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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9:13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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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扬府办发〔2010〕95号


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等。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草案。
(三)依法积极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目标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征收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政府非税收入一律缴入“ 扬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奖励的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减免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两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扬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属性,定量考核分二类:
(一)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人防基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城市教育附加收入、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收入、排污费收入。考核执收单位应收尽收,不实行超收短收考核奖惩。
(二)除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执收单位在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前提下,按超收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实绩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单位、部门第十二条(二)类政府非税收入的超收按下列五个等次给予奖励。
(一)超收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给予25%一次性奖励。
(二)超收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一次性奖励。
(三)超收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15%一次性奖励。
(四)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10%一次性奖励。
(五)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下,给予5%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单位经费、安排职工培训、再教育等支出,超收奖励由财政追加当年预算,或列入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由市政府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局相应扣减部门的项目经费等。对故意将计划少编造成超收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做好办证、审核、许可等环节的工作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严防管理脱节、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市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办法 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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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答复

1951年1月9日,最高法院

人民日报人民园地:
易新先生所提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颁布统一的民刑诉讼法,各地人民法院现在都按各当地的具体情况分别定有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因之对于民事案件是否要收审判费,各地办法尚不一致。据了解上海市人民法院对于涉及财产权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虽一律征收审判费,但个别当事人如系全赖劳动生活或确属赤贫无力预缴者,所得声请核准免予预缴一部或全部。
二、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调查被告之确实所在,告知法院如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者,法院得强制其到案。
三、被告所在不明,无法调查其本人之所在时,只要查明被告原有户籍未变,将传票送由其原住居住之同居亲属代收。无住居所或无亲属代收传票者,还可以请示法院公示送达,经过家属代收传票或公示送达后而逾期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据一造之声请以确实的证据迳予缺席判决。
四、对于避不露面之被告为财产权之诉追时,除得请拘提或公示送达缺席判决外,如查明该被告自己确有财产,亦得请求法院酌将其财产先行扣押,以供判决确定后的强制执行。
根据信中所称,被告现匿居上海,其财产亦在上海,如你不赴上海就审,上海市法院对你这一问题的处理上确也有很多困难,为了慎重解决问题起见,希望你到被告所在地(上海)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库用房建筑设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库用房建筑设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规范保管箱库用房(以下简称保管库用房)的设计,按照适用、安全、美观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系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
第1.0.3条 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的耐久年限为50年,耐火等级为1级。
第1.0.4条 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保管库用房必须设在单位群体建筑内,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及公共场所连接。
第2.0.2条 保管库用房由保管库(库内设客户整理间)、营业室组成。保管库用房宜集中设置,自成一区,区内不宜设置其他用房,严禁与金库用房交叉使用。
第2.0.3条 保管库门不得正对保管库营业室进出口,保管库营业室大门应设在营业大厅内。
第2.0.4条 保管库用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其他公用设施及不能控制的地下室,保管库用房的上层不应设置给排水管道,生活污水主管也应避免安装在其贴邻的内墙上。
第2.0.5条 保管库用房宜设在一层或一层以下,设于地下的保管库宜设专用楼梯,保管库外应留有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办公位置。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3.0.1条 保管库库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保管箱的数量确定,营业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平方米。
第3.0.2条 保管库严禁设天然采光窗口,也不宜设自然通风孔。
第3.0.3条 保管库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要求,保管库的四壁和顶底六面均应为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四壁厚度不应小于0.35米,顶底厚度不应小于0.25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号,其配筋为双层双向I级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0.012米,钢筋的间
距不应大于0.15米,保管库四壁长度大于4.2米时应增设暗梁暗柱。
第3.0.4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地区(含七度)的保管库用房建筑应按基本烈度设防,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的地区保管库用房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四章 安全防护