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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3:27  浏览:8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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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天津、长春、吉林、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等18个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指挥协调机构办公室,长白山、曲阜孔庙、博鳌、玉龙雪山等4个重点旅游景区管理局:
  为了确保2004年春节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统计的时间安排
  (一)2004年1月15日至1月20日连续开展黄金周预报工作。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特点,全国假日办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2004年1月15日至1月2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2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
  (二)2004年1月21日至1月28日(年三十至年初七),发布各类旅游新闻和旅游服务信息。请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办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当地假日旅游情况,将本地区市场情况、市场热点、有特色的节庆活动、新的旅游项目及其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于当日17时前通过网络报送至全国假日办。
  (三)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包括纳入“五一”、“十一”黄金周的承德、沈阳、大连、宁波、黄山、厦门、青岛、洛阳、武汉、张家界、贵阳、西安、银川等其他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2004年1月29日8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5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1月29日12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6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传真号码: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
  二、模拟测试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2004年1月12日,在纳入全国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范围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中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1月12日下午15—17时间,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黄金周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与2003年春节黄金周相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登录上述网站,可直接登录备份网站:http://www.bf.cnta.gov.cn。
  三、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向中国旅游网提供资料照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请不要使用带台标和以前拍摄的录像带)和资料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拍摄一些拟在2004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开展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要有旅游者的画面),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各景点场景和游客集中活动的场景。
  (二)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必须是DVC(50M)制式的带子(其他录像带一概不接受),时间要求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场记。
  (三)请各城市和景区于2004年1月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和资料照片邮寄到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邱建勋、信宏业;电话:010-65201514、65201516。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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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特别是宅基地争议各省市都比较普遍,尤其一部分地区尚未确权发证,司法救济途径困难,目前救济途径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案例:
  案件回放:1995年1月王某(女)与李某某(男)结婚,1995年4月4日王某户口迁入昌平区某村38号院(李某某父母宅院)。1995年12月30日婚生女出生。
1997年,由于家中人口增加,38号院不够居住,王某与李某某经时任村长同意,在村煤场后新建北方四间。2001年,王某与李某某在北房东面新建房屋2间,南房及门道3间半,占地面积约280平米。同年12月,经村委会及镇人民政府同意,王某一家三口户口迁入210号院。自1997年始,王某一家在210号居住。
2009年,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但判决未就210号院落进行处理。 后王某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但法院以权属不清,需有关部门先行处理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因村民委员会拒绝出具610号院落使用权属于王某与李某某的证明,导致610号院落使用权产生争议。
处理过程:
王某依法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提出《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请求确认王某对北京市某庄村210号院土地(面积280平米)享有土地使用权。
事实依据:1、王某具备宅基地使用条件。1995年1月王某结婚,1995年4月4日申请人户口迁入该村,王某符合《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具备宅基地使用审批条件。2、涉案院落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建设。 1997年经时任村长同意,王某与李某某建设涉案房产。2001年12月18日《分户申请》、2009年06月12日《证明》可以证实上述事实。第三、610号院落房产系王某与李某某建设。
法律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机关,具备行政管理权。《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5条、《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7条等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机关,具备行政管理权。
目前该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已经受理,正在处理中。
2013-06-04於?鑫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名称)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人 地址
被申请人 姓名
(名称)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职务
及电话
请求事项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XXX________(委托人)因与_XXX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XXX___________ ( 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代理XXX案件申请、调查、调解等事宜。全权代理。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上海市公用给水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上海市公用给水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给水站(以下简称给水站)的设置,是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公用事业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解决和改善劳动人民的饮用水卫生问题,由国家投资安装,并按规定给予优待水价。
第二条 给水站是地区性的一项公用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与地区工作关系很大;同时又是公用给水事业服务供应的一个重要方面,地区组织与给水单位必须共同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给水站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方便群众用水。要按时开放供应,按规定量具供应,经常向用水居民宣传用水卫生和节约用水,做好给水站的清洁卫生工作。要及时记帐、定期交款,经常保持账、钞、筹相符,做到账务清楚,手续健全。



第二章 领导组织分工
第四条 各区人民委员会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常掌握给水站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条 里弄委员会(以下简称里委会)在区人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具体贯彻下列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给水站的民主管理小组,对给水站实行民主管理,贯彻执行本办法中有关民主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对给水站管理人员的选择、调整、调度安排以及辞退、安置等工作。
(三)对给水站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民主管理小组由四到七人组成,在里委会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一)提出给水站的管理方式、零售水价和开放时间,在广泛征得居民同意后执行。
(二)监督给水站的财务收支和帮助给水站搞好附属设备的购置、修建、养护工作。
(三)经常听取群众意见,督促给水站改进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居民用水情况,制订全面规划,积极地、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给水站,改善居民用水条件。
(二)给水站水管、龙头、水表的检修养护工作。
(三)对给水站进行业务指导,对本办法中有关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给水站执行。
第八条 各区卫生防疫站负责检查水质,监督给水站的用水卫生,并会同里委会卫生委员会向居民进行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 业 务 管 理
第九条 公司对给水站的优待水价规定为每立方米七分。给水站零售水价最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一角五分,低于一角五分的不得提高。
第十条 在目前条件下,给水站的管理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一)居民集体义务管理。这是今后给水站的发展方向。其具体方法又有如下两种,可按照不同的具体条件,选择采用:
1.按用水人口分摊水费(按账单数字分摊或按定额分摊);
2.自动投筹,义务轮流管理。关于卖筹、收筹、记账等工作由民主管理小组指定专人义务管理。
(二)专人管理。用水人数较多的给水站目前还需要专人管理的,可以继续采用专人管理,给予定额津贴,但每月津贴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元。多余的水费收入,可以用于修理附属设备或适当降低零售水价。
第十一条 凡是在本办法批准后新设置的给水站,应尽可能采取由居民义务管理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给水站的开放时间应适应当地居民和季节性的需要。
第十三条 给水站收入应专款专用,除保证应缴水费外,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津贴,水量损耗补贴,附属设备购置、修建养护及添置零星清洁用具等。收支应有记录。民主管理小组应检查、监督给水站的财务收支,并按月向群众公布账目。
第十四条 给水站的附属设备,如水池、木盖、木棚、木桶等应注意修建养护,费用由给水站积余金内支用;如无积余金而又急切需要修理的,可由民主管理小组商得用水居民的同意,并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向用水居民临时筹措。
第十五条 给水站应经常保持环境卫生;义务管理的给水站应指定人员轮流负责打扫,保持清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196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