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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1:49:11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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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改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很多地方希望先行先试。为做好《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教育改革,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分区域、有步骤地开展改革试点。为制订《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现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改革重点,研究改革措施,提出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

  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着力破除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从关键环节入手,推进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改革,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能力建设、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新进展,积极探索办好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为全面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等。

  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是:有一定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地区和学校,选择一项或几项申报改革试点。每项改革都要提出试点方案,包括改革事项、改革目标、改革措施、保障条件、试点周期、需要的支持政策等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鼓励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教育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以省(区、市、兵团)为单位于5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改革试点方案按隶属关系报送。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按照分省申报、专家评审、协商论证、综合平衡、统一部署的原则确定,优先选择改革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支持力度大、示范性强的试点方案,综合形成国家总体方案。未列入国家总体方案的试点,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国家试点地区和单位,将根据综合改革的需要和各地试点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联 系 人:王洪元

  联系电话:010-66092252

  电子邮箱:tgb@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1.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doc


附件: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部署,为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启动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要把整体部署和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培养体制改革
1.推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改革。组织开展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大讨论。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管理制度。适应时代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系统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完善有关民族地区和内地民族班“双语”教育课程体系。
2.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深入推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扩大本科与高职分类考试、录取模式等改革试点。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
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启动新一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全面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试点,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体制机制。开展“985工程”建设改革创新试点。启动实施卓越工程师、卓越医师教育培养计划,推进工程教育、医学教育改革。
4.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衔接试点。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开展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试点。研究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改革方案。创新工作机制,开展学习型社会建设试点。
(二)办学体制改革
1.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探索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扩展合作领域和规模。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
2.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开展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建立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调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改革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3.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法。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具体政策。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
4.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改进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质量保障制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制定国外高水平大学来华合作办学计划。完善政策,扩大来华留学规模。
(三)管理体制改革
1.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研究制定幼儿园规范管理意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推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流动。扩大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试点。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促进内地与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交流协作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3.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开展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试点。推进行业、地方与高校共建,探索共建新模式,建立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制定省级政府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具体办法。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强化省级政府对区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统筹权限。扩大研究生院单位设置博士学位授权点自主权。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定逐步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政策措施。
4.深化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研究制订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加强教育督导,探索有效履行督导职能的体制机制。研究制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四)保障机制改革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制订优秀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的具体措施。开展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试点。开展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试点。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制度,启动教师资格注册制度试点。探索中小学、中职校长职级制。制订并实施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建立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研究制订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全面规划有关民族地区和内地民族班“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双语”教师保障制度。
2.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开展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试点。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建立健全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策措施。制订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
3.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启动国家“金教”工程顶层设计。筹建国家优质教育资源中心。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
4.加强学风和廉政建设。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高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5.推进教育出版和高校附属医院改革。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实现转企改制,组建中国教育出版集团。研究拟定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加强医学人才临床能力培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育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把教育体制改革工作作为事关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改革意见,确定改革重点,制定改革方案,研究改革措施,注重改革实效。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改革试点的进行,都必须坚持科学精神,遵循客观规律,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精心组织试点。各地各单位要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做好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确定的改革试点,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承担国家改革试点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要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按计划进度开展试点任务。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三)搞好宣传推广。教育体制改革十分复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广聚众智。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尊重广大教师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各地各校成功经验,组织交流,积极推广。要多做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工作,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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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护臭氧层,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决定加快淘汰氟里昂,建立无氟城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经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天津市淘汰氟里昂工作推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制定天津市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公布替代产品目录,规范替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冷维修点
的氟里昂替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加大保护臭氧层、节能增效和提高大众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并适时召开各种类型的替代技术推广会,宣传指导替代氟里昂工作,加速推动新型无氟制冷剂在我市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为使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由天津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依托单位之一,负责我市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人员培训,为我市建立无氟城市提供技术服务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所有在用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等所用的含氟里昂制冷剂,必须逐步更换为符合国际制冷行业ASHRAE标准和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A类(强制性)技术和产品
。为方便用户,不增加用户负担,在替换氟里昂制冷剂的过程中,推广使用不需要更换原有设备、润滑油、并具有节能效果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第七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项目:禁止所有从事经销活动的单位、个人新订购、新储存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及含氟里昂制冷剂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所有新建、扩建的工业及商业项目,其制冷设备必须使用
非氟里昂制冷剂。
第八条 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计划时间:
(一)家用冰箱、冰柜、空调: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充灌含氟里昂制冷剂。目前仍然正常运转无须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但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必须更换成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二)汽车空调:至2001年底在用汽车空调完成替换氟里昂制冷剂;2000年7月1日后出厂的新车空调不得使用氟里昂制冷剂。
(三)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及冷冻冷藏设备,2002年底前淘汰氟里昂制冷剂。在用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和制冷设备因制冷剂泄漏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充灌氟里昂制冷剂。必须更换成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四)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禁止使用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及其他物质。
第九条 使用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资(如溴氟烷、四氯化碳、甲基氯纺、甲基臭、氢氯氟碳等)的单位,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淘汰使用。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00年7月14日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特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如下规定: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
二、义务植树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应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和条件,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分配任务,划定地段,包干负责。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三、义务植树任务的安排,要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进行分配,包栽包活;也可以按相应的劳动量分配任务,如每人每年挖六至十个标准树穴、育十至二十株苗木或二个工日的林木抚育、管护、种草、栽花(城市)任务;
还可以按当地情况,每人每年完成两个工日的林活义务劳动任务。青少年是绿化祖国的突击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突击作用,但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城市的绿化,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绿化面积,限期完成。所有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都要植树、栽花、种草。本单位所属范围不足完成义务植树数量的,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定任务,安排就近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
农村的绿化,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服从国家和集体的植树造林统一规划,并优先搞好农田林网、荒山滩造林和四旁绿化。农村社员参加义务植树,可以为本社、本队营造集体林,也可以安排营造国有林。正常的植树造林和社员个人植树,不统计在义务植树之内。
五、义务植树需要的苗木,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提供。每个生产队,都要根据自己整个植树造林的需要,建立一至三亩的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城市,要按每一万人育苗二十五亩至三十亩的标准安排。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和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的原则,由林木权属所有单
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用开支。社队集体由公共积累开支。绿化任务大、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的,应按隶属关系,由林业部门审核编报,财政部门给以适当补助。
六、要坚决落实林业政策。对于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归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
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要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和中央、省有关林业的规定,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工作,依法治林。要广泛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并严格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侵占国营、集体和他人的林地、林木,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
和滥牧毁林。国有林(包括单位、部门)和集体林采伐时,必须按规定经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所有承包给社员管理的林木,社员没有砍伐权。对破坏林木和绿地者,要严肃处理:毁坏一棵幼树,罚栽三棵,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毁坏成林和风景林,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必须根据
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对林木破坏严重的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八、要严格奖惩制度。对义务植树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应责令其于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二年仍不完成任务者,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按当地两个工日的劳动报酬,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罚
金由各级林业、城建部门安排支持困难单位义务植树。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省、地区、市、县(区)和人民公社,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具体领导整个林业建设和义务植树运动。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
组织、规划设计、评比奖罚和林木管护等项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
十、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精神和本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法,由济南军区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另定。



198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