定工资基金、签定聘用合同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州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会每年举办1—2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中专和专科学历人员面向全州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新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二条 应聘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县及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六条 州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一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报刊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应聘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2:1(紧缺专业岗位,经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到1: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笔试主要考查公共科目,必要时可增加专业科目。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进行测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笔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各占35%)。



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试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



面试由各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



特殊岗位(播音员、接待员)的招聘,面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先面试后笔试,面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至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次招聘考试加权后确定的应聘人员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根据我州基础教育状况,对阿、若、红、壤四县籍应聘人员报考本县岗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劳动局教委评委关于为州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安置升学奖励办法的通知》(阿府发〔1991〕29号)规定的优秀运动员、获得省级各类赛事一等奖及国家级各类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和省劳动模范、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如系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水电工、勤杂工、辅助工等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应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新参加工作的聘用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质证书。



(六)具有州内户籍。



三、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当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数内填报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聘用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并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和需求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在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政策规定办理好受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四)关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工勤人员,按人才流动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转聘。



五、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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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通字[1990]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O年二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本市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呼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的管理
(一)在城市流浪乞讨的;
(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有家可归、因监护人或家长放任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盲、聋、哑、痴、呆、傻等公民;
(四)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劳改劳教释放后无家可归的;
(五)长期在城市流浪,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劳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收容遣送的原则及职责
市收容遣送站在对流浪、乞讨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中,要坚持“及时收容,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搞好管理工作。市社会福利院、精神康复医院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和管理,是一项特殊的社会管理工作,是综合治理的一贡特殊任务,公安、司法、教育、财政、铁路、交通、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要大力协助,密切配合,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三、收容、遣送的管理
(一)对流落本市街头的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要坚决收容。被收容人员在查明原因后,收容站应及时组织遣送,留站待遣人员可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二)对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遗弃街头造成流浪、乞讨,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民政部门或街道福利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收养,杜绝他们流浪乞讨。
(四)对有学不上,有家不归,专以流浪、乞讨为生的青少年,应由教育或公安部门收留在工读学校教育管理。
(五)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收容站收容后应及时送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收养,待病情稳定,查明家庭或单位住址后,通知家属或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期间一切费用,应由家属或单位支付。对确系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应留院收养或治疗。
(六)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轻微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人,收容站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责令具结悔过。对此类人员,收容站应建立档案,有劳动能力的送“四边”场所劳动教育,时间应根据表现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没有劳动能力的,及时遣送回原籍,办好交接手续,建议当地政府加强管理教育。
(七)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者,不属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对象,应由公安部门责责管理和遣送,民政部门提供管理场所并积极协助。对已经接待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上访人员,可以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对那些进入收容遣送站后用绝食、自杀来威胁或有其他不法举动的上访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八)刑满释放,无家可归的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准予办理重新落户手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救济。
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一)民政部门职责:
1.做好管理过程中上下、内外的协调工作;
2.做好市收容遣送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3.协助各级党政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1.按地域管辖协民助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大型节日前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集中收容工作;
3.执行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看管能力不管,以致造成损害的经济处罚;
4.接收长期流浪、乞讨,有轻微违法能行为的青少年到工读学校学习和接受教育。
(三)铁路、交通部门职责:
1.对已流入本市的外地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收容站在遣送返籍时要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
2.对无票乘车,又无其它身份证明的外流人员,铁路交通部门应把好上车、出站关,若发现此类人员,应及时通知收容站予以收容遣送。
(四)各级信访接待部门职责:
1.认真解答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根据情况,归口处理;
2.严格履行信访接待手续,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以免使这些人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流浪乞讨;
3.对等待答复期间的上访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部门应出具公函,送交收容遣送站收留,但等候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五)旅店、商店、餐馆和各类公共场所职责:
1.要坚决制止各类讨要人员在本场所管辖范围内逗留讨要,对不听劝阻者,要及时通知收容站予以收容遣送;
2.严格履行“门前三包”制度,杜绝各类讨要人员偷宿过夜。
(六)各乡、镇、办事处职责:
1.本市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管好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人,要和家长或监护人签订责任状,对放任不管的家长或监护人要按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
2.对家长确实无力看管的痴、呆、傻和精神病人,要结合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应的机构,如托老所、工疗站、监护组等,集中予以看管。
(七)家长或监护人职责:
1.流浪、乞讨、痴、呆、傻和精神病人应以家庭看管为主,家属和监护人对他们的看管负主要责任;
2.对屡遣屡返的惯讨,家属或监护人确实难以看管的,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居(村)委会签注意见,送市劳动教育管理所。教育期间所需费用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担;
3.愿意自费送社会福利院的痴、呆、傻,送精神康复医院的精神病人,可由家属或监护人随时到民政部门联系解决。
五、本办法由呼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设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为完成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可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按照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其他城市以及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地区,按照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按工程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目前由财政拨给事业费的,不应再收取定额管理费,只收取定额编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用于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工程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和管理及人员经费等支出。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费用的收支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其监督,年初编报预算,年底编报决算。


五、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六、各地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取消各地规定的其他工程定额编制收费项目。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9〕价费字647号文件同时废止。



199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