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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39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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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3〕77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掌握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首次报送2013年3季度大病保险统计报表的时间可延迟至2013年11月30日。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同时向保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联系人信息,包括填表人、部门级负责人(保监局为处级)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今后,如相关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0月11日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大病保险统计包括3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包括项目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表2为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损益情况。表3为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包括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等指标。

  (二)报送单位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我会统计信息部报送表1和表2,其中,表2同时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数据。各保监局报送表3。

  (三)报送方式

  本制度采用电子报表方式进行报送,电子报表使用我会下发的标准格式EXCEL报表。其中,保险公司报送的电子报表文件名称为“X年X季度XXX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报表”,文件内各Sheet分别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总公司及各省级分公司)。文件名中,保险公司名称应使用统一简称,详见附表4。文件名示例:2013年3季度国寿股份大病保险统计报表。保监局报送的电子报表文件名称为“X年X季度XXX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各保监局、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报表。

  (四)报送频度

  大病保险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于下一季度的前12日内报送报表,遇“十一”、春节长假可顺延3日。

  二、填报口径

  1.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依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开办的大病保险业务。大病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保费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第二,由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承保(六部委文件出台后,2013年4月大病保险示范条款发布前签订的仍使用原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的大病保险业务也归入大病保险统计);第三,本制度涉及的大病保险统计指标以签署大病保险业务协议为准。

  2.项目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项目数量,包括以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及直辖市的市辖区)、地级市(州、盟、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统筹地区的项目数量。各地大病保险如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保费标准、统一与保险公司(可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则视为一个大病保险项目。如一个统筹地区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则保监局报送的本指标应做合并处理,避免重复统计。

  3.开办地市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的地级行政区划数量,包括地级市(州、盟、地区)等。本指标应不大于辖区地级行政区划数。如一个地级行政区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则保监局报送的本指标应做合并处理,避免重复统计。如地市层级未全面开办大病保险业务,但其下辖的县区先试点开办,则该地市也要填报为开办地市。

  4.开办县区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的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包括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及直辖市的市辖区等。本指标应不大于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数。如一个县级行政区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则保监局报送的本指标应做合并处理,避免重复统计。

  5.赔付人次: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次。

  6.赔付人数: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数。

  7.共同开办:指一个统筹区域内由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开办大病保险业务。

  8.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并共同签发保单。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报送表1及表2,保监局报送表3。

  9.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大病保险业务专属费用和分摊的共同费用,在大病保险费用分摊实施细则出台前,业务及管理费、分摊的投资收益两个指标遵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执行。如大病保险资金未上划总公司统一运用,则分摊的投资收益指标填报利息收入。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应收保费为报告期末时点数。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赔付人次、赔付人数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为时期数,填报年初至报告期累计数。

  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的统计单位为个,期末有效承保人数、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的统计单位为万人,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应收保费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的统计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  

  附表:1.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xls
  2.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xls
  3.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xls
  4.保险公司简称一览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保险公司简称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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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理顺部机关与部直属事业行政单位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关系,促进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96>财政部令第8号)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机关服务局等独立核算的机关司局、与部有经费、事业费领报关系的教育、科研、工交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财务司是全面管理机关行政和教育、科研、工交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领导部机关、直属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工作。
部机关服务局是部直接领导下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事业单位,局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局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向部领取定额补贴和按提供的后勤服务项目结算后勤服务费。
部直属教育、科研、工交事业等事业行政单位。业务在财务司直接领导下,上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和办理行政事业费缴拨等财务工作。
部机关服务局、直属事业行政单位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各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财务司备案。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应按照企
业单位的性质,根据国家同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报上级单位审批和财务司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牢固树立经济核算观念,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严格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管好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将各项收
支全部纳入财务计划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检查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部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部机关后勤经费由部财务司核拨给机关服务局的定额补贴、机关服务局为部机关提供后勤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 机关后勤经费管理方式由原非经济核算方式改为以成本消耗为补偿依据,按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计费的经济核算方式。
第八条 机关后勤经费管理形式采用总体承包。由化工部与机关服务局签订后勤服务承包协议,将国家拨入的定额补贴和后勤预算拨款,全部包干给机关服务局。国家后勤经费拨款不足时,由部根据财力的可能,给予一定的补贴,与国家经费拨款“捆在一起”包干使用。
财务司支付机关服务局的后勤服务费时,直接记入有关经费科目,机关服务局列收时记入“对内服务业务收入”。财务司转拨给机关服务局的定额补贴,机关服务局列收时记入“定额补贴收入”。定额补贴的基数包括编制内后勤服务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办公费、水电费
、邮电费、取暖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
第九条 机关服务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预算编制方法,认真编制年度后勤经费预算,上报财务司审批。以批准的预算为基础,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汇总编制全局(含附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务司备案,以此作为机关服务局财务管
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在保证完成机关后勤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并纳入单位财务计划统一管理,弥补后勤经费的不足。机关服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以能否盈利为前题决定其取舍,对亏损企业要及时予以兼并或停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机关服务局要采取承包等方式确定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标,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逐年提高所属单位上缴能力,为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和保证行政工作的完成提供资金来源。

第三章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部属非财政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实行收入缴办法。
第十二条 为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将单位(含附属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纳入预算,其中部拨预算资金要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位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部备案。财务司在编制本级预算的同时,汇编所属单位预算(财务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化工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按照自求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注重效益。根据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
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建议数,报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由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非财政补助收入部份需要调整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人均事业费升降的原因及事业费超支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在保证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种收入都
必须交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各单位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附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支出以厉行节约、遵纪守法、量入为出、计划管理、注重效益为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处理好个人经费与公用经费、维持经费与发展经费、一般经费与特殊经费、固定经费与变动经费之间的关系,保证必须的经费开支,控制非必须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第二十二条 认真安排支出计划,年度支出计划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制定,日常严格按计划控制支出,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信息制度,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在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出的同时,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用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按《化工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化财发<1996>55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度。用款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以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的原则分摊。
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成本核算制。通过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支出水平。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成本管理要求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核算对象,采取收支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划清各种成本费用界限,正确计算成本费用。

第六章 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并依照国家税法计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的原则,严格管理各项专用基金。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和列支渠道提取各项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款专用。
各项专用基金分项管理,不得混用。如有超支,应随时调整年度使用计划,并从下一年度提取的该项专用基金中及时弥补。避免累计超支过大,挤占事业资金,影响事业计划的实施。
事业单位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报部审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资产是由事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拨给事业行政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资产由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组成。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地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做好资产计量验收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行政单位(含附属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必须向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和年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年终进行全面财产清查盘点,由单位财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做到家底清楚。按照清查结果和规定程序办理盈亏资产的调帐,使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转为经营性资产,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和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为考核其保值增值的基础,按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
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以及采购、计价、验收、使用、折旧、报废、处置等按国家统一规定和行业财务制度执行,并按国家政策的调整随时调整单位管理办法,部不再另行规定。为便于管理,由部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具体界定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报废由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报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库存物资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购买、计量验收、出入库及保管制度。除价值较低消耗量大的材料、办公用品外,采购实物必须办理计量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事业行政单位不得用国家预算拨款和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按国家规定使用可对外投资的资金对外投资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用非经营性资产等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第三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二条 部机关和机关服务局财产物资管理。部机关和机关服务局均为独立核算单位,是两个分别进行独立核算的财产管理主体,但在财产的使用上又是一个整体,为明确管理责任,加强财务监督,特作如下规定:
部行政机关和机关服务局财务部门,按照财产产权分别对各自财产进行价值管理;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全面管理部行政机关和机关服务局的各类财产实物,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产权所属关系分别建立两套实物卡片,实施资产实物管理。
对全部具有使用价值、尚未记入财务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界,进行全面财产清查,明确产权所属关系。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凡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均列入部机关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帐,由机关财务处进行固定资
产价值管理;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财产的产权所属关系由部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和机关服务局财务部门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帐目,由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实物明细帐(按每一单位财产设卡片),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无法查明原始
价值的财产物资,按重置价估价入帐。
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无论何种资金来源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经由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并按所购财产产权所属关系记入部行政机关财务部门或机关服务局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帐。在财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报废、处置等财产增减变动,
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应随时办理财产增减变动手续,通知有关财务部门入帐,以保证帐实相符。
部机关财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随时对帐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需跨年的负债,年终应与对方核对签证。各种应缴款项要及时上缴,不得挪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含附属企业)举借债务进行经营性投资,必须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借入资金成本等各种因素对经营的影响,对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报酬做出科学的测算,确保资金的盈利性。数额较大的经营性举债,须报部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事业单位清算,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七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
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及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决算是单位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财务决算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财务决算应层层汇总编制,各基层单位及时上报。上报单位除编制本级决算外,还应根据本级决算和经审查无误的所属单位决算编制汇总财务决算,并将上下级之间对应缴拨款项目对冲,逐级汇编上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按照同行业财务制度编制财务决算,有多个附属企业
的,应汇总编制附属企业决算,作为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决算的附件一同逐级上报。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决算数字和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文字说明,各单位必须认真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分项目说明和分析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暂存暂付款项应具体说明来源和用途;当年财务管理情况特别是重大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本年增收节支措施和存在问题及采取的
对策措施等。
事业单位还要说明本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有附属企业的单位还应将向企业投资情况和企业经营及盈亏情况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财务报表。各单位亦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内部财务报表,以满足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经费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化工部事业行政单位系统形成逐级监督检查体系。部财务司负责检查监督直属事业行政单位,直属事业行政单位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纠正违纪行为,对严重违纪
者予以严肃处理,不断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行业(如科研行业等)财务制度一并执行。
第五十二条 部属社会团体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财务制度;基本建设投资按国家基建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1997年1月8日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敬农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房管、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产权归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场站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公共绿地(不包括道路上的花坛和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码头由经营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拆迁主体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卫责任区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市容环卫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无乱堆乱摆,无乱披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丢)倒垃圾(粪便),无乱泼污水,无积水、污迹,无抛洒渣土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定时、定点投放。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晒衣架以及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行为,屋面无堆放垃圾、杂物。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清除。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环卫作业公司承担,清运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市容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视、周检查、月考核制度,负责检查、考核责任区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辖区内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不监管或不及时监管的,上级市容管理部门可直接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直接处罚并追究辖区内管理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