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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23:30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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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26日青法办字第1566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院认为,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不宜由法院来作解答。有关这类问题,应当转请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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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6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格式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省人大、省政协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浙政办发〔1997〕143号),结合我厅办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我厅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我厅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厅以及各处(室、局)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

(一)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工作责任制。厅长是办理建议、提案的第一责任人,副厅长按照分管工作范围,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各处(室、局)承担有关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厅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要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

(二)办理原则。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处(室、局)在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三)建立面商制度。承办处(室、局)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厅会办的建议、提案除外),在正式答复前,都要同领衔的代表或委员以电话、书信、走访面谈等方式,至少进行一次直接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答复。承办处(室、局)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件后,对我厅会办的建议、提案,要在20天内提出会办意见;对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与会办单位联系,在收到会办意见后5天内,提出答复意见;对我厅独办的建议、提案,要在一个月内提出答复意见。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对不属于本处(室、局)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办理件5天之内,向厅办公室说明,经同意后退回厅办公室,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处(室、局),以免延误办理。

第三条 对省政府确定我厅主办的重点建议、提案,要成立以分管厅长为组长,厅各有关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领导小组。制订办理方案,并报省人大或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形成办理意见,需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方可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四条 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文程序。

(一)答复件由主办处(室、局)提出答复或会办书面意见,经会办处室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核稿,报厅领导签发、发送、存档。建议、提案答复件编“浙土资提〔 〕号”。 (二)凡涉及几个处(室、局)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处(室、局)负责答复,会办处(室、局)会签。主办处(室、局)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处(室、局)协商,会办处(室、局)要密切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交主办处(室、局)。

(三)办理过程中,主办处(室、局)要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介绍我们的工作情况、办理思路以及今后的工作设想和打算,争取代表、委员的支持和理解。办理结果要直接答复代表、委员和党派团体;联名提的,要分别一一寄送。同时,各一式三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抄送代表或委员所在的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或政协办公室(厅)。厅主办的建议、提案要随答复件寄送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领衔人。对代表和委员的反馈意见,需复印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责任处室要认真分析原因,重新进行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答复,直到代表或委员满意为止。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厅各处(室、局)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考核,并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分解落实、答复件审核、发送等工作。

第六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处(室、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

公安部 商业部 财政部等


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
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


(1989年1月18日)


边防、海岛等部队,由于受驻地条件的限制,有些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不能随军。为妥善解决这些军官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军官献身于国防事业,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和六月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时,
原则同意上述部队中符合随军的军官条件而不能随军(含文职干部,下同)在农村的家属,可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由于部队驻地无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配偶及子女随军后解决不了就业或入学问题的,经师(旅)级以上单
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填写《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一式三份,装入军官档案一份),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国家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粮、油。
办理户口和粮油关系的程序是:被批准人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及《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凭部队证明、审批表和转户证明,到当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手续。由此增加的粮、油销量,在当地粮、油销售包干
指标内调剂解决。所增加的差价和亏损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军官配偶及子女在原籍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可以保留,但不再承包责任田。对军官家属,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被安排工作的军官配偶或子女,本人的自留地、自留山,应于翌年一月一日退还给村民委员会。军官配
偶及子女要服从工作单位、当地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军官转业时,其配偶及子女已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接收安置地区和单位凭《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和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按随军家属的待遇给其分配住房。无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迁到军官转业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符合招
工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办理调动手续,由军官转业后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凭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工作调动证明和入户证明,办理粮、油供应迁移手
续。
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部队政治机关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范围》、《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略)



198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